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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现代法律实证主义理论认为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二元对立并没有揭示任何重要的真理。现代法律实证主义已经放弃了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的拒绝价值、拒绝正义的僵硬立场,而是选择了接受现代自然法的合理因素。制度法律理论是现代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一种。这一理论对现代自然法观念的接受从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方面体现了当代自然法和实证法的融合的趋势。  相似文献   

2.
围绕“自然法是否是法”这一问题,通过细究文本发现,霍布斯所说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实际是对人性做出的一般论断,即人人都热爱和平;其他的自然法规定人为了和平所必须秉有的德性,因此,其他自然法是由第一、二条自然法总纲派生而来的从属自然法。既然霍布斯的自然法总纲无非是人性的一般概括,而所有从属的自然法无非是一些有助于实现和平的诸如正义、公正等的道德德性,因此霍布斯所谓的自然法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法,而是道德哲学意义上的德性。  相似文献   

3.
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是西方法理学研究中两种典型的研究进路,这两种进路在深层次上是具有相互融通的可能性的。自然法为法律的终极合法性提供了一个解释模型,而法律实证主义者则有意回避了基本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必然导致对自然法的肯定。正是对法律终极合法性的追问使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这两种研究进路的融通变成可能。  相似文献   

4.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霍布斯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他从人性论出发,以一个虚构的自然状态为起点,提出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基本原理,系统地论述了以和平为目的的自然法学说。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描述和分析,试图得出一些法学研究过程中值得借鉴的方法和结论。  相似文献   

5.
现代性的出现构成了对整个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颠覆性转折,法律思想领域现代性转折即体现为自然法的衰落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其中代表性的思想家为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二战之后出现了新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论争,但这并不能改变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特征。  相似文献   

6.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一些反对自然法的所谓"愚人"的意见的批评,恰恰构成了重新理解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的重要突破口。霍布斯与"愚人"的关键差异在于,"愚人"奉行一种"事事行为模式",而霍布斯主张的是"规则行为模式"。规则行为模式的合理性必须以一种特殊的平等——所谓前提才能得到证明,而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恰恰就显示出了这种独特的平等。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恰恰以平等为前提并且要求平等的对待,这种自然法所追求的目的是和平,但它只适合于一种事先人人都平等或者都相信自己处于平等之中的情况,而自然则要求人们确认和接受这种平等,并且以平等的方式放弃权利。  相似文献   

7.
英国启蒙时代哲学家霍布斯在法律思想领域与洛克及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们共同开创了理性自然法的新时代。他的法律思想除了包含自然法的因子外,也具有近代法律实证主义的某些特征。这些特征与其坚持绝对主权的政治观点紧密相连。  相似文献   

8.
格老秀斯对近代自然法理论的贡献在于方法论的创新,通过将几何学严密的推理论证方法引入自然法的研究之中,他赋予了传统的自然法全新的功能。在格老秀斯的著作中,“自然法”已不再是空洞抽象的神学教条,而成为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武器,“自然法”理论也由纯粹的道德哲学升华为一种新的法律理论和政治学说。  相似文献   

9.
近代道德哲学的第一个理论形态是自然法。自然法首先不是一门法学科学,而是道德哲学。这种道德哲学最早在欧洲大陆第一个“自然法和国际法教席教授”普芬道夫的《自然法和国际法》第一、二卷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但普芬道夫的自然法阐释在莱布尼茨那里评价完全是否定的,为了准确把握他的历史地位,我们以莱布尼茨对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的自然法阐释之批判为核心,考察自然法究竟是上帝意志之表达还是事物自然本性之规定,以此展开对近代早期道德哲学一段为现代道德哲学奠定基础和方向的学术史争论的评述。  相似文献   

10.
法 (Law) ,在拉丁文 (jus)、法文 (droit)、德文 (Recht)中 ,都兼有“公平”与“正义”的含义。自然法理论属于法本源理论之一 ,通过对自然法的基本了解 ,使我们更加深刻地领会法的平等、自由与理性精神的历史渊源 ,深化对法律的精神实质、社会作用的认识理解。这对提高我们的法律理论修养和执法工作水平大有好处。  相似文献   

11.
法律理论一词与“法理学”、“法哲学”广泛通用。法律理论历史的特点就是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的长期对立,在英美国家更是如此。一、法律实证主义它严格区分事实与价值,其重点在于确认和适用作为社会事实的法律  相似文献   

12.
我国自古就存在着自然法思想,在古代刑法中可以找到自然法的踪影;在现代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更是隐含着自然法的思想。在当下,自然法对刑法体系的重建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弥补实证主义刑法规范的封闭、机械与僵硬。自然法以独立原则或规则的形式纳入刑法体系是顺应后现代思潮的最好选择。作为一个后起的法治国家,我们可以发挥后起法治国的优势,绕过大陆法系弯曲的道路,直接吸收和借鉴当代的有益探索,自然法恰能满足这些探索的初衷。  相似文献   

13.
基于简单化理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始终饱受误解和质疑。与自然法相比,法律实证主义关注的重心发生了“位移”:前者关注的是法律“是”什么的定义问题,而后者关注的是法的实效层面的对策、策略问题。通过对“恶法非法”及与之关联的“恶法亦法”命题的分析,指出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都具有两面性,二者的差别应当在认识论、方法论的意义上理解,而不应简单理解为本体论上的对立。就此来说,法律实证主义的考虑可能更为周全、稳妥。  相似文献   

14.
霍布斯与洛克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最具代表性的两位人物。他们自然法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霍布斯与洛克同属自然法学派,其思想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点。但他们关于古典自然法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如自然状态、自然法内容、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等方面却存在着很大差异。  相似文献   

15.
洛克在他的政治理论中赋予自然法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自然法的存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有了很大的不同,洛克的自然法也好像与传统自然法一脉相承,然而洛克的自然法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吗?这种自然法真的存在吗?文章以洛克早期关于自然法的著作《论自然法》为基础,通过层层分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洛克的自然法与传统自然法截然不同,他的自然法背后隐藏的是自然权利学说,自然权利才是洛克政治哲学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富勒教授虚构的“洞穴探险者案”,引出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碰撞,也引发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该文分别立足于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探讨案例背后涉及的相关法哲学、法社会学等问题,并以观察者的角度进行点评.  相似文献   

17.
西方自然法传统源远流长,她从来就不是一个被单独创造的理论,自然法理论的种种创造都是在或大或小的困境前对自然法理念的阐发和运用.正因为如此,她不停地转换着自己的表现形态.但是,在这纷繁的表象背后,自然法有其产生的根源,有着被众多追寻者认同的基本特征.本文以历史上曾被创造出来的那些从大的理论框架体系中抽取出来的自然法理论为研究对象,以法律伦理学为视角,从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出发,对他们进行重新的审视和探讨.  相似文献   

18.
中国古代自然法中公认的元概念是“天”,具体存在三种表达。天道是一种自然法则,道家是较为完整纯粹的自然法思想的代表,其中庄子讨论了“恶法非法”等涉及自然法价值的命题,但对实证法影响不大。天谴是一种政治法则,由董仲舒将阴阳家和儒家学说相融合形成,阴阳家也蕴含较纯粹的自然法思想。天理是一种社会法则,由朱熹等理学家抽象而来,为君主、官吏和百姓所共享,体现了儒家自然法思想。儒家局部蕴含着一定的自然法思想,对法律实证化具有重要作用,但将儒家整体视为自然法主义,进而将其与被视为实证法主义的法家二元对立并不准确。虽然中西自然法皆源于自然规律,但中国古代自然法以儒家为载体,在向以人为中心的“人法”转化的过程中,既没有发展出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以限制君权,也没有进化出财产权理论以保护私权,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围绕维系君权独尊的目标而构建。儒家蕴含的自然法成分具备有限的工具理性,整体上存在碎片化缺陷。但中国古代自然法对民众守法意识的形成影响深远,依然可为当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提供思想资源。  相似文献   

19.
马克思对法律阐释的原则是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这关乎西方法哲学传统中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无休止的论争。自然法持有"法律因正义而生"的论点,要求从道德意义理解法及"普世性"的诉求遭到了批判;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因命令而制定法律",将事实与道德性二元分离,试图否定最高"价值"维度来创建法律科学,则造成了陷入经验主义的危险。这两种理解均是误解马克思与法律关系的理论根源。当我们借助马克思历史科学的视角便可以看到,马克思既通过揭示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颠覆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经验主义思维,又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瓦解了自然法的"抽象的形而上学",从而实现了对传统法哲学的"双重超越",建构了通达"正义的生活秩序"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20.
哈特是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因应时势对法律实证主义思想进行了重大调整,人们称哈特的这种调整为法律实证主义的“诠释学转向”。即,从法律实证主义的“外在视点”转向了诠释学的“内在视点”。所谓“外在视点”指的是早期的实证主义者追求法的客观性,对法采取的是一种外在观察者的态度。这种“外在视点”无法把握法的全部特点,无法为法的有效性提供恰当的理由,因为法律的解释者同样是法律实践的参与者,无法采取“纯”客观的态度。哈特认为,法的有效性的根据要参考官员和市民对法律的内在态度,即“内在视点”。哈特的“内在视点”开启了法律诠释学之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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