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比较法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霍政欣 《求是学刊》2006,33(2):83-88
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与合同、侵权鼎足而立,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文章以比较法为视角,对德国与法国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研究。以此为基础,评述了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渊源于古老的罗马法。在十二表法时期,代位继承虽然尚未成为一项明确的法律制度,但已有家子先于家父死亡时,该家子之子(不论人数多少)即可以成为正统继承人,共同继承该家子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至查帝时期,代位继承不仅已经成为一项明确的法律制度,而且其适用范围已由家子扩大到所有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及兄弟姐妹,唯不适用其他旁系血亲。发展至今,代位继承已普遍为各国的民事立法所确认。但因各国情况有别,具体规定则往往各不相同,表现出各国代位继承的不同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相似文献   

3.
居住权与中国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葛丽君 《社科纵横》2005,20(6):128-129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后为欧陆各国民法典所承袭,全国人大法工委《物权法(草案)》首次在中国规定了“居住权”,但学界对中国的“居住权”制度的法律取舍颇有争议,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实践而言,确立“居住权”制度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4.
婚姻法也叫婚姻家庭法.它究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我国法学界至今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契约关系,更不是商品关系,把婚姻家庭法纳人民法体系中是不合适的,而应将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传统的民法体系,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婚姻家庭制度与民法的其他制度的联系,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应纳人民法体系.其理由是: 一、根据传统的民法体系,婚姻家庭法包括在民法中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都包括在民法中.这一点,在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罗马法学家盖尤士在其著作《法学阶梯》中,对罗马法的结构,即罗马私法的编制进行了探索性的尝试.他以权利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思想脉络,将罗  相似文献   

5.
张丽莎  王杨 《社科纵横》2006,21(6):74-75
罗马法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是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历史基础,对后世法学的发展,特别是民事法律制度、法典编撰产生重要的影响。两大法系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有罗马法的遗迹。除此之外,罗马法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也同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的国际法制度当中同样也存在着大量罗马法的痕迹。  相似文献   

6.
王薇 《社科纵横》2004,19(1):55-56
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 ,必须构建相应的请求权概念体系。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 92条规定了不当得利 ,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中 ,却没有发现明确适用不当得利的实例。本文通过对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特点、类型的分析 ,说明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对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 ,期望新的民法典建立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7.
保险代位权是具有损害填补性质的保险的专有制度,它为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合时的利益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获得利益,有效地减少了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代位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也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人身保险也具有损害填补性质,与约定给付性质的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可以适用代位权制度。保险代位权制度的核心是禁止不当得利,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和请求权让与制度为其提供了理论,保险法中的公平原则和损害填补原则是其得以构建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白云 《学术交流》2005,(12):46-48
诚实信用从道德走入法律,经历了从罗马法到现代法的演进,发展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信用缺失的现象,现代社会需要信用经济,信用经济需要法律保障。运用博弈论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研究是一个全新的视角与方法,人们在博弈行为中进行策略选择,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影响人们选择诚信行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根据博弈论的分析结果来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将增强法律的针对性,是强化诚信原则、确立市场信用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9.
刘丽锋 《社科纵横》2013,(1):118-119
法是国家创制的,归根到底是人创制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调整手段,必然是以一定的人性为依据的。从分析罗马法的形成与特点入手,在对罗马法法理的解读中力图揭示出罗马法中对人权的重视、对人性的关怀,这也体现出法的终极价值与人性的终极价值具有统一性。最后,结合我国法律发展的现状,简要的论述罗马法中所体现的人性关怀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及启示。  相似文献   

10.
必留分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必须为“双缺乏”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它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确认遗嘱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 一、必留分制度的意义 必留分在国外被称之为特留分、保留分、遗留分或应继分。它起源于罗马法,当初罗马人怀着良好愿望把遗嘱当做保护亲权的一种手段,认为遗嘱是家长把财产遗留给近亲属的一种最好的形式。只是后来,由于家长们滥用遗嘱权利的事情不断发生,在罗马法上才规定了特留分制度。自罗马法确定这项制度以来,为后世所仿效,大多数实行遗嘱制度的国家也同时…  相似文献   

11.
我国有些法律学者,往往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看作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或称两个独立的集团,这种认识是欠妥当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所说的法系跟我们所讲的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从字面上把法系理解为法律体系,同时,也不能把法系和法律制度等同起来。因为它们有各自的特定内涵,不容混淆。1一般人往往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看作两个集团或两个体系,以为在每个 体系或集团里的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一样的。产生这种观念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认为近代大陆法系的主要成分是第6世纪以前的罗马法,其内容与技术和那时的罗马法大同小异,二是认为近代…  相似文献   

12.
物权变动是私法的中心问题之一,在欧陆民法典中,它在三个层面上体现出相反原则之对立:合意原则与交付原则,统一原则与分离原则,无因性原则和有因性原则。德国法和瑞典法在物权变动上的规定几乎完全不同,前者采纳的是无因性原则,后者则采纳了有因性原则。两种原则各有利弊,但都起源于罗马法。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与无因性原则有关,罗马法上的交付则是有因性原则的渊源。因此,罗马法可能是更好地理解物权变动中的有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并比较两者优劣之关键。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中的“占有”一词源于拉丁文Possesio,其意思为“对物的控制和管理”。它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但现代各国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不仅来源于罗马法,而且还沿袭了日耳曼法的许多规定,这两者对后来物权法中各项重要占有制度的确立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占有虽然在各国物权法中都被当作物权的一种予以专门制定,然而占有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其涵义为特定的人对特定物在客观上的事实管领。我们现在所讲的物权法中的占有,就是指根据特定的人对特定物的事实管领关系,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和平与稳定,而对占有的现状予以…  相似文献   

14.
廉政立法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受到各国政府的日益重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或称财产透明制度),是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廉政立法的重要内容。 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全体或部分公职人员将自己的财产向专门监督机构登记申报或公之于众的制度。有些国家是通过其它法律如选举法、公务员法和官员行为准则等规定财产申报制度的;有的则制定了专门法律,如法国的《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泰国的《关于国家有关申报资产和负债的王室法令》等。  相似文献   

15.
按照法学一般理论来说,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合同违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等.而对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合同或有要约而不成立合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则无由归责.这种宏观现实情况屡见不鲜,又是司法机关所难以处理的实际问题.这无疑暴露出我国合同制度的不尽完善之处,应进一步研究改进.纵观各国立法,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缔约过错责任制度,弥补了合同制度的不足.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探讨我们的问题,进而在我国建立健全缔约过错责任制度,无论从立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是国外许多国家亲属法中两项重要的制度。别居即依法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而规定的一项特别的制度。而离婚则是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或消灭)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在国外许多国家的立法体例中,都有关于别居与离婚的规定,有的规定别居与离婚可以相互转换,有的规定一定时间的别居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我国婚姻法中仅有离婚制度,没有关于别居制度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做进一步的研究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17.
文章采用罗马法一语的法典法意思,证明金砖国家法律方面的共性是法典法。分别说明了中国法、俄罗斯法、巴西法、南非法与罗马法的渊源。通过研究印度的法典编纂史,证明了与罗马法无关的印度法也是法典法。文章建议金砖国家的学者加强法典编纂经验的交流,以及在多民族-宗教的条件下制定统一的人身关系法经验方面的交流。  相似文献   

18.
《求是学刊》2017,(1):77-83
法律基本原则或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在许多情况下都是解释法律或法律行为的基点。法释〔2016〕5号第7条赋予调解书直接引发物权变动,颠倒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实体为里、程序为表的根本原则,应予修正。解释合同法第402条关于"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应当甚至必须依据代理制度的本质要求,于是,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由外贸代理人承受就是理所当然的。确定合同法关于解除权及其行使的规定的性质和效力,不如放弃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的思考、衡量的路径,改采依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及功能、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考量个案案情,综合多项因素进行判断,然后得出结论,这将更为现实,更为允当。  相似文献   

19.
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各领域通力合作,法律应对机制的构建必不可少。以往,我们常常将关注点放在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领域的基本问题研究上,而未真正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进行认真剖析,找出其目前和未来发展阶段的不足之处,东南亚国家深受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因此必须积极面对这一挑战。尽管有必要强调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但是东南亚各国也有必要提升"道义责任理念",从自身法律完善做起,为温室气体的减排落实真正尽一份力。  相似文献   

20.
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辨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道德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 ,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 ,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操守和自律 ;而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 ,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它强调的是规范与监督。违反道德而失信于人 ,可能会遭受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诘问。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并非同一范畴 ,研究分析诚信问题的时候不可简单地将二者混为一谈。我国市场经济中诚信缺失问题日益突出 ,道德诚信的基础不断被削弱。对诚信的期望已不能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 ,而应该提升到法律层面去构想。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关键不是道德诚信的再教化 ,而是建立、健全一套市场经济法律规则 ,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市场经济秩序 ,并进而建立起人们对法律诚信乃至法律的信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