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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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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中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囿于传统诉讼法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抛弃“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赋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应当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措施,从而建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缺失对环境公益案件的救济制度,即使是环境公益屡屡受损,而司法却无法成为最权威、最有效的维护手段.倘要使环境公益得以最终维护,还必须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是: 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诉之利益的扩张使得任何公民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代表人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拓宽原告资格为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是维护环境公益的必需。目前我国缺失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受限于传统诉讼法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应当借鉴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拓宽原告资格,抛弃“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扩大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实际损害”的范围,承认环境保护团体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赋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采取有利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措施,从而建构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益诉讼是许多国家遏制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有效机制。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除直接受害人外,其他公民或者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应当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危害;或者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环保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特殊情形下,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性质的环境民事或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新《民事诉讼法》明确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在中国,环保组织并不强大,环保行政机关受到各方利益的牵制,因而检察机关应当是最适格的原告。另外,由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就可以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6.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制度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出现了法院不予受理环境污染行为诉讼的问题。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资格受到限制。因此,鉴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在确立环境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对"利益关系"做出扩张解释,以扩大公民诉讼,同时,明确参与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尤其是原告的范围,并通过设立保证金制度防治滥诉。  相似文献   

7.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困境之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原告范围不能过于单一,也不能太过宽泛。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造成实践中原告资格过于狭窄、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进程缓慢等问题。因此,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体系,是破解困境之道。  相似文献   

8.
随着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国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环境诉讼制度。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但是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依然混沌不清。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呈现开放性多元化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的经验,而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采用限定性二元机制,在充分肯定环保非政府组织(即环保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缩写)的最佳原告资格的同时,逐步放宽公民的原告主体资格作为对环保NGO效能的补充。因此,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重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模式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9.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院同时显现出政策实施者、自我创新和突破者、与行政的合谋者、政治问题向法律问题的技术转化者等多重角色,逆向选择效应可以解释环境纠纷高发而诉讼低发的现象,环境公益诉讼基于案件社会结构的差异存在受理与否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应当注重被动中立审判,保障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保证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立案和裁判标准的统一,同时注重自身的去利益化。应当克服选择性立案弊端,避免潜在的起诉者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逆向淘汰出诉讼市场。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定是法学界和实务界遭遇的一个共同难题,原因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担任原告并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具有仿效性,难以在实践中推进,在当前中国国情条件下,只有确立"环保行政机关为主其他社会主体为辅"的适格原告体制才能突破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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