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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面临新的威胁和挑战,主要集中于数据收集、分析、使用等阶段."公平信息实践原则"作为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原则,难以有效应对大数据带来的挑战,尤其是"信息自我管理"理论和"告知-同意"工具出现失灵."通过设计保护数据"的基本主张是将个人数据保护纳入设备、产品或服务的设计过程,体现了"通过设计保护隐私"和"代码即法律"的理念,可以有效弥补个人数据保护和技术设计之间的差距,成为"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的重要补充.我国在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应当构建"通过设计保护数据"的元规制模式,将"通过设计保护数据"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鼓励实施适当的认证机制,从外部刺激企业自我规制,强化"通过设计保护数据"的实施.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困境为出发点展开讨论,分析了企业数据权益法律属性无定论、权益边界与受益归属界定不明的现实情况以及既有立法保护的局限性,提出了构建企业数据确权保护模式及配套措施,并对现有法律路径提出了完善建议。企业数据权益保护应在数据保护和数据流动之间寻求平衡点,兼顾数据市场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明确企业数据权益的财产权属性,构建二元权利结构配置和一定的权利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3.
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几种不同理论方案,可以概括为沿用现有法律体系保护和设立新型数据权利保护两种思路。文章综合评析几种代表性方案发现,企业数据权利化保护是可行的。设立企业数据财产权具有促进数据资源优化配置、保护范围广、保护门槛低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数据垄断、权利属性不明确等困境。文章提出了解决困境的理想方案,即以企业数据可以成为独立权利客体作为立论基础,将企业数据分类为基础数据和衍生数据。基础数据兼具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宜采取行为规制方式;衍生数据仅具财产属性,可确立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同时明确该新型权利并非具有绝对性,受到使用范围、主体资格、义务承担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基于个人数据的竞争重要性和人格属性,近年来关于隐私保护与垄断行为规制的交叉问题颇具争议.数字经济中,隐私与数据保护水平是重要的非价格竞争因素,隐私与数据保护水平的降低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竞争损害并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伤害,将其纳入反垄断法进行分析考量具有理论和法律基础.在将隐私与数据保护问题纳入到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下进行评估和考量时,应当重点分析消费者对隐私与数据保护的重视程度,评估经营者是否就隐私与数据保护展开竞争,将相关的隐私与数据保护法律和原则作为评估依据和标准并内化于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中.  相似文献   

5.
数据可携带权是产生于数据流通环节的一项新兴权利,对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和释放竞争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对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必要对其本土化完善进行研究。欧盟、美国在数据可携带权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够为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后续运行提供参考。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践行路径应当秉持谦抑的原则,从具体规则和适用场域两个方面着手,为促进数据流通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6.
大数据容易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放大,人格尊严、信息自决权与知情权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三个重要维度。个人信息作为现代人形成人格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财产利益,同时也兼具公共产品的属性。在法律解释上,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应充分考量信息主体各方的法益诉求,达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在法律适用上,应通过直接收集原则、目的明确原则以及保密原则等法律原则,实现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7.
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引发信息危机,激发了公众个人信息“被遗忘”的需求。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基于信息自主,采取特定手段将其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重新归于隐私领域从而使公众遗忘的权利。被遗忘权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所规定的删除权在界定和适用上均有区别。作为个人信息权中的具体权利,被遗忘权能够提高个人尊严的保护力度,弥补立法和司法漏洞;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责任,规范企业操作。在我国当前民事法律体系的立法背景下,未来应当将被遗忘权的构建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框架内,在立法设计上明晰被遗忘权的权利边界,贯彻适用中的必要原则;在实施机制上建立数据保护体系,推动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8.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个人数据,特别是敏感个人数据的保护事关数据主体的权益,同时关乎数据产业的发展。为此,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大数据环境,立足国情,定义敏感个人数据的概念,并阐释了研究必要性。进一步突破传统个人数据的保护思路,在定义、列举的基础上,引入场景概念与数据保护、动态平衡模型,对敏感个人数据予以特殊保护,为我国个人数据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产业不正常竞争乱象丛生,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事件频发,使得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据上的人格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数据的财产性权利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企业之间的数据财产权利该如何配置,以及数据作为新型财产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问题仍未解决。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亟需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础,以部分数据权利财产化为主要手段的数据确权体系,完善数据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促进数据流通与数据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网络游戏消费者的游戏数据已经成为网络游戏领域市场主体之间竞争的核心要素,但现有法律体系缺乏对网络游戏消费者数据产权的有效保护。究其原因,乃是网络游戏消费者数据产权的权利属性尚未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得以厘清与确认。文章认为,网络游戏消费者数据产权属于权利体系下的一种新型实体性权利。该实体性权利具有是法律未明确的权利、是对特殊群体具有价值的权利、是一种派生性权利等特征,以及具有主体的专有性、客体的明确指向性、内容的权利性等构成要素。确认网络游戏消费者数据产权的权利属性是宏观法律价值在社会微观领域的具体体现,在社会层面凸显了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在法律层面扩展了规则之治下的法律权利内容,有助于权利的自由之治与法律的规则之治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对于中国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日益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从研究现状来看,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海洋权益的法律定义、我国管辖范围内海洋权益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和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岛屿归属相关法律问题等领域。但是从总体上讲,过于偏重于我国的既有权益和有争议权益,对于海洋事务新兴领域关注不够,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极地法律问题研究。在这些领域,很多理论问题有待明晰,各国相关权益均属待定状态,中国在法律及其他海洋事务上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今后以极地问题为代表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权益的界定与拓展应当成为我国海洋战略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2.
依告知同意原则构建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面临着过度收集、擅自披露与滥用等问题的严重挑战。公权保护路径存在监管力度、范围及效力的局限性,而传统侵权法上的损害观念架空了数据主体的私法救济权利。因此,为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扩张侵权法上损害的含义。法律上可予赔偿的个人数据损害应延及两类新型损害:数据主体遭受次生损害的风险,以及社会分选歧视、数据监控、自动化决策等造成的人格利益减损。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为解决风险与人格利益减损所产生的经济量化与举证责任之困境,《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采用知识产权法中广泛适用的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为有效应对信息科技发展引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必须创新优化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肯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限制信息主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以抑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恣意和滥权,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以及为信息产业内置发展空间的"双赢"。基于大数据透明化悖论、权力悖论、身份悖论的视角,个人信息处理事实上同时存在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这决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能仅依赖"基于权利的方法",还应直面大数据时代面临的认知和结构困境,并"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路径重构。大数据悖论决定了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其实质是要求在信息处理者秘密搜集处理信息与个人主张信息处理透明化、信息处理者的数据特权与个人对信息权利的"让渡"或"牺牲"、信息处理者识别个人身份与个人主张身份隐私保护等博弈关系中求得优解。为此,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既要定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数字时代人权,又要衡平信息有序流动、跨境交易以及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各方利益。大数据悖论非但不应成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政府信息治理权力、信息产业发展间"非零和博弈"的"共赢"目标之障碍,作为源流之诱因反而要求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不仅定位于救济信息主体遭受损害的权利和筑牢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还在于制约公权力可能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对信息业者利用个人信息予以明确规范并提供"负面调整"的方向警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理据也因此不仅限于人权保护理论,还应从经济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营业收益风险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等多维视角进行深度审视,籍以考索个人。  相似文献   

14.
数字化问题是中国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对于身处数字化进程中的每个劳动者而言,数字化工作全面而深刻地影响着个人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为劳动者提供倾斜性保护为根本宗旨的劳动法,在数字化进程中应当围绕数字化对劳动者所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不利影响,从数字化工作带来的工作模式和时空结构的根本性变革以及可能导致的对劳动者个人数据的滥用等问题出发,逐步推进并在立法上承认远程办公权、不回应权、不可及性权等新型权利,并强化对劳动者个人数据权的保护,实现劳动法的自我革新,最终为数字时代的劳动者权利保护提供及时可靠的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15.
随着信息社会中各种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大量发生,传统民事法律将个人信息置于隐私权之下的保护模式已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对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要求。个人信息侵权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因此,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一种新的民事权利,而且应在遵循合法原则、告知原则、安全和完整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基础上完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包括辅助侵害责任和代理责任制度和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6.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的专属性与私密性,与个人隐秘的生理特征直接相关,彰显个人身份特质,因而需要特别保护。通过立法路径提供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使用与保护的框架,是规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滥用、实现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关键。在立法模式上,结合中国的立法传统、现实需求以及法制发展现状,应当采用渐进式的综合立法模式。在立法理念上,为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有限地利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立法应当秉持的核心理念。在立法内容上,需要界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概念、类别、属性,确立特殊保护原则,明确信息主体的权利,细化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规范,以及设置多元化保护机制等。  相似文献   

17.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人格权、财产权两种个人数据保护路径不仅无法为个人隐私提供实质性保障,而且已成为制约数据利用的重要掣肘。借助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概念可以发现,所谓平衡个人数据的利用与保护实际上就是如何合理圈定数据流转范围的问题,应采用兼顾个人数据利用与保护的“资源准入模式”:第一,只有具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才能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且个人数据只能在适格企业范围内流转;第二,被收集后的个人数据以可逆转的方式在适格企业范围内成为公共物品;第三,应匹配相应的私权规则、激励规则、行政监管手段,并对接统一的数据资源平台。  相似文献   

18.
从目前北极国际事务的发展趋势来看,北冰洋沿岸国家以及其他北极考察大国越来越重视运用法律途径来确认、保障和拓展自身的北极权益,焦点领域主要集中在北极国际法地位、领土海域及大陆架划分、航道的归属与管辖、资源勘探与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我国近年来日益重视北极考察工作,但是从总体来看,相关研究及立法供给还无法满足保障我国北极权益的需要。探索我国北极考察及相关权益的法律途径,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首先应当明确我国在北极法律秩序走向上的基本立场,之后从参与国际立法议程和拟定国内相关立法两个层面来开展有关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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