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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4 毫秒
1.
 
  摘要:  安乐死与故意杀人在形式上有不少相似之处,但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安乐死行为不应具有犯罪性。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论中的阻却违法事由和阻却责任事由(期待可能性)说对我国的安乐死立法有借鉴意义。不论是根据优越的法益说、目的说,还是根据社会的相当性行为说来讨论,安乐死都存在着阻却违法事由。对安乐死行为人进行期待可能性分析,不能期待患者作出规范的自然死亡的选择,也无法合理地期待医生面对患者经受病痛折磨而无动于衷。实施安乐死实乃无奈之举,缺乏期待可能性,此为阻却责任事由。安乐死的行为具有非犯罪性。  相似文献   

2.
为了实质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必须把违法阻却事由分成三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二是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三是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且侵害了刑法法益的行为,由于保护或促进了当地社区绝大多数人的现实生产、生活利益,当地群众普遍认为不违法,所以虽然不符合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和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条件,但根据利益权衡仍能阻却刑事违法的情况。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承认和采纳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合理性,但必须严格掌握它的构成要件,深刻理解其阻却违法的根据仍在于利益权衡。  相似文献   

3.
风险社会的客观事实和风险刑法理论是被允许的危险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不是个人的价值判断,而是公共的价值选择,具有客观真理性。在三阶层的刑法体系中,被允许的危险应当作为具体的违法阻却事由而存在,发挥出罪功能。作为立法政策事由,其理论适用范围应指向涉及科技风险的事项。  相似文献   

4.
可罚的违法性是指具有作为犯罪而科处刑罚程度的质与量的违法性.这一理论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实质的违法性、违法的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基础而提出来的,其在犯罪论上的体系地位应当认为是阻却违法性.该理论对我国刑法具有启示意义,具体而言,一是要适当调整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为但书出罪功能的发挥提供运作空间;二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但书出罪的免责事由上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5.
正当防卫的解释问题,被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重构论者视为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重大理论缺陷,也被作为批判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坚实阵地。在对正当防卫出罪机制的研究过程中,现有的主观说、实质说、违法阻却事由说要么过于片面,要么缺乏科学性、逻辑不周延。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视域下,结合正当防卫的实质予以剖析,可以发现正当防卫并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任一方面,在传统四要件的理论框架中根本不需要在犯罪构成之外去解决正当防卫的出罪困境。  相似文献   

6.
非罪化现象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但学界对此基本持反对立场。行政非罪化具有其合理性,出罪权的“诉讼过程”配置规律,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行政犯罪案件的先行管辖事实,共同构筑了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的正当性基础。针对行政非罪化案件的管辖冲突,应当根据冲突主体的不同,确立相应的解决规则。非罪化的前提是行为构成犯罪,对于行政非罪化处置程序中涉嫌犯罪的证明,应当根据主客观违法事实,将证明责任合理地配置给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同时,为了控制行政执法机关非罪化处置权能,还应设置科学的听证制度、集体决定机制以及请示报告制度,以强化其内部控制。而在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情形下,行政非罪化案件与“另案”应当保持事实认定的一致性和法律处罚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7.
安乐死涉及医学、法律、哲学等多种领域,对于安乐死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结合法理分析了"安乐死"的概念及其相关问题,从法的价值、生命权、违法性阻却事由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来说明安乐死的合法性,证明实施安乐死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对这一问题的建议和设想,为我国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做应有的努力。  相似文献   

8.
医生执业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对该资格身份的认定是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关键,仅考虑形式价值的“单证说”与“双证说”存在不当扩大非法行医罪适用的风险,应围绕法益展开,只有侵害公共卫生安全法益的个人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者与有医生执业资格者共同开展医疗行为,行为人原则上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只有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者未对医疗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的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相似文献   

9.
被害人承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通常作为损害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它因法益的欠缺而使其获得了存在的根据.近年来,将被害人承诺的效力从阻却违法层次提前到阻却构成要件该当层次的“一元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盛行.从中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和刑法分则三个角度考察,被害人承诺在中国刑法中难以找到存在的根据.对此,应当在体系性评价的基础上,改良或变革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1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生活的安宁,而不是所谓的信息自决权。在本罪司法认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后,通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提示违法性功能,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法律上的根据;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责任评价阶段,通过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评价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有无、错误的可避免性,进而作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归责的评价。  相似文献   

11.
按照主观违法论而加以建构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按客观违法论建构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主观违法论强调有责之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客观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违法的构成要素,这种因人而异的违法观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从主观违法论立场出发,我们不可能从构成要件其中一个方面单独地判断违法性是否存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定位于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构成只反映定罪结论,不反映定罪过程。  相似文献   

12.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具有限制刑罚权发动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有利于罪刑法定和刑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我国刑事违法性依附于社会危害性而存在 ,不具有实体内容和独立品格。刑事违法性评价由于没有和社会危害性评价形成层次鲜明的递进式结构 ,造成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功能缺失。丰富我国的刑事违法性概念 ,构建双层次刑事违法性评价机制 ,是完善刑事违法性理论和实现其功能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13.
东西方刑法理论的文化思维虽有所不同,但东西方犯罪构成体系大体相同,从刑法保障人权机能的本源来看,刑事归责的最终归宿均应是“责任主义”。在对行为人进行责难或否定性评价时,考虑违法性认识这一主观要素,是责任主义确保刑法保障人权机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符合责任主义保障人权不受肆意侵犯的根本宗旨。虽然违法性认识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暂无确切地位,但为了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犯罪体系也有必要引进违法性认识这一犯罪构成要素。在德日刑法中,违法性认识是独立的责任要素,是故意犯或过失犯必须同时具备的。结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把其归入我国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被害人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已经成为国际潮流与趋势,但是我国立法与刑事政策在无被害人犯罪这个问题上一直摇摆不定,其原因有实践中的问题,亦有理论上的困惑。这种状况将影响我国社会与法律之发展。文章从阐述无被害人犯罪理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典型无被害人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我国刑法中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存在的法理根基是对个人自由独立性的保障,此亦是该理论所要求和体现的价值,其新客观违法性理论弥补了主观违法性理论与旧客观违法性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矛盾。行为无价值是以结果无价值作为自身存在的基础,这对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改革与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在司法过程中仍应坚持"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这是由法制社会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6.
论“违法性认识”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认识"学说主要有四种观点,但这四种观点实际殊途同归,都是要求构成故意犯罪需要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违法性认识"作为一个构成犯罪故意的要素来说可以不必存在。因此,应该重新定位"违法性认识"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违法性认识"仅指"刑事违法性认识",欠缺"违法性认识"不再作为一个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情节,而是作为行政犯一个量刑从轻或减轻情节。  相似文献   

17.
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代和观念变化的产物,互联网因素并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和金融本质,这决定了金融领域仍是监管和规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争议不仅在于网络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和风险性评估,更在于其中前置性法规和刑事性法律的脱节和滞后。网络融资的基本方式决定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与网络融资行为密切相关的刑法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是否构成各罪取决于网络融资平台本身的运营模式和事实行为。刑法应该坚守“二次违法性”理论的底线,在行政犯问题上保持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监管法律法规,而非轻言刑事法律的介入。    相似文献   

18.
概因刑事政策之考量,盗窃等罪之司法解释对同种性质行为科以行政处罚之“前科者”的“数额较大”入罪标准作了减半的规定,该现象实质上将一个本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因行政前科而降格入罪.“行政前科降格入罪”现象产生缘于立法者基于行为无价值的立场,但是此类解释似有违刑法客观主义之立场.故,有必要坚持结果无价值之立场,视前科为责任要素而非违法要素,更为妥帖.  相似文献   

19.
面对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实,事后性的刑事调解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显得捉襟见肘。本文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非犯罪化的界定,提出应当提倡对轻微刑事案件非犯罪化,进而探讨了轻微刑事案件非犯罪化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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