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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轶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95-99
广告侵权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推荐者,应当增加推荐广告的个人作为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主体;广告侵权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以推定过错责任为宜;与其他侵权中的损害不同的是,广告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主要是购买商品的花费,有时也包括购买商品所带来的固有利益的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失带来的精神损害。广告侵权责任不适宜建立惩罚性赔偿;在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上,广告主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人,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时,应当替代广告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对虚假广告行为侵权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李冬燕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3(2):34-36
目前虚假广告充斥市场 ,屡禁不止 ,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在虚假广告行为中 ,侵权责任人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轶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3(1)
在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中公众人物承担广告责任,而非产品责任.公众人物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及其从消费者的信赖中获得利益.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应当采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亲自使用(而非试用)该产品,并达到产品宣传的效果,或者已经超过代言期限一定时期的广告,或者没有达到一定的对广告的误解比率,公众人物可以免除责任. 相似文献
4.
王吉林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4):32-37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广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是界定各主体侵害著作权责任的关键。以可预见性及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负有审查广告是否侵害著作权的义务,广告发布者无此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具有共同故意才构成共同侵权。在修订《广告法》之时应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侵害著作权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赵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3)
云南玉溪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于林洋在《虚假广告侵权二元归责研究》的来稿中指出:虚假广告一直被视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然而,传统的过错责任适用于各类虚假广告侵权案件有许多弊端。虚假广告侵权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催生了过错推定责任。在讨论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时,应当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力求达到一种平衡以贯彻社会 相似文献
6.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设计——兼论《著作权法》的修改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悦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8(5):150-155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的现行立法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是部分地吸纳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内容的结果。通过重新梳理这些具体的侵权责任,把可以在著作权请求权范畴内加以规定的责任形式纳入到著作权法中。在设计具体条文时,应当首先考虑到侵权责任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衔接问题,然后对立法的体例和结构提出设想,并分别对具体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条款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7.
刁胜先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28-35
对传统侵权责任及其构成要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问题,学界一直存在分歧和模糊之处,对其进行反思和澄清,便于更加准确地理解其含义,也便于网络侵权责任的顺利界定与运用。以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特点,着眼于具体责任形式,在分类研究的基础上,来确立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浅议间接侵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义瑛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6):23-25
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相对应。根据间接侵权方式的不同 ,间接侵权表现为连续侵权型与帮助侵权型二类不同行为形态。侵权方式的间接性与侵权法律关系的双重性是其典型特征。在责任构成上 ,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尤为突出 ,其责任承担也不应笼统地以连带责任而论 ,应视具体实际而区分。 相似文献
9.
证明责任分配对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有重要意义,但也不可夸大证明责任对于媒体败诉的影响;同时,在目前的条件下,以价值分析作为新闻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衡量标准也欠缺一定正当性和说服力.新闻侵权证明责任的倒置是部分的倒置,以过错的构成作为倒置客体,且一般只在过错推定时才实行这一倒置规则. 相似文献
10.
论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般条款与类型化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绍坤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2(3)
侵权责任立法应当采取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根据分层次设计一般条款,并对特殊侵权责任加以类型化.在法律适用上,一般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可以直接适用,而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不能直接适用;在类型化的具体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之间,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