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传统观点有检讨的必要.让与通知并非是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对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的要件.让与通知是使债权实际发生移转的事实行为,而非准法律行为.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要件这一问题上,所谓的"自由主义"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相关规定的误解.债权让与中的"对抗"只能是针对交易第三人;对债务人只存在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因此,我国学界长期存在的"债权让与合同有效成立,债权让与即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务人"的说法应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2.
债权让与的发生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由于债权让与合同的订立不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及同意,但在履行时却往往给债务人增加一些额外负担,因此,加强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是完善债权让与制度的重要方面。我国《合同法》对此仅在抗辩权和抵消权上有所涉及,由于其涵盖内容的局限,在实务中往往发生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从立法宗旨上看,受让人即使不知抗辩权或抵消权的存在,也不应影响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此项权利;受让人因此受有损失的,应在债权让与合同中予以解决。对于给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应由让与人承担,但当事人间有约定的从约定,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表见让与制度的借鉴,则使法律对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显得更加周延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无因性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商法领域有价证券的连续让与中,对指名债权让与受让人安全地位的保障作用意义不大。如果以无因性原则构成证券化债权安全流通的基础这一事实为由强调民法上的指名债权让与也应承认无因性原则,从逻辑上来说不能成立。尽管有因无因的选择更多的是一个立法政策的问题,但如果从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保持一致及价值判断的角度分析,不承认指名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应是我国的较好选择。即指名债权让与并不具有无因性,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当然的将无因性阐述为债权让与的重要特征是错误的,对此应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4.
罗马人相继采用了债的继承、债的更新、诉讼代理、诉讼通知、债权继承等变通方式来达到债权让与的目的,这些方法由繁琐到简单,逐步达到切实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并简化债权移转的手续的目的.债的更新方式割裂了新债与旧债之间的同一性;其后的诉讼代理方式,既无须征求债务人的同意,且可保留原债权所有的担保;而后的诉讼通知消除了诉讼代理中受让人的权利可能被让与人随时收回的弊端,至优士丁尼时期真正的债权让与制度得以确立,并就让与的效力、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进,既是债权让与所涉及的三方主体利益得以合理平衡的过程,也是债权让与制度不断趋于完善的过程.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3条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对加速经济流转的意义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由于该条只规定了债务人的抵销权,从而使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暴露在法律保护之外,为弥补这一立法漏洞,作者建议赋予善意受让人撤销权和赔偿请求权,以求民商法在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上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6.
申建平 《求是学刊》2007,34(3):89-94
以未来债权作为融资手段具有现实债权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现代多数国家都承认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基于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及国际贸易融资中对于以未来债权让与作为贷款的担保有不断增长的实践需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未来债权让与予以规定,应是必然。但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准则及其适用领域应予以限制,并应引入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7.
陈安然 《浙江学刊》2023,(2):113-121
《民法典》第768条建立了登记优先、通知优先、登记通知均无时按比例清偿的多重保理三层次清偿规范,不同于债权转让、债权质押的相关规范,从而导致三者竞存时的顺位确定问题。登记、通知应为多重保理中的对抗要件。债权让与和保理无法适用不同清偿顺位确定规范,否则将产生逻辑混乱,违反法律预测性和确定性的后果,且登记制度的引入,实质上产生保理顺位规范延伸至债权让与交易的效果。债权多重让与应参照适用第768条。当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竞存时,若保理成立在前、质押设立在后,仅可参照适用第768条第2分句,按登记先后取得应收账款;若质押设立在前、保理成立在后,应适用《民法典》第445条第2款,保理人无法取得债权。  相似文献   

8.
脱剑锋  杨卫华 《社科纵横》2005,20(2):101-102
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我国在2 0 0 2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法典草案中,首次对之作了规定。在其他国家该制度是通过判例和学说确立起来的,尚未有成文立法的先例,我国也不宜仓促对其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9.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在理论界、实务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尤其是与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前后顺位问题更是矛盾集中的焦点,劳动债权应当优先受偿。其实现途径为:在制度设计上,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并规定此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优于其他一切性质的债权,或在立法中把劳动债权作为物权优于债权原理的例外进行规定;针对劳动债权人享有的民主权利过于象征化的立法现状,应具体、细化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并完善相关立法,建立配套措施;通过借鉴保险制度的社会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劳动债权的破产保险金制度,达到对劳动债权的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10.
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原则的确定,应当有利于确保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特别是要协调好破产法和强制执行法的关系。在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下,执行程序中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采用优先原则;在实行商人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下,在执行程序中,非商人作为债务人的,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实行平等原则,商人作为债务人的,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实行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1.
浅析我国消费信用的法制现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冕 《学术交流》2001,(2):55-57
消费信用是一种经济现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是商品由物物交换、货币交换后再发展到信用交换的高级阶段.为维护这种信用交易的正常秩序,发挥它的经济作用,国家应当有一个相应的健全的法律体系以调整信用交易关系.但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这种信用经济关系的立法是空白的,在规范消费信用交易的操作中,仅靠援引类似的部门规章来解决问题.针对这种现状,加速消费信用立法,建立科学完整的消费信用法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2.
张继龙 《阅江学刊》2012,4(2):72-77
学分互换是建设高教强省和区域高等教育一体化的内在要求。江苏高校已通过组建或参与教学共同体、大学联盟等形式开展学分互换的合作,但整体上还处于学分互换的起步和摸索阶段。加强学分互换制度建设应坚持完善学分制改革与推动学分互换并行不悖,坚持高校"自下而上"的自主探索和政府"自上而下"的积极介入并驾齐驱,坚持组织建设、技术建设和利益协调机制建设多管齐下。  相似文献   

13.
李昕 《阅江学刊》2009,(1):68-72
日本大学的学分制源于美国,但并没有采用美国的完全学分制模式,而是引入了与学分制息息相关的平均绩点制、学分互换及插班入学、学分上限制度等,而且,这些改革措施目前仍然处于探索之中。由于管理体制、文化结构及现实问题等原因,日本大学没有选择关国的完全学分制模式,但它却选择了一个最适合自身的“日本模式”。  相似文献   

14.
严燕 《阅江学刊》2009,(1):56-62
美国的学分制经历了自由学分制、限制学分制和弹性学分制三个阶段,是借鉴德国教育经验与本国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相结合,不断适应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实际需要的产物。在我国,由于受教育产业化思潮等因素的影响,缺乏相应的教育理念支撑以及制度建设的滞后,学分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诸多误区。因此,我们必须站在国际化大背景下,以全球化的视野审视和推进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方向和内容,消除认识上的误区,在完全学分制的理念下积极探索符合国情和校情的学分制,以“整体多元论”为指导推进学分制改革并不断完善学分制的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15.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 ,但信用缺失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一个不争的现实。政府行为不规范 ,法律制度不健全 ,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以及经济主体自身存在的不足是其存在的主要原因。由于缺乏诚信 ,对我国经济造成极大的危害 ,增加了交易成本 ,导致了需求不足 ,国际竞争力下降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  相似文献   

16.
李丽英  沈赏 《学术交流》2004,(12):36-38
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体系是当前一个热门话题。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关于对信用的理解学者们各抒己见,但在探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必须给信用一个合理的定位,才能进一步探讨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构架,从而提出一些设想。倡导和培育现代信用观念和信用文化,建立个人信用征集制度,完善信用公开披露制度,加强信用监督制度,加大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制定一些与个人信用有关的法律,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政府应为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相似文献   

17.
ABSTRACT

Asset-building programs, such as Individual Development Account (IDA) programs within social service agencies, assist low-income employed clients in building credit, purchasing affordable assets, and gaining wealth. This longitudinal exploratory study examines the credit outcomes of IDA programs to add to the knowledge concerning the effects of IDAs as an asset-building tool. Data were analyzed using a convenience sample of IDA participants and nonparticipants (N = 164), and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initial credit score and history are associated with program participation. However, results also suggested that initial credit score is not a meaningful indicator of program completion, time to completion, or type of asset purchased for participants. Those who completed the IDA program within 2 years experienced the highest credit gains. Future research with larger samples is needed to further assess the impact of credit on program participation and completion and on whether credit gains are sustained.  相似文献   

18.
发达国家的诚信体系建设以美国式和欧洲式为代表。美国诚信社会体系建设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法律体系、监管和执法部门、信用服务机构;欧洲大陆国家诚信社会体系建设包括法律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三大部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诚信社会体系,要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尤其是要尽快建立并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失信的法律边界,加大失信成本;鉴于我国信用行业发展时间比较短的现实,应进一步发挥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规范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使之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运营,成为健全的信用体系的组织保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