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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是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合同履行结果对一方显失公平而设计的旨在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制度在大陆法系被称为"情事(势)变更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而我国立法上尚处于空白,因此,它对我国合同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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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情势变更规则有助于削弱情势变更规则的抽象性,从而降低该规则的适用难度,明晰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要件。目前,我国应将情势变更规则类型化为履行艰难规则与目的不达规则。由于履行不能的问题已经由不可抗力规则所规范,因此,履行艰难规则只救济客观履行艰难的情形。就目的不达规则而言,诸如美国法上的“合同目的须为最终目的”及“主要目的实质性受挫”、德国法上的“合同目的应为当事人所共知”等要件都具有借鉴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都不应被解释为目的不达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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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为合同责任之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法定化而非不真正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对方当事人因未收到通知而导致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移植的附随义务法律制度和不可抗力法律制度的协调涉及合同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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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是合同领域直接涉及合同效力及责任的重要制度。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当发生了一些非因双方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无意义、履行显示公平等的情况时,区分这些意外因素的性质,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属于情势变更至关重要,二者的选择使用对双方的责任影响甚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者进行一个比较分析,期望能对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发生意外情况下如何选择解决路径有所补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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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对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作出了细化规定,有利于保障定金罚则的准确适用。定金罚则通常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均构成根本违约时,将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在当事人部分履行的情形下,需要根据部分履行的具体情形,确定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原则上将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下,仍可依法适用定金罚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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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是当今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果忽视这一现实,就可能造成其他合同免责制度等法律制度的误用或滥用。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存在该原则的适用空间,采用隐性方式适用之,也是基于公平和合理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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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1990,(2)
<正> 国际贸易中,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免责,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或偶发事故(Force majeure or contingency);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迁(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现将其分述如下.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性,是许多国家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原则.但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各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在各国司法实践及法学界的解释中,习惯上系指在签订合同后,非因当事人之过错,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人力不能防止和避免的意外事故(强制力量),致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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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辉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6):55-58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已被大多数先进法治国家的判例、学说与立法所确认。然而,我国《合同法》并未采纳该原则。由于此立法缺漏的存在,不仅凸现出制度本身与法的价值理想的矛盾与冲突,而且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混乱局面的出现。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确立该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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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合同履行障碍"事实构成进路"不可能统摄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的履行障碍形态,将原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侵害债权、缔约过失责任与交易基础的丧失这些判例制度法典化,仍不能克服其本身内在的缺陷与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种较理想的能覆盖全部障碍渊源的进路即"法律效果进路"应运而生.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选择合同履行障碍"法律效果进路"时,完全可以以"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复合标准为连接根据,即在一级层面上采取"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进路",而在债务关系的二级层面上完全可以建构规制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侵害的多重体系,以顺应现代债法发展的主导趋势和开放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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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地震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我国《物权法》相关条文适用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所有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都应纳入物权法"之原则,地震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地震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四类:地震导致物权的丧失;地震导致不动产的变更;地震导致不动产的取得;地震间接影响不动产变动.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着现行法无法适用或无法类推适用的情形,需要有专门的规则加以规范,或补充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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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蓓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8):32-33,129
根据合同法,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又,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自行确定其范围等具体事项呢?当事人又能否在合同中排除不可抗力条款呢?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将联系学理、实践以及国际公约来探讨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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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生效以后,当事人应诚实、全面地履行契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则要承担地违约责任。但国际贸易有其自身特性,比之一般的货物买卖有更高的风险,不可抗力的问题经常出现。因而,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契约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各国法律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情况予以规定。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对不可抗力的认知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文章基于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重要地位,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经典案例对不可抗力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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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原因体现于因不可抗力和因违约行为所致两种情况。这种界定过于狭隘且判断标准不明确。通知解除的法律后果可能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应予以限定。英美法中的目的落空制度可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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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不少人认为,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是一回事,只是称谓不同。这是一个 误解。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确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指出现了来自外界的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障 碍情形。并且这种障碍是不能合理预见和不能克服的;两者均为体现公正、公平原则的法律救济制 度。但是两者仍然存在一些重要区别,即,两者所指的障碍程度不同,调整结果不同,发生作用的途 径不同,争讼性质不同,事由范围不同。由于认识上的差错,新的合同法对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未 能作出区分。立法机关应通过立法解释,将情势变迁和不可抗力分别作出规定,区别两者的适用情 形和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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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6,(5)
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高度发展,使商品经营者之间在商品生产与交换中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也使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合同之间的相互联系性空前密切。由此决定,一个合同的适当履行能为另一个合同的履行创造有利的条件,而一个合同的无效或不履行则往往会引起另一个合同不能履行。前者所发生的民法后果简单明了,不拟详述;而后者所发生的民法后果如何则不易确定,亟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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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宏川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7(3):3-9
本文首先介绍了关于合同权利转让性质的若干观点,指出了这些观点的相应缺陷,提出合同权利转让的性质是‘要因合同”,在此基础上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民法理论探讨了不能让与和限制让与的合同权利,进而论证了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相关法律问题,对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进行了说明,最后把合同权利转让与相关法律制度如其与“债权之交替变更”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