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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货物风险的负担即货物的风险何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是货物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其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各国买卖法对此都很重视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也作了专门规定。我国的合同法亦借鉴各国立法对此做了规定 ,其主要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  相似文献   

2.
2012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确定了特殊动产一物多卖时所有权归属的规则.其“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定,对船舶买卖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产生巨大影响.结合我国物权法、海商法、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分析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公示公信力等来研究船舶买卖中所有权的归属,可认为船舶所有权“登记优于船舶交付”,不应再适用该司法解释来确定船舶买卖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3.
<正>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负有两项基本义务:按照“公约”和合同的规定提交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是为交付货物义务;交付货物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等相符是为货物契约适格性担保义务。此外,卖方还负有货物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即担保所交付的货物中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第三方权利要求,并保证其货物所有权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卖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如果违反“公约”及合同规定,不履行他在合同和“公约”中的义务,就应当  相似文献   

4.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同时也是最典型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研究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物主承担风险主义和交付主义是当今甚嚣尘上的两种风险分配规则。应当了解到,物主承担风险主义仍旧是买卖中风险分配的最重要原则,而交付主义只作为其补充而存在。  相似文献   

5.
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问题 ,是货物买卖中的一个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本文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在分析与评价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主要立法例的基础上 ,探讨各国立法协调之可能性。本文认为 ,交付主义为最佳选择模式 ;尽管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采取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但这绝对不意味着没有协调的可能性。就实际情况而言 ,各国或地区的有关立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正在走向趋同 ,即采用交付主义或向交付主义靠拢。各国或地区立法之所以具有协调的可能性 ,这是由于当代社会经济的国际化、一体化的特点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6.
经济效率要求将意外风险导致的损失分配给优势风险承担人。通常,买卖双方之间在风险承担能力方面并不存在明显的差距。中国《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确立了交付主义规则,可能助长"一房二卖"等问题,引起无效率和不公平的结果。所有权主义在比较法上十分盛行,它能有效克服交付主义和合同成立主义的缺陷。中国也应确立风险负担与所有权相伴随的规则。  相似文献   

7.
在连带债务中,一个连带债务人因清偿等财产给付行为超过自己的承担份额,使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时,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求偿权的范围包括超出该连带债务人承担份额的给付及自债务消灭时起的利息,以及因清偿债务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和不可避免的损害。在连带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的过程中,存在着求偿权的限制与扩张现象。连带债务人在取得求偿权的同时还享有代位权,也即在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的范围内代位享有或自动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制度,在具体内容上还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全盘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至14条以四个条文补充《公约》相关规则,由此加深这一继受过程。本文对此持有疑义。第14条将种类之债特定化与价金风险转移相联系固有所据,但按照德国法给付风险与价金风险的区分,应将特定化与给付风险直接联系起来,我国将来民事立法应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第11条规定寄送买卖中出卖人须将货物托运给独立的承运人才适用《合同法》第145条而发生风险转移,从而排除出卖人因买受人请求而亲自运输的情形。该规则的条文取自于《公约》,但其理论依据却是德国法的取偿之债、赴偿之债和送交之债的区分,而按照德国法通说,出卖人亲自运输也发生风险转移。因此,第14条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在法律继受过程中有重新慎重考虑之必要。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法律当中没有对债权人迟延的问题进行规定,而在理论研究借鉴德国法时,几乎都会提出受领是不是或者应不应当是债权人的义务这一问题。这反映出国内学者对义务与负担理解的粗糙以及对德国法中债权人制度的全貌(特别是债法总则的规定与分则规定的关系)缺乏了解。针对国内学术界对德国法这一制度的误读及其原因,我们有必要全面而详细地阐释这一制度的内容及其相应的立法原旨。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德国《民法典》中债权人迟延的规定历经百年而几乎未被修改,这也显示出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其内容和逻辑思维方式是我们制定中国《民法典》时值得借鉴的。  相似文献   

10.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让与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部分避免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1.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在买卖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文章力图通过讨论物权变动模式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之间的关系,揭示物权变动模式对此类风险的转移或分配立法设计的影响。论文结合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有代表性的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以及英美法系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分别考察了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关联的立法例以及将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换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的立法例。并以此为认识前提,阐释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一、联邦德国的公司形式及其建立的法律依据在联邦德国公司形式的法律规定大致有七类,即:1.按照1896年颁布的民法典的规定,有两种公司形式是被法律确认并加以保护的。第一种是协会(Verein缩写e.V):它又分为有权利能力的协会(民法典第21条至53条,第55条至79条)和没有权利能力的协会(民法典第54条)。第二种是民法公司(BGB-G,民法典第705条至第740条)。  相似文献   

13.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买卖型担保可分为物权性担保及债权性担保。物权性担保实为让与担保,不具有担保物权地位;债权性担保所表现出的买卖合同因双方虚伪表示而归于无效,所承载的代物清偿协议因违反流押禁令而无效,亦不具有担保作用,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交付买卖标的物,但在标的物交付后可行使清算权保障自身债权,该清算权无优先受偿性。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丰富的理论依据,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具有重要价值。构成该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具有人格意义或者身份意义的特定物,损害后果是造成受害人的严重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应当由法官依据实际情况裁量。  相似文献   

15.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易形式的日益丰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无论是所有权人负担风险原则还是传统的交付转移风险原则都存在漏洞。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对于风险的认识还存在分歧,这对风险负担规则的把握十分不利。文章将在明确风险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探讨两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并坚持应当在采取交付主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对风险负担规则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了一般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时,就是否要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问题,现行程序规范不仅相互存在冲突,且都无法与《民法典》第687条的实体规范有效衔接。为此有必要以实体规范的实现为目标,对《民法典》第687条进行实体与程序的交叉解读,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诉讼形态识别标准,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可分之诉,根据原告是否追加债务人的不同意愿,分别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和简单诉讼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122条是我国关于加害给付的制定法依据,但合同法122条只能适用于那些履行利益损害与固有利益损害完全重合的加害给付,而不能适用于这二者不完全重合的加害给付,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相应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8.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民法上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理,不能完全适用:保险标的因法定 原因而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当然转让,因约定而转让的,则不能。当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与交付时间不一 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时间。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借款合同自钱款交付时成立.这一规定使得自然人借款合同成为一种要物合同.要物合同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传统中,作为要物合同的借款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口约式的.当前,我国自然人借款合同并不具有这样的属性,所以民法典将其规定为要物合同缺乏理论依据.为了使现行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就需要对民法典第679条进行限制性解释.  相似文献   

20.
涉及运输时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是比较复杂的,《合同法》第145条、第147条分别对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风险的转移与未交付单证资料的关系进行了规定,但规定的不够明确。本文通过对第147条的分析,指出第145条存在的不足以及建议增加相关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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