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
当今实践中各法域对于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程度不尽相同,《纽约公约》对于被撤销裁决能否承认执行之规制又语焉不详,导致国际裁决被仲裁地法院撤销后能否在另一法域得到承认与执行,已然形成多种体系。究其本质在于承认执行国法院是否对于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享有独立司法审查之自由裁量权。我国应明确被撤之裁的承认执行问题,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承认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通过实体法与冲突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被撤之裁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同时此种制度应当受到相关制度、比例原则的限制,以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强健发展。 相似文献
2.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仲裁法》中阙如.为遏制虚假仲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实践表明,该制度虽能够遏制虚假仲裁,但难以承载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全部重任.在案外人语境下,现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一种将裁决既判力与执行力混同处理的实用主义做法,因案外人撤销裁决制度的缺失导致其难以逻辑自洽.我国未来立法在完善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渠道时,可在国内仲裁中尝试引入仲裁第三人,并设立案外人撤销裁决制度.同时,应当防止撤销程序对裁决执行的不当干扰,以达到裁决的高效执行和实体公正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3.
ICSID是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ICISD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一项仲裁监督规则即仲裁裁决的撤销,该项制度对于实现仲裁的公正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ICSID仲裁实践中却表现出了对仲裁效率价值的违反.公正和效率都是仲裁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基础,二者在仲裁的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不能因为公正而忽视了仲裁的效率价值,也不能因为效率而忽视仲裁的公正价值.因此,必须纠正ICSID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对于仲裁效率价值的违反,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做起:第一,以公平和效率并重作为其价值基础;第二,从具体制度方面改正ICSID仲裁裁决制度以实现仲裁的公正和效率并重. 相似文献
4.
常晓云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5-7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之情形反映了司法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实体性审查,有违仲裁之根本属性,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亦为司法肆意干涉仲裁提供了机会,同时,遗漏了"仲裁协议无效"这一重要可撤销之情形。因此,应对现有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从而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然而,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种种不足,在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仍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同时对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应参照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推动仲裁立法使之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以加快我国仲裁事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使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各方面的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6.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两种:仲裁程序所适用法律标准和裁决作出地标准。后者为国际认可的主流标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1条除规定了裁决作出地标准外,还确立了“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标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与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理论与实践不符,导致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进行仲裁存在障碍。只有将此类裁决识别为“非国内仲裁裁决”,法院才能寻求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相似文献
7.
朱巍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3):67-70
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今国际商事领域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它以其灵活性、专业性、自主性得到了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青睐。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有赖于其裁决能否得到各国法院的承认和实际执行。公共政策保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我国应当合理区分国际公共政策和国内公共政策,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8.
刘想树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8):100-110
我国现行立法的矛盾和交叉使得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缺乏统一的标准。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普遍实践为基准 ,对错误涉外仲裁裁决的识别标准和补救途径进行了理性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特别论及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由此而引发的实践误区以及改进方略 相似文献
9.
胡瑾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0(4):558-562
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实行的一审终局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建立的。这一制度同程序公正和当事人享有公正审判请求权等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价值不相适宜。借鉴仲裁发达国家的仲裁立法经验,建立两审终审制的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体系是修改《仲裁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0.
胡瑾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0(4):558-562
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实行的一审终局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建立的。这一制度同程序公正和当事人享有公正审判请求权等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价值不相适宜。借鉴仲裁发达国家的仲裁立法经验,建立两审终审制的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体系是修改《仲裁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1.
张潇剑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0(4)
12.
朱克鹏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1)
“非国内仲裁裁决”是涉及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能否摆脱特定国家国内法支配的一个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探讨了“非国内仲裁裁决”概念及基本类型,分析了有关国家对一项“非国内裁决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认为“我国当事人不应谋求通过‘非国内化’伸裁解决争议,我国法院对‘非国内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亦应持审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这项颇具创造性的制度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调解结案本身的特性,仲裁调解制度在实务中的应用遭遇了很多难题.当事人能否就确有错误的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个问题在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学术界鲜有关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我国有必要设立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并完善撤销仲裁调解书的配套机制和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4.
严红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54-58
本文通过对涉外仲裁的重新仲裁制度的启动事由、仲裁庭的组成、受理范围、重新仲裁程序启动后申请人能否撤销仲裁申请、原仲裁和重新仲裁的裁决之间的关系以及重新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等方面的讨论 ,试图对涉外仲裁的重新仲裁制度有更深一层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张艳丽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45-50
综观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终局性裁决加上了双重制约 ,一是不予执行 ,二是撤销裁决。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司法监督程序。但是 ,毋庸讳言 ,比较国际仲裁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程序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兼之一些司法人员对制定这项监督程序的理论依据和立法目的不甚了解或者缺乏正确的理解 ,法院在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时容易走偏。所以 ,冷静、理智地反思六年来的仲裁实践 ,认真研究外国立法体制、立法内容以及仲裁历史发展 ,结合中国实践 ,对仲裁裁决监督程序进行立法修改和完善 ,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张美成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2):13-16
本文拟通过对仲裁制度的性质 ,仲裁机构的性质 ,仲裁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的论述 ,探讨在我国建立仲裁机构责任制度的可能性 ,以便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被裁定不予执行时有救济的途径 相似文献
17.
杨桦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76-81
关于“国际性”与“商事”内涵的界定,已呈现出由国内标准向国际标准演进的趋势。此种趋势一方面导致了二者解释的逐步扩大,另一方面也促成各国对二者内涵的趋同认识。相比较而言,“裁决”内涵的界定受国内法影响较多,但仍应以“解决了纠纷”作为“裁决”的基本构成要件。建构在以上三个基本概念基础之上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则主要是指裁决对当事人、各相关仲裁庭和法院所产生的保护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相似文献
18.
国际商事仲裁诉讼化之检讨——兼评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桂英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4):83-87
契约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诉讼化有违契约性本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仲裁员以及仲裁管辖权制度中呈现的诉讼化色彩有悖于国际商事仲裁之统一化趋势,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走向国际化的枷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5年修订的新仲裁规则简化了仲裁程序、突破了仲裁员强制名册制,相比前述诉讼化诟病作了较大改进,但在仲裁程序的选择及仲裁管辖权的确定方面仍存在些许不足。 相似文献
19.
杨桦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3):109-114
现代社会,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除司法诉讼之外最具效用和制度化的一种纠纷解决方法。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体系的建构,应当植根于市民社会的沃土,定位于融合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特质的社会型救济类型,循实现程序正义之途,于具体解纷过程中的合意因素与决定因素间寻求纠纷的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20.
商事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作为基础,缺乏司法活动所具有的强制力,为了保障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能顺利执行,法院既应对仲裁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亦应施以必要的监督和司法审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中的仲裁司法审查新规定,以支持仲裁作为基本方向,区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就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