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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6 毫秒
1.
虚假信息微传播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微应用已经成为主流的传播方式,并且逐渐延伸到政务领域,在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的大量传播现象。《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有利于改变针对传播虚假信息以“寻衅滋事罪”等为罪名的刑事制裁体系。但是在增设新罪名的同时,应当考虑其罪名在量刑设置上与其他虚假信息犯罪量刑设置上的协调,也应当在此基础上增加罚金刑,以体现虚假信息制裁体系上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制裁理念。  相似文献   

2.
2013年9月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就网络中出现的诽谤、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进行了详尽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刑法的谦抑性。但《解释》中的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转发次数”的规定符合实际;“转发”的认定需结合其自身特点及诽谤罪的构成判断;要注意其中关于“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规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散布起哄闹事可入罪的考量,主要是网络社会与公共场所的博弈和网络危害可折射为现实危害的探究。  相似文献   

3.
大数据安全问题是信息时代刑法面临的全新挑战,在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计算机数据的价值属性通过“量变”实现了“质变”,催生了新的法益保护需求并弱化了传统法益的刑法保护效果,传统的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严重滞后。重新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进行微调,是实现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完善必经的司法途径和立法途径。  相似文献   

4.
伴随网络犯罪的逐渐高发,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不断扩张,对于制裁不断异化的网络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网络犯罪的急速变异,刑法对于网络犯罪的制裁与评价却相对滞后,罪情与法情的现实尴尬不断呼唤刑法新罪名的制定。《刑法修正案(九)》在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裁以信息网络为对象的犯罪,转而同时制裁以网络为工具和以网络为平台的犯罪,尤其关于网络犯罪治理的空间思维不断增强。面对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扩张,网络越轨行为的犯罪化根据迫切成为当前亟需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网络诽谤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亲告罪类型,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证据收集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导致其面临“自诉困境”。对此问题,不论是亲告罪的选择性公诉化,还是公权力适当介入证据收集过程的处理路径均存在不足。《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证据收集问题作出新规定,但是无法扩张适用于所有亲告罪类型。亲告罪的自诉困境凸显出我国对亲告罪确立的单纯自诉制追诉模式存在显著缺陷:不利于对被害人的平等保护,以及混淆告诉权和举证责任。重构亲告罪追诉模式的前提是对刑事法中的“告诉”进行重新解释,使其本质回归为诉讼条件,与证明责任“解绑”。在模式选择上,应确立混合告诉制的追诉模式,被害人提起告诉后,可以自主选择适用自诉程序还是公诉程序。  相似文献   

6.
王晨雁  施卫忠 《学术论坛》2006,(12):141-144
《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五)》,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且补充了数种信用卡犯罪的行为模式,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信用卡犯罪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全国人大的这一最新立法仍存在不完善之处。文章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问题、盗窃并使用信用卡问题、网络信用卡犯罪问题、单位信用卡犯罪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一行为方式。这种犯罪行为具体包括的要素有:行为人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明;行为人骗领到信用卡;行为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相似文献   

8.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三)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并就该罪的具体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文在考察偷税罪立法沿革之后,力图对该刑法修正案(三)的立法进步性进行解读,并对其有待完善之处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9.
宪法第54条公民 “不得危害祖国荣誉”和第51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是法律保护 “国家形象”的宪法依据。但是为了防止诽谤罪追诉范围扩大化,在法理上,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解释公诉情形中的“损害国家形象”宜做严格界定,其中,网络诽谤的对象限于作为国家法定代表的国家元首,网络诽谤的后果是损害国家形象,网络诽谤的惩戒应与宪法批评权实现法益平衡。在法律实践中,本款司法解释属于创设国家元首保护制度,虽然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但是立法权限已经超出了具体适用法律的功能。按照宪法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10.
网络个人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凸显了“数据”的重要性,网络数据的安全随之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议题。在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研究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的“小数据”,这也是体现数据犯罪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融合成为事实,这为我国现有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体系在大数据时代的适用提出了新的研究问题。回顾了我国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发展历程,对现有的刑法规范进行了反思,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细化和厘清,明确了网络数据的含义、范围和类型,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我国未来公民个人网络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1.
疫情背景下,有关网络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大量裁判案例显示,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打击范围出现了相当程度的偏差,亟需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规制范围做出更加贴合时代需求的分析研究。在解释论上,应将“虚假信息”解释为“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而非“没有根据的信息”。不应将行为人的“实质恶意”视为“主观明知”的判断因素。在逻辑上,虽然“网络空间秩序”是“公共场所秩序”的内涵之一,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还不宜将之上升为独立的刑法法益。因此,我们应将该罪中的“公共秩序”限缩解释为物理空间中的“公共场所秩序”。在下次刑法修正时,立法者可以考虑将在网络中传播谣言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明确设置为一个独立的轻罪罪名。  相似文献   

12.
冯尔康 《文史哲》2007,(3):112-126
“同罪异罚”刑法的适用对象以五服宗亲为主,兼及姻亲,然而大大超出这个范围,将具有拟制血亲关系、夫妻关系、师徒关系、主仆关系,以及具有两造关系的平民、官民都涵盖在内,成为清代,也是古代刑法的一大特色。同罪异罚的刑法量刑,固然是对具有同样罪行的两造,为尊长减刑,给卑幼加刑,事情尚不止此,如将那种量刑同凡斗的判刑作一比较,乃知加刑者重于凡斗,减刑者轻于凡斗,更表明这种原则和法律条文的确定,是为着维护宗族制度,尤其是宗族尊长制。同罪异罚是“准五服以制罪”法律原则的落实,是亲人之间服制不对等的产物,然而为何服制不对等?为何准五服以制罪?意识形态的理解,在于贯彻以孝道为核心的宗族伦理和以忠君之道为核心的等级名分观念,是宗法制和等级制、孝道和忠道伦理结合的产物,是“慎重伦常”,用以教忠教孝,实现“明刑弼教”,或者用康熙帝《圣谕十六条》的话说,是“讲法律以儆愚顽”。  相似文献   

13.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14.
新刑法颁布后,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多种界定。笔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将单位犯罪的概念定义为: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为犯罪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并对单位犯罪的构成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5.
网络犯罪的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犯罪在刑法上属于特殊类型的犯罪。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在理论上对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也日益受到关注。在理论和立法上,概括了网络犯罪概念的各种学说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界定网络犯罪的见解;在犯罪构成上,论述了网络犯罪客体的复杂性、行为方式的独特性、犯罪主体的智能型和主观罪过的预见性,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意见;在刑事处罚上,提出了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处罚规定存在的缺陷以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关于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过多规定"法定犯"不符合现代刑法"省刑"、"谦抑"思想,法治社会不是条文越多越好.刑法有自身的调整范围.不是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发展到严重程度就都构成犯罪.现行刑法中许多"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不到犯罪程度,甚至不属于犯罪的性质.法定犯使空白罪状过多实际上把部分刑事立法权变相地交由行政机关行使.与立法法的精神相悖.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大幅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  相似文献   

17.
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不能脱离结合犯的初始意义,应反映结合犯的本质内涵和立法目的,不能脱离法律的实证规定,不能混淆规范刑法学与本体刑法学的界限,不能脱离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所谓结合犯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立法目的的考虑,将两个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为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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