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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05-108
银行存款的权利属性定位是理论问题,更是法律实践问题,应当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群众心理确定。将银行存款权利属性定位为物权更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银行存款账户看作物权价值化的表现形式,将银行存款利息看作用益物权的表现形式,将银行存款优先权看作法定担保物权的表现形式。存款人的银行存款所有权具有明显观念化的特征,更多地表现为观念上对存款账户的所有。 相似文献
2.
唐宏飞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58-59
银行存款合同的性质即存款合同转移的是存款所有权(物权)还是使用权(债权),在法律上的不同规定,将直接影响到存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司法审判工作。本文通过对存款合同性质的法律分析,明确提出银行存款合同转移的是存款的所有权,以望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关注。 相似文献
3.
夏东霞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44-46
近年来,银行卡技术的发明及其发展,使我们实现了无纸化的交易,免去了携带现金的不便和不安全。在其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难以预防的风险,风险之一就是银行卡资金账户常被盗取,并且大多数用户没有通过法律或者其他救济措施挽回自己的损失。法官在审理银行卡资金账户被盗取的案件的时候,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款的法律性质即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关系的性质,以及对银行账户资金所有权的归属的规定也有模糊与矛盾,往往对几近相同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文章认为,明确存款的法律性质是确定银行卡账户资金被盗取的民事责任的前提,因此着重从这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4.
存款人作为银行治理的重要权利人,在我国银行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银行存款人能够通过对银行风险认定收取存款利率;存款人特征在改善银行治理效率、降低代理成本、限制过度投资、提高股东报酬等方面具有显著积极影响。政府应当继续为存款人发挥监督职能创造更加宽松的条件,限制国有大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存款人在完善银行治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商业银行的营运特点是负债经营,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资金大多数是来自公众的存款,因此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是商业银行营运的基础。从对存款人权益的内容的理解入手,分析对存款人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进而论述保护存款人权益的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6.
谢罗奇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银行商业化后,铝行的破产倒闭将在所难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转。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银行实行商业化经营所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相似文献
7.
许敏智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3):77-80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存款人利益、公众信心以及银行体系安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银行业面临较大风险,资本充足率不高,资产质量较差,不良资产过多.与此同时,在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存款人的利益将受到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存款保险法,建立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8.
使用全球130个国家(或地区)的跨国样本,将存款保险制度视为一种准自然实验,通过PSM模型与双向固定面板模型,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公众存款人的市场信心,并得出以下结论:(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对公众存款人的市场信心产生明显的正向处置效应,进一步的分样本检验显示这种处置效应具有差异性,即相比于发展中经济体,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市场信心产生的正向处置效应在发达经济体中更为显著。(2)政府的法治信用情况,与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市场信心产生的处置效应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具体而言,政府的法治信用状况越高,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为公众存款人提供的市场预期更具社会公信力,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制度效应,维护公众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市场信心。 相似文献
9.
从今年9月21日起,建行开始对日均存款500元以下的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之后,工行也开始宣布对日均存款300元以下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面对各银行的收费潮流,一些小额账户开始疑问“:为啥好好的各银行开始对小额账户收管理费呢?”对于银行的这个规定,小额存款账户如何搞好个人账户理财呢?专家提醒用户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给账户“减肥”储户应该先进行一次清理,将无用的银行账户销掉,而且将多余的账户进行归并。这样不仅对自己的资产有一个更加清楚的了解,同时也自然规避了小额账户被银行收费的可能。由于账户数量减少,日均存款也就会相… 相似文献
10.
“用实名存钱保密吗?”自4月1日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以来,储户最担心的就是这个问题。话出有因,原因何在呢?储户:实名制带来保密问题所谓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使用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其证件号码,以确定其对所开立的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只是身份实名制,还没有过渡到全面实名制。身份实名制是最低限度的实名制,即银行对储蓄存款账户开立者的身份进行检查,检查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账户姓名是否与证件姓名一致,而不需要其他个人资料。…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仍属于债权,其源于生效的不动产物权变更合同,此合同的生效是之后物权变更的必要条件。不动产 买受人与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出现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权能的对抗,实质是二者在优先对抗属性方面的排序问 题。在法律评价范畴,应当将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优先对抗属性前置,使其可以对抗部分优先权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以 及部分裁判文书赋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金钱债权执行的阻却效力,此阻却效力的增强理应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本身的属性 方面寻找依据,应着重加大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动产交易稳定性这两项影响因素的权重。 相似文献
12.
王洪友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1(2):43-45
澄清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新近的债权论者提出了系统的论述,试图说明农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然而,农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为其受发包人的限制,或者不具有可自主转让性,或者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而失其物权性质,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而非请求权. 相似文献
13.
郑云瑞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8(3):48-52
物权契约出现于19世纪,是德意志法的产物,理论基础是无因性。物权契约理论一直为一些德国学者和法官所批判。近年来出现了一种物权契约理论相时化的发展趋势。文章对物权契约作了全面剖析。 相似文献
14.
丁关良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4(3):27-34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应法定,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的表述要科学. 相似文献
15.
赵秀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6):50-52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论。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权不是典型的担保物权,而是具有债权的某些特征。因为抵押权没有所有权那样最终的支配力,也没有用益物权那样的现实支配力。此外,抵押权也不具有优先受偿和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根据传统的物权和债权的分类标准,已经很难对其定位,因为抵押权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将抵押权规定为物权或者债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立法政策决定的。 相似文献
16.
张淳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1(4):20-26
情势变更原则授予合同中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合同变更权 ;外国 (地区 )法律中有的规定该当事人对它可以直接行使 ,有的规定其对它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 ,有的规定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数量条款 ,有的规定变更权行使对象为合同全部条款。外国 (地区 )法学界有人认为该变更权是一项虽符合公平要求但对社会经济秩序不利的合同权利 ;有人认为应将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显得公平确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条件 ;有人认为由它的行使所体现的效力只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次效力 ;笔者认为该变更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它的出现对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的正确性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17.
李桂英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6(1):56-61
税收撤销权制度是我国税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但是该项制度的性质为何却很少有人研究。税收法律关系是权力关系与债务关系的统一,税收撤销权从性质上讲,与传统民法上的撤销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它是为了保全税收这一公法之债的撤销权,是实体法权利与程序法权利的统一,是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行使的实现公法之债的形成诉权。 相似文献
18.
农垦农地和集体农地都属于农业用地的范畴,有农地制度的一般特征,也有自己的特别之处。以海南农垦为例,农垦的农地承包与农村土地承包相比,在农地归属、发包与承包主体、权利性质与内容、承包费使用与收取上都独具特性。现行农垦农地承包经营制度也产生了法制化程度不高、承包经营权利性质不明确、承包费管理较为混乱等问题,应从加强法制建设、明确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权能、合理管理承包费、将农垦国有农地使用纳入全国农地使用制度当中等几个方面完善。 相似文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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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伟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3):51-55
依我国民法之规定 ,合同无效时 ,一方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给付。但这种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既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又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 ,对此应如何理解 ,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在分析了此二项请求权行使特征的基础上 ,提出为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承认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是此二项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