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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行有行规,我国保险市场在世界范围内是新生儿,恪守诚信尤为重要。落到实处——●首先是保险人的诚实信用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亦称据实说明义务。依据是保险合同是专业性合同,投保人无法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其对保险合同的了解往往基於保险人(包括其代理人)的说明。如果保险人对合同内容作虚假陈述,则投保人  相似文献   

2.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系于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是中介合同还是委托合同,进而确定可得类推适用的规范。这一定性的关键在于保险经纪合同所约定的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和业务范围。相关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经纪人的义务属于根据保险经纪人的特殊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都有进一步予以解释和完善的空间,即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有关适当性义务的规范并不适用于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推荐非投资型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应向投保人披露其收费标准且禁止保险经纪人获取额外收益的管制措施应予变通;保险经纪人不能从代收的保险费中先行扣抵佣金;保险经纪人违反了其所负的报告重要信息的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对义务的强度分类来说,保险经纪人的义务在性质上应评价为适当性义务,且为一般原则;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行为致使保险消费者产生了高度信赖时,保险经纪人应秉持善意,例外负有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3.
震动保险业界的"福州退保事件"暴露出我国保险代理人的诚信危机,就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代理人的适用问题,我国保险立法尚缺乏明确的规定.诚信原则对保险代理人的适用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的告知、说明义务;二是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的忠实义务;三是保险代理人诚实遵守制度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保险法危险通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和对价平衡原则的法理基础,保险义务人怠于通知而产生保险标的损失核定责任承担纠纷无法避免,因保险人赔偿责任以承保标的危险程度为标准,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使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保险当事人履行此义务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从保险合同规定性、风险增加程度、义务人过错衡量三方面确定危险增加类型化区分,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考察主体确认义务履行的责任和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告知包括如实告知和通知.告知的方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违反告知义务的成立条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免除应考虑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联系.同时,本文对<保险法>中有关告知的条款加以评论,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对告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为其他委托服务,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义务一般因保险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职业道德而产生。主要是对投保人的义务,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还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对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一般认为通知义务是一种合同的附随义务,但在FOB合同项下有术语明确规定的通知义务和术语未明确规定但伴随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通知义务两种类型,由于通则没有对其性质进行明确界定,致使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实践及司法实践中,对FOB贸易条件下的通知义务存在许多争议。深入探究FOB合同项下通知义务的性质有助于合同的履行和明确违反通知义务时法律后果的承担。  相似文献   

8.
保险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告知义务受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因此,应当明确保险告知义务的含义以及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我国<保险法>.  相似文献   

9.
如实告知义务下的重要情况是保险双方订立合同时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于这个问题发生的争议也不在少数。通过比较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论述二者对告知义务下重要情况的规定的差异,并与英国的保险立法进行对比,探讨告知义务下的重要情况及其标准,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保险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农产品孳息回购合同是一种为出卖人附孳息买回义务的特殊买卖合同。它由原物买卖和孳息买卖两个合同构成,且两者有紧密的牵连关系。原物出卖人除履行孳息回购义务外,必须对原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为孳息的培育履行相应的义务。为降低该种合同的履行风险,应当建立原物质量评估制度,推广农产品保险。同时,应将该种合同纳入合同法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1.
保险缔约告知义务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意说与诚信说是两大法系不同法律体系背景下对保险缔约告知义务给出的合理解释。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履行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履行告知义务。对应告知事项的界定,我国保险法系采取“询问告知主义”。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对具体询问事项未如实告知、该不实告知对危险测定有影响。违反如实义务的后果一般为解除合同,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值得检讨。  相似文献   

12.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最初是作为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而见诸于判例与学说的,后被逐渐提升为一项重要的诚信义务而被规定在立法中.面向21世纪的我国<合同法>,在参酌借鉴的基础上对此作了一般性规定,从而实现了合同的扩大化保护,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关怀.然而就这一制度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而言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民法学界作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3.
通过附随义务理论的发展,实现合同责任主观范围或客观范围的扩张,乃是合同法实现现代社会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德国“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就是以附随义务为媒介,将第三人纳入合同责任的保护之下,是合同责任主观范围扩张的典型制度。其法理基础在于,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密切关系的特定第三人应负必要的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通过附随义务扩大合同责任,体现了在现代社会中信赖关系的增强以及法律对信赖利益的日益重视,是合同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  相似文献   

14.
报批是待审批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我国现有理论及立法并未对报批义务之生效、性质及违反义务之归责作出回答,无法满足实践之需求。秉承诚信与公正之理念,报批义务当以约定或法定方式产生,即便合同未生效,该义务的效力也不应受到影响。于报批义务之性质,无论从其产生还是债权保护本旨,亦或是维护公平之需,都应属合同义务。而报批义务系为促进给付利益之实现而生,且合同成立即已确定,并在义务人违反时可独立诉请履行或赔偿履行利益,故其当属从给付义务。就违反报批义务之归责,宜灵活应对,不应当然支持履行利益的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15.
通过两个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典型案例,解释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分析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应履行的义务,认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合同方式给予取消,即在消费过程中第三人侵害了消费者安全权以及消费者自身有过错时,经营者应尽到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在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损害时,经营者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应减轻或免除。  相似文献   

16.
日本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通过合同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定.基于伤害保险的特征以及定额给付原则,构成复保险的可能性很大.保险人通过格式化条款规定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为了使自己能够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对是否存在道德危险进行判断,有机会拒绝恶意投保人的申请,防止投保人通过制造保险事故、伪造保险事故发生等而为不正当保险金的给付请求.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价值已逐渐在近年来的学说和判例上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7.
通过两个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典型案例,解释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分析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应履行的义务,认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合同方式给予取消,即在消费过程中第三人侵害了消费者安全权以及消费者自身有过错时,经营者应尽到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在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损害时,经营者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应减轻或免除.  相似文献   

18.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9.
建立在概率论与大数法则基础上的保险经济制度务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正确预测与评估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并以此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借以维持保险业收支平衡。然现代社会中保险标的极具广泛性和复杂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为了解保险标的状况且通常是最廉价的信息提供者,而保险人自行调查成本高昂又往往难收成效。基于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经营活动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各国保险立法均将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予以明确规定。随着科学技术和保险经营水平不断发展,告知义务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发生变化,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亦应适当减轻,以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投保人与危险共同体之间利益格局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20.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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