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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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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规定合作社的人格否认制度是立法上的疏漏。与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等商事组织主体中关于成员有限责任规定的对比可知,目前合作社成员的有限责任规定并不完备,缺少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则更加清楚地了解到对合作社进行人格否认有着来自实践的强烈需要。因此,未来立法应增设合作社人格否认条款,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类推适用公司或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规定的同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进行补充性说理是满足实践需要的可行做法。  相似文献   

2.
对法人的人格否认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始终被作为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当股东滥用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时,仍让其承担有限责任,有失公平。引进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责令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保护法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恢复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失去的公平和正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外部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部逆向法人人格否认指的是债务人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故意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法人,或者姐妹公司之间利益输送,以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权利时,可以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使公司在受让财产限度内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从我国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公司法》第二十条所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过窄,有必要引入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传统的人格否认制度统一为整体,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破产法中的实质合并规则与公司法领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都适用于公司形式被忽略或滥用、公司之间事务混同从而形成另一个自我等情形,都否认了公司独立性,二者之间容易混淆。但是,实质合并规则主要考虑如何平衡处于不同地位的债权人之间利益,是对被合并主体独立性的全盘否认,本质为破产法的清偿程序,其目的在于如何实现公平分配;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基于特定事件要求股东对特定债务承担责任,否定的是股东有限责任,其目的在于对有限责任滥用提供救济。在学理及实务中均应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以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平衡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下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有效防止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中已经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本文比较了国际上该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了浅陋之见。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施行对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意义。应当着重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从而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民法法源,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对胎儿的特殊保护规定,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登记,清算,设立人、出资人权利滥用与法人人格否认,法人决议的撤销,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职务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以及民事责任方面紧急救助及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等民事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论述了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意义,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适用场合、举证责任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确保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不因权利滥用行为而破坏。  相似文献   

8.
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是现代公司责任制度的基石,公司人格否认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及补救。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往往考虑最大限度增加可求偿的主体,公司的股东甚至关联主体进入其视野。《公司法》第20条就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成为债权人要求股东和/或关联主体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成为股东或关联主体抗辩之要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人格否认的裁判认定,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和控制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这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具体规定呈现部分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亦为关联公司之间人格否认的认定,提供了类案参考价值。但是,不管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还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仍无法全面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亟需从理论上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梳理和研讨,以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完善。回归公司责任制度的基本法理,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核是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权博弈与公私角力,是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与股东权利滥用之间的法益平衡。公司人格否认并非是为了消解公司的法人独立性,而是将滥用权利的股东排除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之外,将其与公司视为同一责任主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完善的考量因素,当以权利滥用定性公司人格否认的正当性基础,不仅"正向刺破",亦或是"反向刺破" "关联刺破",权利滥用都可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正当性。而权利滥用的抽象化与形态化的相互增益,可以打破制定法条款的局限性与滥用行为各形态的救济困境,使人格否认从立法向司法跃进。司法审查股东滥用权利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赋予债权人公司人格否认与损害赔偿的法适用选择权,既符合法理又可以避免债权人的权利滥用;司法裁判要对股东权利滥用进行扩大解释及导入利益衡平机制进行法益衡量,在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9.
法人人格的确认和法人人格的否认构成法人制度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当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当行为,仅让其承担有限责任,则显然对债权人利益有失公平,也违背法人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确认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分析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为更好地适用这一制度提供法理支持.  相似文献   

10.
新《公司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填补了我国公司法史上人格否认制度的空白。本文围绕新《公司法》关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从法人人格否认的概述出发,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和适用的法律后果,以期有利于公司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5年以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全面深入的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之中,该法必然遭遇到一些法律困境.合作社成员的来去自由的准入制度及合作社设立标准的不统一问题影响了合作社的稳定性,同时合作社成员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违背合作社设立的初衷,也直接导致合作社治理机制的缺憾以及特定成员的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因此,在严格成员准入制度以及统一设立标准的基础上,平衡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义务、健全包括监督机构在内的合作社治理机制,再对特定成员加诸特别义务,以期对合作社面临的法律困境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陕西省白水县获得的第一手调查数据统计分析,并建立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来研究社员入退社自由度、社员对合作社中各项事务参与度、社员各项权利的民主性和社员满意度对合作社中社员民主性的影响,分析发现:社员各项权利的民主性欠缺是合作社中社员民主程度不高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提出了规范合作社组织形式;建立完善的运营、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利益分配机制,改变目前合作社自负盈亏的现状;以及提高社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来加强合作社民主建设,提高社员主体地位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变革的载体发展迅猛。但是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与合作社原则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面临"规范困境"。通过对湖北T合作社的田野考察,将合作社置于行动主体的地位,从社会网络的视角去理解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合作社与多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分析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动构建区域社会地缘关系网络,权力关系网络、市场关系网络,并从中获取资源。同时这种网络对合作社的进一步行动形成制约,产业发展空间、农户行为特征、组织对市场的替代能力将是合作社突破"规范困境"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4.
来自浙江省23家农民合作社案例的实证研究表明,目前合作社内外协同创新能力不强,主要体现在组织内外协同创新战略意愿弱、目标协同度低;合作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保障不力;组织内外沟通力度弱,知识协同平台作用小。合作方异质性、组织结构、沟通机制、信任度及外部监管环境影响了合作社的战略、组织和知识协同。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构建组织内外协同创新战略愿景,增强组织内外协同创新目标协同度;加大组织间协同创新力度,完善组织内人事、股权结构及利润分配机制;强化组织间沟通,固化组织内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政府监管。  相似文献   

15.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国外政府以法律保障为基础,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促进本国农业合作社的顺利发展。针对我国政府行为在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过总结发达国家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从法律保障、民主管理、政策扶持、培训教育和组织完善等方面来逐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为从理论上确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在合作社的基础上,从法理学角度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问题进行分析。分析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等;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若干义务。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与《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零九条一样,以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有别于之前其他制定法如《婚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具体人格权意义上所使用的人身自由概念。对作为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身自由,应将其作为通往人格尊严这一目的的桥梁,在与同是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格尊严的规范关系中加以把握,从而将其理解为可以涵摄人之行为的所有表现形式的一般自由,在具体适用上构成其他自由形式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行动自由、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婚姻自由的补充,从而为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以人格尊严的全面实现为目的的人格自由发展提供保护依据。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作社法规定,社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占社员总数的80%。就职业与身份而言,社员应以"农民"为主体;就社员资格而言,社员应以"农户"为主体。否则,易导致"家庭式合作社"大量出现,阻碍合作社的发展。社员资格的法律规制,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由盈余分配原则所决定。为规范合作社的设立行为,建议规定,来自同一农户的"农民个体"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农民"社员总数的40%。这样,既防止"家庭式合作社"囿于"农户"旧的经营方式,阻碍合作社发展;也符合"社员资格开放"原则,避免对入社人员造成不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9.
家庭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家庭和家庭成员无论在财产享有、意志形成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家庭的稳定性是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法律应顺应现实的需要,赋予家庭以民事主体地位,使家庭和个人之间关系清晰、明确,既保障家庭的整体利益,也维护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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