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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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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土地征收立法缺陷之管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征收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缺陷,应采集中型立法,制定统一的征收法典;现行立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存在缺失,立法除对"公共利益"要有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并应明确征收不得适用于商业目的;现行立法在"征收程序"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征收程序应以保护被征收人利益为中心加以设置,还应完善征收程序的立法技术;现行立法在"补偿条款"的规定上存在缺失,立法应明确规定"公正"或"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应扩大征收补偿范围,还应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2.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滥用征地权力的现象,征收范围过宽,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过轻、监管不力,补偿费用不合理、不到位,农民安置不充分,司法保护薄弱。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立法,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原则,建立畅通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健全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3.
我国土地征收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缺陷,应采集中型立法,制定统一的征收法典;现行立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存在缺失,立法除对“公共利益”要有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并应明确征收不得适用于商业目的;现行立法在“征收程序”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征收程序应以保护被征收入利益为中心加以设置,还应完善征收程序的立法技术;现行立法在“补偿条款”的规定上存在缺失,立法应明确规定“公正”或“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应扩大征收补偿范围,还应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4.
集体土地征收是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国计民生的问题,与城市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是集体土地征收的重点工作,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参与权的有效行使。只有让被征收人参与到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土地征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并提出自身的合理诉求,才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决策的合理公正,从而保障城市化进程的有序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目前立法方面对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法律保障存在主体范围不明、权利范围狭窄、程序保障缺陷等问题,亟需从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法律保障现状出发,针对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法律保障存在的立法缺陷,通过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明确参与权的主体范围,扩大并明确参与权的内容,完善参与权的程序配置,构建有效的反馈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变革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创制已陷于僵局,其理论困惑与实践冲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征收什么(征收客体对象);二是为何征收(征收正当理由);三是如何征收(征收程序机制);四是如何补偿(补偿原则方式);五是非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措施)。结合理论阐释与实践观照,通过多維审视与实证比较分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根本在于如何衡量农民的土地财产利益,即关乎立法理念的更新,关键在于依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确保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从而需要重构立法框架与创制范式:明晰征地补偿客体,完善公平补偿机制、征地操作流程、利益分配机制、安置保障措施以及失地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维权救济程序等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6.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采用归纳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农村土地征收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相关立法标准不明确、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不合理、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相关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完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制度关键在于:严格完善土地征收立法标准、提高土地补偿标准,扩大土地补偿范围、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程序、完善相关司法救济制度与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7.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诸多的创新与突破,但疏漏与欠缺也同样明显,颇值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之借鉴与修正;就立法论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于立法模式上应专门性立法,即制定《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取向上应以“土地中心主义”为主线索,展开文本规范体系的设计;立法视野上应对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配置模式一体规制;立法内容上应以土地利用权取代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征收补偿规范体系构建的核心;立法配套上应构建土地资源增值利益社会公平分享调节机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土地征收的立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土地征收法定要件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立法在立法模式和征收要件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尚需反思;我国土地征收立法之重构既应采集中型立法模式,又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  相似文献   

9.
我国土地征收的立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土地征收法定要件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立法在立法模式和征收要件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尚需反思;我国土地征收立法之重构既应采集中型立法模式,又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  相似文献   

10.
土地征收问题已成为"三农问题"中的热点问题,成为各种经济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焦点。土地征收惟一正当目的———公共利益的泛化、征收权制度设计的违宪性、补偿标准严重显失公正、征地缺失正当程序等侵权性立法制度设计是导致问题的根本症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从立法制度上法定土地征收的正当目的———公共利益,构建土地使用权交易"二元结构模式",制定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问题重重。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内容和征收程序是最重要的两部分。借鉴日本《土地收用法》中正当补偿和合理程序两方面的经验,我国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补偿方面应制定完全补偿的补偿原则,扩大补偿客体,完善各项目的补偿标准。在征收程序方面应增加事业公共利益认定程序,设立专门的土地征收机构,透明征地信息、保障公众参与权。  相似文献   

12.
土地征收和城市拆迁引发了众多拆迁悲剧和程度不同的冲突,而现行相关立法呈现滞后和制度供给不足的特征,体现在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没有形成,缺乏公共利益的明晰界定,征收的正当程序及其补偿标准、救济程序需要重构等诸多层面.本文认为,前期启动的<拆迁条例>之修订具有局限性,制定一部财产征收法是理论探索、现实需要和立法技术上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3.
当前人们热议的“土地财政”实质上是土地征收权商业化的结果.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是指土地征收申请人在运用土地征收权的过程中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土地征收权商业化与土地征收权资本化不同.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是合法的,产生的经济利益发生在土地征收行为终结之后,获益主体是土地征收申请人本人;而土地征收权资本化是非法的,产生的经济利益发生在土地征收程序过程中,获益主体是掌握土地征收权力的政府官员.土地征收权商业化的形态分成三种:土地征收权商业化形态Ⅰ是指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卖地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土地征收权商业化形态Ⅱ是指用地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低价征地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土地征收权商业化形态Ⅲ是指用地单位通过划拔低价征地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土地征收的过程中,程序的合理设计十分重要。按照征收的前后顺序,程序的建构可以包括5个方面:完善土地情况的调查公告程序;确立公共利益合法性的认定程序;完善土地征收方案的报批程序;设立土地价值中立评估程序;土地权益人的权利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5.
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吸收和体现了贝勒斯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在长期的土地征收实践中形成了需用地人、土地所有权人和地政机关三方有序分工、互相制约、协调配合的程序制度,较好地彰显了程序正义.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征收决定机关的独立判断者角色得到较好地保持;土地所有权人的知情权得到较好地满足,有比较充分的商谈和听证机会;需用地人的利益得到比较全面的保障.这对我国大陆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完善告知公告程序设置是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的客观需要,完善听证和商谈程序设置是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的基本途径,完善土地征收的监督程序设置是保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的现实必要.  相似文献   

16.
阐述了土地征收是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要件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指出了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措施。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农村的大量土地被征用,征地制度与实际操作存在的弊端也日益显现,要解决这问题,一是要加强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工作;二是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三是前置并做实征前公告和实物确认程序;四是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相似文献   

18.
经过持续的修法与改革,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不断完善,但依旧存在不少争议。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计划中公众缺乏实质性参与,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陈述意见权保护不周;事业认定机制不完善,即事业认定主体与需用土地人有角色合一之嫌疑,以及事业认定程序的规定过于简陋;法院在土地征收纠纷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法院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中的贡献十分有限。大陆地区的土地(管理)制度与台湾地区虽然存在差别,但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却呈现较大的相似性,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类似且更加突出。为此,大陆地区应以行政过程论为基础建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与发挥法院的司法救济功能;改革征收程序,保护被征地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完善事业认定程序、改革土地审批程序。  相似文献   

19.
“市民社会”的理论语境下农民与国家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关系.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补偿原则不确定、补偿标准较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和失地农民安置不到位等诸多缺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理应明确农民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提高补偿标准,扩大征收补偿范围,构建农民参与土地征收的权利保障程序,以达到协调二者关系之目的.  相似文献   

20.
正确地厘清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是对土地征收法律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的逻辑前提。遵循解释论的研究范式,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是由土地征收决定法律关系、土地征收许可法律关系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复合系统。土地征收决定法律关系和土地征收许可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性法律关系范畴;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属于私法性法律关系范畴。对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应从制度的内部视角切入,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来作不同的界定。笼统地将土地征收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单一的公法行为或者单一的私法行为都是错误的。土地征收法律性质的区分具有制度改进和理论提升两大法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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