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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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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环境公益纠纷诉诸于法院,面对这一新类型诉讼法院应当在现行司法制度下积极寻求应对之路。现行司法制度下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虽然存在种种障碍,但依然有其实现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宪法》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检举权和控告权是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权源。由于环境本身的公共性,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2.
由于中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实行海陆双轨制度模式,在司法层面,海陆交叉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面临适格诉讼主体不清、管辖法院不明、适用法律模糊、难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审理海洋和陆域污染等诉讼障碍。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以陆海统筹战略为价值指引,打破海陆环境公益诉讼壁垒,建立起诉主体与案件管辖的衔接机制,使其能够在诉讼程序上将同一污染事件引发的海陆污染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对待,实现海陆交叉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诉讼主体的一致,扩大海事法院对交叉污染诉讼案件的管辖,促进海陆环境联动治理。  相似文献   

3.
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步骤。行政公益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诉讼,它不要求起诉者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了保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转,特定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比公民个人更应该成为起诉主体。虽然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拓宽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但为了保证原告起诉能被法院受理,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认公民享有环境权。根据环境问题跨区域发生的特点,应当建立起多层级的案件管辖制度。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相似文献   

4.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了保护公共权利,同时维护公法的严肃性,避免由于“捣蛋者诉讼”或“恶意诉讼”而造成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从三个方面来界定:划定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遵循的原则;公益诉讼案件应具备的条件;公益诉讼案件的种类。  相似文献   

5.
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法律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相较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还有主体公益性、起诉理由预见性、诉讼目的长远性等特点。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范围并非完全重合,由此得出举证责任倒置不能满足环境公益诉讼在举证方面的要求。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出发,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不足,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重新构建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构架,并通过丰富证据种类、采用因果关系推定以及发挥支持起诉功能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举证困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益诉讼是许多国家遏制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有效机制。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除直接受害人外,其他公民或者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应当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危害;或者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环保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特殊情形下,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性质的环境民事或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立案审查程序之完善 ——基于实证的功能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我国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区某法院的民商事立案审查进行调研,结果显示: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实践功能与预期功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虽然不予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在总受理的案件中所占比率较低,但以权力为中心的立案审查程序,反映了法院对审判利益的考虑超过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怀.为了平衡和制约法院的立案权力,应当立足我国现实条件,构造一个权力技术和权利技术兼容并蓄的,具有开放性的立案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8.
在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背景下,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一系列探索,但实施效果与当初预期还有相当差距,动力不足是重要表现之一.深层原因主要有法律制度不健全、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保守、法官排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成本制约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沦为空话等.因此,必须从完善实体法、构建系统的环境诉讼程序机制、改革环保法庭体系设置、鼓励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健全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作为推动力,将司法实践上的松绑作为混合动力,将公众参与作为根本和持久动力,构建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动力机制,摆脱环境公益诉讼动力不足的局面.  相似文献   

9.
为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改革法院立案制度,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但在实践中出现了案件井喷、立案程序冗杂、法官工作量日趋加大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改革中并没有涉及案件受理程序的核心问题——起诉条件,职权主义因素仍占主导地位,在理念上以管控维稳为主、诉权保障为辅。完善立案登记制度首先要区分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将其放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其次要完善分流机制,解决案件数激增的现象;最后要重新梳理诉答程序,实现每一阶段程序存在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不利于被告的推定、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环境鉴定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的证据地位、不予认定原告自认和已生判决在后续诉讼中的证明五个方面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适用问题。这其中,环境鉴定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之证据地位及已生效判决的规定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点而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相似文献   

11.
年终立案难是我国司法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正当利益,而且影响法院"司法为民"的公正形象。破解立案难问题,一方面法院需要改变工作体制机制,制定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加强法官人才队伍建设。另一方面寻求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非诉机制与诉讼机制合理对接。同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2.
环境公益诉讼是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对其做了规定。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在现实中仍存在尚需完善之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需要培育、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河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认真辨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3.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也存在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标准的现象。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主体、案件类型、前置程序等方面具有自己特色,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难以适应行政公益诉讼的需要,必须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从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构建双方在诉讼中平等法律地位、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以及与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相衔接的角度来考量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构建问题,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法治化,滋生出一种通过诉讼方式维护环境公益的程序竞合,并引发了现实中的模式选择难题。"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主张,根源于学界对法院承担环境规制职能的忌惮。实际上,在"夜警国家""福利国家"和"风险社会",法院以私人讼争裁决者为底色,根据社会情势变迁还承担了环境规制制衡者和环境规制替代者的角色。法院的环境规制替代者角色可以从"代理彩票理论"中得到证成,加之法院和政府在环境规制中存在优势和功能互补的特性,双方的合作规制成为一种"次优选择",这也就决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并重"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应然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15.
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在我国历经了30年的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建立了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作为前置程序的民事救济体系。但是面对本轮司法改革中的立案登记制,该民事救济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前置程序和诉讼模式选择的困境。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对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的立案应当取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法院刑事判决书作为立案前置程序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纠纷的诉讼模式应选择诉讼代表人和共同诉讼模式,但必须对其进行优化和改造;法院应进一步完善法院系统内部考核机制,增加对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的特殊考核标准;法院应当设立独立证券投资审判庭,实现三审合一。  相似文献   

16.
新疆十多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适格的起诉主体、诉讼成本过高等原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屈指可数。新疆作为典型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修复极为必要和紧迫。对此需要新疆兵地统一布局,提升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参与度,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力度,开创具有边疆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新局面。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促进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方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涉及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三个机关,需要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环境司法具有能动性,容易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基于司法有限性与环境法行政实施的特征,需要重视司法谦抑性问题.而如何认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维度进行分析.在检察机关提出环境行政诉讼时,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管辖权、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重视行政不能问题.当然,这种谦抑并不是绝对的,为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应当把握好这种谦抑性的限度,通过明确强制诉讼范围、确定实体性裁判的要件、尊重诉讼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好司法谦抑与司法监督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案件范围的拓展是我国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来看,在规范层面,案件范围的拓展呈多路并进之势,但存在部分规范于法无据、拓展无序的问题;在实践层面,案件范围的拓展集中于诉前程序,导致诉讼审查程序搁置虚化,且社会公众仅能为拓展案件范围提供线索,参与拓展的渠道过于狭窄。对此,在拓展案件范围时应当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出发,以“公益”和“诉讼”为关键词,强调拓展的案件必须具备起诉必要性,强调诉讼审查程序的重要性,同时把公众体悟公益的敏感度纳入考量范畴,扩大公众参与案件范围拓展的渠道。  相似文献   

19.
立案制度改革中民事诉讼的价值冲突主要体现在: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将虚假诉讼等无意义案件排除,体现了效率价值,但审查标准过于苛刻,导致大量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系属,未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有失公正价值。新施行的立案登记制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保障了当事人诉权,体现了公正价值,但也引发了"诉讼爆炸"等不良后果,加之配套措施不完善,大大降低了效率价值。我国应克服立案登记制的缺陷,衡平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提高。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及股东的诉讼越来越多,其中关于股东资格的确认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公司法律规定的粗陋,各地法院自行其是:有的法院以公司作为原告主体,有的法院以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原告主体;有的法院以侵权案件立案,有的法院以违约案件立案,有的法院以确认之诉立案。这大大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削弱了法律的威信,鉴此,有必要深入探究如何追究虚假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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