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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和防止权利滥用的重要手段,随着多哈谈判的进展,国际社会已就药品强制许可相关问题达成共识.根据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我国已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强制许可制度,但这些立法是否充分运用了TRIPS协议弹性空间,是否符合当前我国公共健康利益之需要,还存在一定的疑问. 相似文献
2.
中国司法实践面临着生物多样性相关立法分散、规制目标不明确的现实困境。法院在审查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案件时,对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审查欠缺针对性;在对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判断中,法院的司法审查内容不全面、审查强度不一致,通常倾向于采用结果标准,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实然结果作为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标准,这种高强度审查方式客观上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因此,对于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完善,应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司法证据,以保证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审查生物多样性损害;应采取过程性审查方法,对行政不作为中的裁量行为进行全面检视来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同时以司法尊重原则为导向合理调整司法审查的强度。 相似文献
3.
理想的谈判在于实现真正的合意,但由于谈判主体易受目的理性和竞争思维的操控,在压迫、妥协和博弈的相互作用下,合意丧失了真诚、正当、真实的有效条件,异化为“同意”“好意”“恣意”,引发“合意贫困化”危机。虽然原则谈判为化解合意危机提供了新的路径,但在具体实践层面存在着局限。为了彻实有效地消除合意危机,应当超越原则谈判,引入法律谈判。在秉持充分沟通的理念下,经由双方平等对话、理性交涉形成一致意见。通过介入法律因素,增强谈判主体的自我约束,使双方基于交往理性达成共识,防止谈判转向策略性行为,进而实现真正的合意。 相似文献
4.
连冠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
标准的制定与运用是当代科研与商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天然的排他性与标准技术的市场影响力相互组合,加剧了标准制定与实施对竞争环境造成损害的可能.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的许可条件是消除这一潜在危害的通行方法.然而,其具体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许可谈判中纠纷不断.对违反FRAND的许可行为是否造成对竞争环境的损害,各国司法判例的意见各有不同.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出发,回答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反FRAND声明的许可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并进一步梳理各国在本问题上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相关规则进行评述与建议. 相似文献
5.
苟应鹏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106-114
执行许可是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前提,其依据体现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名义的关系上,更与仲裁私法自治与国家公权强制间的张力有关。为体现司法对仲裁的适当监督,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的法律路径应当围绕书面审查进行,而非口头辩论,这不仅契合执行许可的规范价值,更与我国集中式执行体制相得益彰。我国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实际呈现出“债权人申请—法院职权审查”的单线结构,法院只需对仲裁裁决事实进行确认。由于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与执行立案审查混合在一起,在适用上也要调和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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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法院调解自愿原则的理解是调解启动上和调解协议的达成上均应确保当事人自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在调解方式的启动、调解协议的达成以及调解协议的履行方面均难落实自愿原则。其要因是,法院调解的发展受司法政策的过度影响,且学界对自愿原则的理解尚未探及当事人的心理层面。结合法院调解的司法实践,落实自愿原则应贯彻“当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司法规律。法官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采用调解方式时应适度突破“自愿”之禁锢,在调解协议的达成上则应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凸显其自愿。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贯彻落实调解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8.
重庆谈判国共双方各自的根本利益不同,但还能达成《会谈纪要》,从谈判学视角分析,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共双方共同遵循了一般谈判准则,即遵循着谋求与扩大彼此共同利益的准则;运用着知己知彼的谈判准则;遵循着努力营造彼此心理相容的合作气氛的谈判准则。 相似文献
9.
中美是重要的贸易伙伴,彼此的贸易关系很为密切.双方都很重视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问题的达成,取得双赢局面.从1989年以来,中美已经进行了6次谈判,其中的过程极其曲折.双方在一些方面达成了共识,签订了一些协议.总结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如何将谈判进行下去,是双方都要努力的事情.根据多次谈判经验和教训,结合美方谈判的特点和文化,中方又该如何运用三十六计突破僵局,不至于在其中处于被动地位. 相似文献
10.
居家养老设施的邻避问题是制度化表达渠道受到阻碍的结果。通过司法案例总结发现,养老设施邻避纠纷主要集中于相邻关系、合同纠纷以及规划行政许可三个方面,并且少有此类纠纷进入司法救济阶段。这不仅与养老设施邻避纠纷的审查规则有关,而且与法院以规划许可合法性为主的裁判逻辑及公、私法相邻关系功能取向密切相连。由于法院缺少可供判定的事实条件与合理的衡量标准,居民的主观诉求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面对养老设施的邻避效应,应当立足于三方或多方法律关系视角,将第三人公权利作为权利保护基础,适时调整司法在邻避纠纷中的功能定位,并确立邻避补偿制度,以化解司法的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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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斌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8(4):35-40
法官资源配置得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由于基层法院处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环节,并且承担着最为繁重的审判任务,因此,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应当从优配置基层法院的法官资源。针对我国基层法院法官资源数量不足、质量不优等问题,应当尽快加以解决。一是要重新配置基层法院内部的法官资源;二是要将上级法院的优质法官资源向基层法院倾斜;三是实行基层法院之间法官资源的交流与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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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廷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33+159-133,159
法律只是一套律师和下级法院法官们提出的关于上级法院行为的恒常性的假说。——波斯纳案例一:在山东烟台某地,一对青年男女,结婚后却经常因为看电视争频道这样一类鸡毛蒜皮的小事闹矛盾,都感到挺没意思,遂同意分手。到离婚时别的事都达成一致了,惟独8000元彩礼双方争来争去。烟台某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13.
内地与澳门达成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是我国首次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协议。《安排》关于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范围、程序和条件等事项的规定,为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规定上,《安排》仍存在不足,正因为如此,才使我们对未来区际司法协助的发展更加充满期待。 相似文献
14.
黄旭巍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6,19(1):63-66
嫖宿幼女本身的犯罪事实是成立的,只是对于其某些成立要件的理解上存在若干疑难从而引发争议。该罪的司法认定中有两方面的疑难需要厘清,即,区分预备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在于双方是否达成了合意;行为人的承诺给付利益和幼女的承诺卖淫,并不以真实意思为必要条件。但在立法层面上,该罪名的独立却导致了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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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初探——以程序的启动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辉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57-62
程序的启动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首要环节。有关启动的诸事项当采如下立场:无须双方共同申请,单方当事人即可申请确认;必须明确申请期限,以达成协议后七至十五日之间为宜;应当以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为管辖法院;对受理范围无须作具体列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均可申请确认;申请确认无须交纳费用,但是应该有相关配套措施以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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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寿南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37-42
共识性裁判强调案件的裁判不能仅仅体现裁判者单方面的意思,而是要求在裁判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建立有效的对话沟通机制。这种对话沟通机制要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话博弈为主要内容,通过当事人双方和法院构成的共同体来协商运作。各主体间主要是使用对话的形式进行沟通和协调,通过主张、辩驳、质疑、论证、修正等行动,最终形成共识。共识性裁判主要是以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以及伽达默尔的“视域融合”作为理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建立一种合理的对话沟通机制来达成各参与主体都愿意接受的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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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钓鱼岛问题,日本政府反复否认中日达成"搁置争议"的事实。中日之间到底是否达成过"搁置争议"的谅解与共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通过解读日方公布的外交档案、国会议事录和中日双方当事人的回忆或证言,证实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和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之际,两国领导人就钓鱼岛问题确实达成过"搁置争议"的谅解与共识。然而,近些年日本政府矢口否认"搁置争议"共识,蓄意删改外交谈判记录,拒绝承认存在领土问题,并擅自通过"国有化"方针,彻底颠覆了"搁置争议"的共识。面对当前钓鱼岛的现状,日方首先得拿出真诚态度,承认"搁置争议"共识,承认领土争议,这是对话解决钓鱼岛问题的根本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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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5)
法律原则的司法可适用性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基本达成共识.但我国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却存在不同认识,损害了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依原则裁判的实质是法院造法,它使法院在个案中兼具司法与立法双重职能,加之原则内容的不确定性客观存在,因此必须对依原则裁判设置科学的界限和径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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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客体属于准公共产品,法定许可是为了促进"物尽其用"而将部分作者权利交由适格者行使.美国法定许可制度以反垄断、市场定价和保护公众知情权为原则.在作者权利保护上,主要有表明其身份、保护作品完整、广告插播和收取许可费的权利.被许可人的权利则主要为实施权和因实施而产生的相关著作权.双方都有在实体和程序上配合对方实现权利并进行取证的义务,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原则上承担过错责任.在许可费及其相关条款的确定上,采取协议优先原则;难以达成时,由行政裁决和司法诉讼依照市场价格作出决定.中国在系统性的法定许可制度方面可以吸收美国经验,但其"默示许可"方式有一定长处,可以有条件地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