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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16年7月12日海牙仲裁庭公布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实体问题裁决以来,有关该仲裁案的相关报道吸引了世人的眼球。事实上,自2013年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向海牙仲裁庭提起仲裁以来,"南海问题"一直是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媒体外交视角分析了中国和菲律宾主要英文媒体《中国日报》和《菲律宾每日询问者报》对"南海仲裁案"的报道,通过框架分析发现,"双边协商"与"多边外交"之争,"不合法"与"约束力"之争归根结底可以纳入"新兴大国"与"守成大国"之争的范畴。而隐藏在媒体框架背后的是中菲两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对话"与"对抗"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逐渐成为国际司法界关注的焦点,英国、中国等大国相继成为此类仲裁中的被告国。毛里求斯和英国之间的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是附件七仲裁的最新案例之一,仲裁庭对管辖权、涉主权争议的混合型争端、交换意见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并以3∶2形成了两派立场鲜明的观点。上述事项亦属于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中的核心问题。考虑到两案在程序、人员组成、争端性质等诸多方面的共同点,研读查戈斯仲裁案的书面陈述以及裁决和反对意见,对于辨析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裁决,解析混合型争端在未来司法裁判中的发展趋势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2015年10月29日,倍受瞩目的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出炉,仲裁庭裁决对包括4项"岛礁属性争端"在内的7项仲裁请求有管辖权。从法理上分析,南海仲裁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要符合国际仲裁所能审理的国际争端的一般特征,还要能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国际争端的特殊要求。但是,南海仲裁案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无法反映争端方的对立观点,又无法反映中菲之间存在法律权利上的利害关系,还与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海洋划界争端密不可分,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争端,因此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中国不仅应该继续秉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而且还要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4.
南海仲裁案从表面看是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的,但真正的幕后推手是美国。美国将之作为制衡中国的一步妙棋,妄图以此来化解中国对南海的主权要求。我们从2015年7月8日至13日仲裁庭举行的第一轮口头辩论中就可以看出,美国才是这场仲裁案的主角,无论从文件起草,还是法庭辩论,都是由华盛顿律师一手代理。美菲为了使南海仲裁案引起国际上的重视,还广泛制造舆论,极力渲染南海的紧张气氛,将南海问题说成是全球关注的焦点,藉此向仲裁庭施压。菲律宾大法官甚至以"扩充军备竞赛"为由,对仲裁庭进行威胁和恫吓。然而,由于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该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即使仲裁庭未来做出裁决,南海领土争议问题依然存在,最终还是要通过当事国双方直接谈判来解决。  相似文献   

5.
正2016年7月15日,"南海仲裁案"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学术研讨会由中国太平洋学会、《太平洋学报》主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海洋战略研究中心等单位共16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围绕"南海仲裁案"仲裁结果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展开讨论。中国太平洋学会副会长、  相似文献   

6.
从主权理论视角剖析南海仲裁案被掩盖的主权问题,现行国际法主权模式实质上是主权绝对性的特殊状态下,国家通过有意识地分化主权内容,放弃或淡化其外围部分以构建有秩序的外部环境,使主权的核心内容得到更好的保护。南海仲裁案属于错误地认识主权的核心内容和滥用强制仲裁程序,从而产生损及主权的越权行为。对此,中国对仲裁结果提出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立场,是在自身主权核心内容受到侵害时进行选择的必要保护,这不仅符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且也从国家主权理论中得到支撑。  相似文献   

7.
正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南海问题是指南海有关方存在领土主权争议,以及在海洋管辖权主张重叠部分的海域存在划界争议,菲律宾单方对中国提起南海仲裁案,域外国家的卷入及挑拨生事,推升了南海风浪,使得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南海问题是否会影响"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也引起关注。  相似文献   

8.
中菲南海仲裁案虽涉及国际法问题,但却不限于法律。未雨绸缪,我们有必要对南海仲裁案的最终结果进行相应的预判,特别是研究如何应对潜在的不利裁决。对此,"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表现为两案均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较大异议;案件当事人均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案件均涉及复杂的政治纠纷与特定的国际关系。为最终化解"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与非法律措施。类似地,中国在南海仲裁案中也可参考美国的部分实践,具体包括:围绕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抗辩,就案件的后续问题妥善制定相关策略,寻求长远的一揽子解决契机,以及做好国际公关与国际政治平衡。  相似文献   

9.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试图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否定中国主张的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毫无疑问是对中国的属地权威及其主权权利的侵犯。这实质上是以1982年建立的海洋法制度挑战"二战"后的国际法条约体系,以求达到对南海区域海洋资源重新分配之目的。如按这种方式进行海洋区域资源的重新分配并以此为基准去建立海洋"新秩序",那么不仅在南海,恐怕整个世界都要重新洗牌,其结果极有可能引发区域冲突甚至世界大战。  相似文献   

10.
正近来,关于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众说纷纭,这并不意外,毕竟这是百多年来中国面对的第一桩涉及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国际官司"。中菲两国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以《公约》来审视、框定双方的立场、举措也不奇怪。《公约》第十五部分就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争端的解决作了规定,要求缔  相似文献   

11.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2016年7月最终裁决中认定对菲律宾所提的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相关的诉求拥有管辖权,并裁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则。本文结合2015年和2016年两个阶段的裁决书,从三个角度评析和质疑仲裁庭对历史性权利相关诉求的管辖权,认为:两阶段裁决所援引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菲两国之间存在关于历史性权利的真实争端;即使争端存在,该争端在性质上也并不属于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从《公约》第298条看,相关诉求所反映的争端在性质上构成关于海洋划界争端的一部分,属于《公约》允许中国声明排除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管辖的一类争端。  相似文献   

12.
中菲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曾经有过两次不成功的经历:一次是2005年签署的中、菲、越"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协议";另一次是2012年弗勒姆能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礼乐滩的共同勘探尝试。这两次不成功的"共同开发",其症结在于南海域外国家——美国的干扰,以及菲律宾要求中国承认其对礼乐滩"拥有主权"。2016年杜特尔特总统执政后,改变了其前任阿基诺三世对中国强硬的做法,搁置临时仲裁庭的裁决,加强与中国的双边接触,使中菲关系得到改善。于是,两国重提在南海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并建立了南海争议问题双边磋商机制,使"共同开发"的可行性明显增大。  相似文献   

13.
正一、南海国际仲裁有水分,中方可能面临四大压力首先,海牙国际仲裁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不要翻译为国际仲裁法庭,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司法机构。它有点像"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法院本身,有准司法权,但不具有完全司法权。因此,国际仲裁庭最后得出的结论不能叫做司法裁决,而应该叫做仲裁意见。我们要清楚其法律效力中有一定水分。  相似文献   

14.
正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仲裁程序。2015年7月7—8日和13日,仲裁庭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开庭审理。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初步裁决。2015年11月24—26日和30日,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和并入实体程序的剩余管辖权问题开庭审理。近期仲裁庭很可能就案件作出最终裁决。  相似文献   

15.
自2010年以来,奥巴马政府的南海政策日益朝着"积极干涉"和"选边站"的立场转移,给中美关系及南海问题的解决增添了新变数。奥巴马政府不仅对中国的"断续线"主张提出质疑,还指责中国阻碍南海航行自由,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填海造地,鼓动菲律宾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推动南海问题的国际化与多边化,积极向越南、菲律宾等国提供外交帮助和军事支持,甚至直接派遣飞机和舰船进入南海争议地区。奥巴马政府在南海问题上日益积极的干涉立场与举措,不仅折射出美国对中国战略意图和海洋抱负与日俱增的忧虑,也反映出美国维护亚太领导权、安抚亚太盟友及维护其海洋霸权的战略决心与考量。在美国国内对华强硬的声音抬头、中美在亚太地区竞争加剧及美国政治正进入大选周期的背景下,美国在南海问题上"积极干涉"和"选边站"的态势只会加强而不会弱化,并可能采取一些新的措施。中国需要综合平衡各种利害关系,积极稳妥应对南海困局。  相似文献   

16.
争端当事国在国际诉讼中采取"不应诉"策略并非"离经叛道"之举,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战略考量。国际法院化解"不应诉"危机的经验表明,争端当事国并无应诉的法律义务,且并不必然导致不利判决。国际法院仍应恪守当事方程序平等原则,在确定存在管辖权的前提下,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决。中国和俄罗斯近期选择不应诉"南海仲裁案"和"北极日出号案"的事例表明,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与例外规定之间的矛盾势必导致"不应诉"现象。在"不应诉"的尴尬情境下,国际仲裁庭的正当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实效性面临考验。为避免"不应诉"危机的加深,国际仲裁庭宜采取"司法自限"这一路径,在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方面作出更为谨慎的裁决。  相似文献   

17.
杜特尔特政府上台以来,积极调整菲律宾的南海政策。这是菲律宾内政外交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基于菲律宾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务实理性选择。杜特尔特政府的南海政策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主要包括国内政治压力、大国平衡压力以及对待南海仲裁结果的实用主义。杜特尔特政府的未来南海政策走向和发展前景,则与菲国内政治发展态势、美日对菲关系发展态势以及中美菲三方关系的互动态势密切相关。中国需要审慎评估相关态势发展动向,以便及时做出预案。  相似文献   

18.
龚婷 《太平洋学报》2014,(12):107-107
<正>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向国际仲裁庭对我国提起强制仲裁。2月19日,我国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立场鲜明地做出拒绝接受仲裁的决定。然而,菲方无视中国的一再反对,继续推动国际仲裁庭的仲裁程序;国际仲裁法庭亦不顾中国政府于2006年8月25日做出的"排除海域划界等争端强  相似文献   

19.
当前中菲推进南海共同开发磋商的势头良好,但仍存在五方面亟待解决的制约瓶颈。一是菲律宾对石油等能源资源做出的法律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所有权法律障碍。二是菲律宾国内对与中国在南海争议区开展"共同开发"存在政治分歧。中菲可先从联合勘探研究入手,推动菲律宾国内累积共同开发的政治共识。三是菲律宾南海共同开发政策连续性差。为了减少菲政府更换带来的政策变化冲击,中菲两国可设立(海上)共同开发事务代表来推进共同开发。四是菲律宾国内不少民众对中国的南海共同开发意图存有疑虑。中国可加大对菲民众的民生外交工作力度。五是美国会采取手段"介入"中菲南海共同开发磋商。针对美国"介入"因素,中菲可采取开放式共同开发思路。  相似文献   

20.
马建文 《社科纵横》2006,21(4):79-81
司法监督仲裁具有必然性更具有适度性。过度的监督如同没有监督一样百弊丛生。中国对国内仲裁进行司法监督存在着缺陷,这主要表现为同一法院可能要对同一仲裁裁决进行两次司法审查,或不同的法院要对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既不利于维护仲裁效益价值,也有损法院的司法权威。对国内仲裁的监督过于严格,实体性审查损害了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还会在适用法律方面诱发分歧。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裁定不允许上诉,使法院的权力过大,难以控制法院在做出裁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不利于维护仲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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