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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竹旗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2)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勃兴,营业转让在我国已经成了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由于公司法、民法中没有就营业转让作专门规定,在营业转让中存在第三人债权受到侵损的问题。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营业转让当事人的公示义务,赋予债权人异议权和撤销权,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2.
阳朝锋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85-86
债权转让通知,为转让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事实的行为,其性质为观念通知,属于准法律行为.而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债权人和受让人,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只是债权人是否履行转让合同的问题,而非决定转让合同本身生效与否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郭娅丽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3)
对营业转让是否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学界存在"不要说"与"必要说"的争论.其中必要说为多数人所认可,但在歇业中公司、债务超过公司、清算中公司、母子公司的营业转让等特殊情形下,是否采纳"必要说"应具体分析.对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的营业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为可撤销合同符合基本法理,以利保护交易安全;并就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方式、期间,以及撤销权的限制和排除情形展开了分析.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与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善意取得基础的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其效力依《合同法》第51条判断,在此应特别注意我国民法因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与德国民法的差异。善意取得构成后,所有权由受让人获得,转让合同已不可能被补正,故为无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的关系依不当得利制度调整。善意取得不要求转让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但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第52、54条所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时,应从若干制度、原则的衔接配合出发,阻止善意取得的构成。 相似文献
5.
国外营业转让规制及其在我国的引入——日本及美国法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小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营业转让是重要的且不可替代的企业并购重组手段之一.而且,无论是否有无立法规定,营业转让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手段与现象.实施营业转让必定会引起各利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均对营业转让行为进行特别规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却不足以调整这些法律关系;而且,英美法系国家虽无营业转让法律制度,但其全部资产转让制度在实质上与前者无异.因此,我国确有必要建立营业转让规制. 相似文献
6.
江钦辉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4(4):52-60
对于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要么忽略了《矿产资源法》第3条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适用,要么对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规范性质认识不一。由于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将该强制性规定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矿业权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转让合同因违反该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7.
黄锐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89-93
对于抵押物的转让,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由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核心用词为"不得转让",引起了学界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合同效力问题的争论.本文认为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司法裁判时应尽量注意相关法律适用上的体系性协调,对《物权法》中限制抵押物转让的条款应作符合整体价值目标的解释. 相似文献
8.
郭连恒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5,14(1):61-63
当事人在合同的成立前负有先合同义务,它是指缔约人在为缔约而互相接触后从要约生效时到合同成立前依法负有的诚实信用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其内容包括诚实信用的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产生的原理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期间是要约生效后到合同成立前的期间内,性质是明确的法定性,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就是缔约过错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9.
论述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为转让标的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转让合同与知识产权效力之两分性。分析国际合同准据法的一般适用原则,分别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出一般原则在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的适用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说。提出确定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思考分别为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标的与合同效力法律适用两分法以及特征履行理论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0.
陈佳琳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56-65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经历了立法的变迁,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和结果不一的司法困境.《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抵押物自由转让模式具有正当性,明确抵押权追及效力具有必要性.在适用追及效力时应运用抵押登记规则和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进行体系解释适用,在抵押权追及效力被阻断、无法行使或难以行使抵押权、转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同时明确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应当包括抵押物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被交易;动产抵押已设立但未登记;转让将导致抵押物用途明显变化,并发生价值减损;抵押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抵押权人无法知悉从而无法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抵押人的通知义务内容应当包括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何人及抵押物的空间位置移转至何地.受让人在抵押物转让关系中亦有利益诉求,应当允许受让人行使涤除权以消灭抵押负担,但舍弃原本涤除权制度中对抵押权人不利的规定,从而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促进抵押权制度的有效运转. 相似文献
11.
刘树春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3):5-10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为合同救济制度的中心.这一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全面准确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但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应对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一直有争议,在新的合同法施行后该问题仍然存在。应当明确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在于损害的填补,不允许惩罚性赔偿;归责原则应当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致;在构成要件上,并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对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明确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12.
刘永宝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9-12
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而签订的保险合同,由于保证保险业务经验不足,有关理论和立法也没有统一,不仅导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大量出现,也产生法律适用的混乱。保证保险是保险人经营的一个保险品种,保证保险合同属保险合同的范畴,但保证保险合同又具有担保的功能,不能将保证保险合同割裂为保险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应依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邱润根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4):52-55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法律无效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使用权的许可合同中,原则上技术保护国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当律;但在技术受让国只有一个而保护国有多个的情况下,被许可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合同明显与许可国有更密切联系时,则适用许可国法律。 相似文献
14.
肖方扬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4(6):81-84
近年来农村出现的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助于发挥土地资源效益和农民增收。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在土地流转合同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李灼统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5,25(2):83-85
“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与所有权转移有着内在联系,“交付主义”是以确保所有权能够移转于买受人为基础的。鉴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对于一般动产可采用“交付主义”,对于不动产和准不动产则应采用“所有权主义”。 相似文献
16.
贾先川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1):127-134
善意取得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善意取得下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界关于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研究基本上是以转让合同有效为前提,满足了形式上的合理性,却存在着诸多可商榷之处。事实上,无权转让合同应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依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而在转让合同被重新确定为无效的前提下,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重新界定:法律应认可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交易关系,从而由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7.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碧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1):73-76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民法上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理,不能完全适用:保险标的因法定 原因而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当然转让,因约定而转让的,则不能。当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与交付时间不一 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时间。 相似文献
18.
国际合同是国际交易的主要形式,由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为与国际接轨,应扩大国际合同的主体范围.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和国际统一实体法是解决国际合同争端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先决问题的存在,还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
贺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3):82-83
货物风险的负担即货物的风险何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是货物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其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各国买卖法对此都很重视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也作了专门规定。我国的合同法亦借鉴各国立法对此做了规定 ,其主要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 相似文献
20.
王德山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2(3):101-104
<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并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却否定了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既不利于司法操作,又有悖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如果在明显增加债务人的履行难度、风险或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应规定债务人有拒绝转让的权利.第189条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切实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