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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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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满静 《天府新论》2004,3(Z2):136-138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但包括利用本人当前的职务便利,还应包括利用将来的职务便利;贿赂的范围仅限制为财物是不适当的还应包括财物和其他非法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2.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但包括利用本人当前的职务便利 ,还应包括利用将来的职务便利 ;贿赂的范围仅限制为财物是不适当的还应包括财物和其他非法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3.
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首次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164条当中。其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其所谓财物,包括一般意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刑法》第164条存在片面性,应该对索贿的情形作出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并非指利益本身违法,而是指获得利益的手段违法。只要行贿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具备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至于其主体的性质则不是决定定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4.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应以本罪共犯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对向行为不应以独立罪名论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郑泽善 《兰州学刊》2011,(12):61-70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社会对这种公正性的信赖。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对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作用的正确发挥、公正运用不可或缺,公务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他人没有得到这种利益,但仍然要承受公务行为不正行使的后果,因此,本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同时,即便职务行为是公正行使的,与职务相关联的公务员如果收受贿赂,国民对公务的信赖感就会丧失,公务的正确行使就会受到损害或会产生这种危险。贿赂的范围应当包括与职务相关的非法报酬或不正当利益。即贿赂包括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等能够满足人们需求和欲望的有形、无形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本文主张应准确理解贿赂犯罪中的利益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贿罪构成要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修正为“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同时对贿赂犯罪中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关于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访非  曲明 《理论界》2004,(4):94-94
我国1997年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所以,认定行贿罪要求主体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方可成立。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尽管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的外延不易过宽,只要国家明令禁止获取的利益才是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不正当利益”等同与“非法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8.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为他人谋取  相似文献   

9.
行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刑法》第 389条规定 ,行贿罪的客观表现有两种 :一是典型行贿 ,即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二是经济行贿 ,即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随着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腐败官员、腐败分子纷纷落马 ,但是 ,那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1999年 3月 ,两高联合发布通知 ,再次提出要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尽管如此 ,我们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仍然存在“一手硬 ,一手软”的现象 ,其中《刑法》对该罪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8,(1):168-176
国家工作人员在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施完毕之前,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涉及请托人利益的履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具有受贿故意而构成受贿罪,此时,特定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11.
袁秀岩 《河北学刊》2006,26(5):175-177
随着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的手段和方式等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物质性利益应认定为受贿,受贿罪构成中应取消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和行贿罪构成中应取消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必备要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性贿赂应认定为受贿等观点,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2.
行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便利的犯罪意思,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应从二元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出发,探讨犯罪意思作为一种主观的违法要素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和价值,即特定的犯罪意思应当在犯罪目的和故意之外限制解释构成要件,发挥补充定罪的功能,应当完善行贿犯罪的相关立法,使犯罪意思理论和司法实践相协调。  相似文献   

1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由于法制不完善和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以贪污贿赂犯罪为突出表现的各种经济犯罪也日益抬头。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一类经济犯罪。它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支柱…  相似文献   

14.
论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它包括非国有单位职务人员的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本文从加强职务人员的道德教育和刑法知识的宣传教育方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方面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方面等探讨了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相似文献   

15.
职务经济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报体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也有人称之为权力犯罪。权力犯罪是导致腐败和危害性更大的犯罪,历来是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因此,研究、揭示职务经济犯罪的心态,对于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惩治腐败,打击和预防犯罪,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一、职务经济犯罪的心态特征职务经济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所处的地位,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又系智能型犯罪,因而其心态表现和行为方式较之其它经济犯罪具…  相似文献   

16.
薛东风  王凤 《理论界》2004,(2):81-81
腐败是公共权利的非公共运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腐败主要表现为“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行贿者提供利益。交易是一种双向活动,“权钱交易”具有交易的基本特征,它由行贿和受贿两方面构成。根据贿赂案中主动方的不同,受贿有两种形态:第一形态是“索取他人财物”,第二形态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第一形态的受贿案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主动的,被索贿者如果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属于行贿行为;而在第二形态的受贿案中,受贿者是被动的,行贿者是主动的,行贿者为了不正当的利益用财物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本文…  相似文献   

17.
依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及人大的补充规定看: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相似文献   

18.
现阶段刑法对"灰色收入"不能进行有效规制,一方面源于认识上的偏颇,本属于"黑色收入"却被降格评价为"灰色收入",并逐渐成为腐败者开脱罪责的借口;另一方面,立法对"灰色收入"的规制也存在一些漏洞.对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有关的"灰色收入",刑法应采严格规制的立场.司法对"灰色收入"的贿赂性应作实质性的综合判断,立法对受贿罪的构成应进行适当的改造,只要收受财物的行为与职务有关,无论名义如何,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作贿赂犯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9.
唐代惩治受贿罪研究刘毅然所谓受贿罪,一般说来,是指公职人员因职务关系,非法受取他人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犯罪行为。由于受贿罪有损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直接影响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是一种危害严重的渎职行为,因而,历代较为明智的统治者对此...  相似文献   

20.
特定关系人的本质就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利益或者情感关系的第三人.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考察其是否存在犯罪通谋,包括事前通谋和事中通谋.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无证据表明与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谋的,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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