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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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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传统刑法理论中的身份犯概念只包括自然人实施的身份犯,不包括特殊单位主体实施的身份犯,这是不全面的。特殊单位主体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具备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殊条件即单位附属条件,就是单位刑法身份。单位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即特殊单位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单位刑法身份作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它除具有身份犯一般的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如下两个特征:身份犯属概念特征;单位主体特征。根据现行刑法中单位身份犯的立法,单位身份犯可分为:单罚制的单位身份犯与双罚制的单位身份犯;明文规定式单位身份犯与暗含式单位身份犯。  相似文献   

2.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情形中,只有义务人处于对刑法保护社会关系的排他性保护地位时,其不作为才能侵犯刑法保护社会关系;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是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当刑法保护的关系对行为人的义务形成依赖并且履行义务就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不作为和作为之间就具有等价值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主体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主体、法律行为引起的主体及先行行为的行为主体;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要件与其对应的作为犯的主观要件是一致的,不能在此之外增加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的学说在论及刑法中的特殊主体时,一般认为以特殊主体为犯罪成立条件或刑罚加减事由的身份犯可以其形成方式的不同而划分为自然身份犯和法定身份犯,其中自然身份犯中的自然身份主体的形成来源于诸如男女性别、亲属等自然事实。本文通过严密的论证,阐明了刑法中自然身份及自然身份犯的概念在理论上是不妥当的,应从理论中予以剔除。  相似文献   

4.
真正身份犯(构成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是整个共犯与身份问题的核心。从可能性上讲,非真正身份犯完全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共犯;从范围上来讲,应以非身份犯是否能够参与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为标准来界定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有身份者的共同正犯。在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上,宜从纷繁复杂的学说争论的迷思中脱离出来,以想象竞合犯原则并结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处理;在有身份者教唆或帮助无身份者实行犯罪的场合,宜将有身份者作为间接正犯处罚。  相似文献   

5.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其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过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于危险犯而言,其中止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完成实行行为、法定危险状态尚未发生阶段的犯罪中止。不同类型的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不同,即时间性条件不同,应区别对待。必须区分两个界限:即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界限,从而准确地把握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正确地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6.
在其他构成要件满足的情况下,结果犯是“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犯罪完成形态;与之对应,行为犯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成立要件;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结果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而构成“既遂”,行为犯则不要求这一点。  相似文献   

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与受贿罪是两个截然独立的罪名,又不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但在程序上却归人民检察院专属管辖。从身份犯的视角考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同时不以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为必要条件。而在对向犯的基点上,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行为犯罪化既符合对向犯的基本理论,又顺应我国当前的反腐需求,并有利于保持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均衡。  相似文献   

8.
犯罪效益论     
本文从构成犯罪主体自身因素的变化与犯罪结果变化之间的关系为研究思路,提出犯罪效益概念,以期更具体地研究犯罪问题。从犯罪的动态过程来看,犯罪效益包括犯罪的组织形态、犯罪能力、犯罪的物质条件、社会控制能力和被侵害对象五个变量因素。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犯罪正日益由个体犯罪向有组织型犯罪发展,如何对其防范和打击,是犯罪研究的一个最重要的课题  相似文献   

9.
由于法益侵害说对于中国刑法及刑事法治的建设更具有现实意义,因而必须确立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基本观念,身份犯的本质也应解释为对法益的侵害。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身份犯,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身份犯的案件存在一定难题。而类型化思维的提倡是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即在思维方式上,倡导由概念思维转换到类型思维。同时,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身份犯的涵摄类型,增加"有关身份犯及其刑事责任"条款的类型性规定,进而指导刑法分则的具体适用,增强刑事立法的可操作性,实现刑事法治。  相似文献   

10.
浅论环境犯罪危险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环境犯罪危险犯从类型上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一类是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多已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有了完备的刑事立法,现代的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因此,我国也应尽早对环境犯罪危险犯进行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1.
徽州是典型的宗族社会,等级门第观念较严格,社会地位高低是宗族能否立足的重要凭证,因此,提高宗族的社会地位是宗族赋予族众的使命。休宁金氏宗族传承千年,世代以忠孝显名。通过对《休宁金氏族谱》进行研究可知,金氏宗族构建社会地位的方式主要有进行宗族管理、获得社会认同和官府认同等三方面。  相似文献   

12.
在西周王朝确立的宗法制度中,"姓、氏"体现着人的血缘关系与贵贱身份,即"姓所以别婚姻,氏所以别贵贱"。此制度在春秋、战国之后被新兴的地主封建主义制度所取代。司马迁在《史记》中有意地混淆了姓、氏之别,既是尊重历史之变,更是对奴隶主贵族政权的否定。"名、字"(包括其他称谓)的使用则体现着人物的尊卑关系与作者的褒贬态度。《史记》通过对历史人物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的名、字、称谓的使用,准确地记录出了历史人物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真实身份,既体现着历史的本来面貌,更体现着作者对历史人物的褒贬与道德评价。  相似文献   

13.
《左传》作为我国春秋时期一部历史性著作,在一定程度上保存了我国古代丰富的礼文化资料,显示出当时礼文化所达到的卓越水平。随着春秋时期宗法关系的变化、政治秩序的衰朽,中国社会逐步步入"礼崩乐坏"的时代。文章以《左传》提供的材料为依据,分析了春秋时人们强调礼仪之分的背景,它是宗法社会深层次矛盾的必然结果,是周礼背后"亲亲"、"尊尊"精神消除后而丧失其政治功能的反映。礼仪之分所反映出的另一个问题是人们对礼的生存合理性的反思:政治生活中的秩序规定以某种本有的秩序为本,将自然的存在赋予价值根源的意义,天人关系式的思维模式被采用。  相似文献   

14.
在春秋战国区域性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过程中,基层社会的变化与国家权力的社会化二者互动,促使了乡里基层政权的迅速建立与完善,尽管这个历程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发展还具有不平衡性,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春秋战国国家乡里基层政权是在具有宗法血缘关系的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瓦解的基础上建立的,它不可避免地还要在形式上依赖于乡里社会流传久远的自然社会秩序,但是从春秋战国的历史实际来看,乡里政权的权力体系是一元化的,还没有出现典型的分割国家政权的其他权力体系。  相似文献   

15.
论中国古代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早在春秋时代就已展开了讨论,并产生了几个不同的理论流派.有主张个人服从社会,也有主张利己的.西汉以后,儒学获得独尊地位,个人与社会的思想是重整体意识,忽视个体意识,个人依附于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被蒙上温情脉脉的宗法血缘的面纱,在内容上却是"三纲五常"等伦理道德观念;"仁"作为人们追求的至善,是一种群体和谐的原则;社会的秩序是一种以义务为中心的秩序.  相似文献   

16.
浅谈源于古希腊罗马神话中的英语词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希腊从氏族公社向奴隶社会过渡阶段创造了美丽的神话.它们在人类文化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深远的影响.从语言学角度来看,直到今天,希腊罗马神话对欧洲人民的语言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相似文献   

17.
明清之际天主教在闽东地区传播,遭遇了传统地方宗族社会这一难题,在二者碰撞与冲突的过程中,双方势力随着时代的变迁互有消长,问题的焦点则是围绕着宗族成员在信仰与血缘上的复杂纠葛关系。最终天主教植根闽东宗族社会,演变为地方社会的重要组织力量之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18.
史前时代希腊人的妇女观经历了由"女神"至"女人"再至"女奴"的衍变过程。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妇女在生产、战争、人类自身再生产和婚姻状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女性在社会中受到尊崇;父系氏族社会时期,男子在经济上跃居统治地位,他们要求改革继承制度,女性地位下降;文明时代之初,妇女完全被排斥于社会生产活动之外,被锁闭在家庭中进行生育和家务劳动,女性地位沦落到社会的底层。  相似文献   

19.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刑事执行程序却将被害人排除在外。被害人在执行程序中地位的缺失不仅与其当事人的地位相矛盾,也与被害人在执行程序中地位的历史发展规律不符。被害人参与刑事执行程序可以彰显人的尊严,是程序参与性与主体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刑罚功能的需要。我国立法应该确立被害人在刑事执行程序中的主体地位,执行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被害人的理性化参与是确保被害人在执行阶段主体地位得以实现的保障。  相似文献   

20.
刘华义 《东方论坛》2005,1(5):47-53
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充满"胜王败寇"的逻辑,极其残酷阴冷;儒家道德以做圣人的标准要求万民,必然导致伪君子,假道学;宗法制度只能造就身份社会,它以血缘亲情而非平等诚信维系社会;商业的不发达及商人的受压制不可能产生以诚信为基石的独立商业道德.总之,传统文化中缺乏诚信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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