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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当今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已回归治理竞争与制度竞争.控制股东作为公司运行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的规范行使历来受到重视.尽管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仅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却难以独当解决利益冲突的重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归入权制度能及时有效地弥补公司受损利益,适用主体却局限于董事和高管,堵塞了向控制股东行使的可能路径.通过考察规制股东滥权的方式及背后意蕴,将归入权推演至控制股东并不存在实质阻碍,反而能够发掘出二者的连接点.应借助《公司法》的修改,围绕归入权从具体制度与整体体系重塑规范表达方案,在利益平衡中找准本国发展之面向,作出理性而前瞻的回应.  相似文献   

2.
大学章程制定权实质是大学自治权的核心,在法治原则下,其来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授予制定权的对象为制定主体,制定主体中真正起作用的是行使审议和表决通过权的决策主体,行使其他权利的则为影响主体。域内外各地区有关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的实践表明,制定主体一般为大学各方利益主体的联合大会。区分大学成立前后的情况,大学成立前的章程制定主体应当是由举办者或其代理人/代表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代表组成的机构;大学成立后行使章程制定权的内部权力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其代理入/代表、教职工代表(其中校长是当然成员)和学生代表构成,可以统称为“制定代表联合大会”。  相似文献   

3.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的主体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短线交易的规制制度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它赋予上市公司以归入权,对内部人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规制。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这一制度,在赋予公司归人权的同时,还规定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并且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或股东要如何适用这一条款实际行使权利,条文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因此,需要从(客观要件、适用主体、交易期间、交易行为),主观归责原则,以及归人权的行使三个方面来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4.
专利标识是专利权行使的表征,不是专利权的内容之一,专利标识权是不同于专利权的一项权利。专利标识权是专利权人享有的标记权,正确标示专利标识是权利人行使标记权时应承担的义务。专利标识权利的行使涉及标识主体、标识内容和标注方式。对广告宣传中行使专利标识权的行为应当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5.
略论行政越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内对行政越权的研究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对行政越权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其二,对行政越权的理解存在泛化的倾向;其三,对行政越权形态的研究局限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四,将一些不属于行政越权的违法行为也归入行政越权。文章认为,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了其他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的行为。行政越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  相似文献   

6.
在德奥模式和英美模式中,行政强制决定或裁定的最终执行主体为行政机关。在台湾地区,1998年的改革也使得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单一化,司法机关不再行使强制执行权。中国内地的行政强制执行依旧是双主体制。司法机关行使执行权不仅不符合司法权的秉性,而且带来司法实践的混乱。行政权的属性决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效益性和时效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与水资源相关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不但在民法理论上引发有关水权性质的讨论,也无法满足现实中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将水权的性质定位于水资源占用权,有利于解决理论上的困境,防止水资源的浪费,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权行使于理论层面被忽视和遮蔽,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权行使在实践中出现诸多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正在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如何与已经实施的《物权法》和《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协调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权行使存在偏离公共利益目的,补偿受益主体不明确,补偿范围不周延,补偿标准偏离市场价值,征收法律程序不健全等现实困境。完善我国征收权行使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规定征收权行使的公共利益内涵,建立征收权行使的公正补偿制度,健全征收权行使的法律程序是走出征收权行使现实困境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华夏建通公司诉严某短线交易案的分析,表明我国《证券法》第47条在立法层面上存在一定问题。我国应通过域外先进立法例的学习和借鉴,进一步完善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的义务主体、认定标准、计算方法、豁免情形及配套措施,如此方能在提升制度正当性的同时更有效地发挥“事先阻吓”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与水资源相关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不但在民法理论上引发有关水权性质的讨论,也无法满足现实中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将水权的性质定位于水资源占用权,有利于解决理论上的困境,防止水资源的浪费,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价值。  相似文献   

11.
物权请求权是否应成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权保护是主体权利的重要内容,对诉权的保护不能是无限的。当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即丧失要求国家对该权利进行强制保护的权利。依据法律,只有债权请求权才能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将物权请求权完全排斥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之外。围绕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问题展开探讨。依据诉讼时效的一般原理,大部分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从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社会目的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请求权中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类似,应该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如果将其排斥在外将危及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2.
对公司控制权的判断标准实质上有主体判断标准和客体判断标准之分。主体判断标准是指公司控制权归属于股东、管理层、债权人等主体。客体判断标准是指通过是否拥有行使公司控制权的基础性权利———表决权,来判断公司控制权的归属,而无需考虑行使表决权的主体是谁。对于公司控制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应由主体判断标准向客体判断标准转变,因此,表决权也就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核心。在以表决权为核心的控制权争夺过程中,通过对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完善,继而规范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行为,为控制权争夺的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13.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我国首次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在正式引入追续权制度之前,有必要对追续权的性质、主体、客体、权利内容进行研究。从性质上看,追续权不属于著作权的一项具体权能,但考虑到追续权与“作品”的联系,应将追续权纳入《著作权法》中。从主体上看,追续权的权利主体应为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追续权的义务主体应为作品原件出售人,参与作品原件交易的受让人或中间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从客体上看,追续权客体应限于美术作品原件和建筑作品设计图、模型的原件。此外,追续权的权利内容包含了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种权能。  相似文献   

14.
对于胚胎①的生命权是否给予保护,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我国的法律中目前没有明文规定胚胎的生命权保障问题,但随着生物医学科技的发展,胚胎有发展成为生命权主体和客体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当然,胚胎作为生命权的主体相对于人的生命权来说其法律保护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15.
证券交易信息由证券交易所收集、编排和发布,其消费存在"搭便车"问题,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应当享有某种程度的排他性财产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产权提供充足的保护.交易信息是数据库,其制作人证券交易所应当受到"特殊权利"保护,享有交易信息的提取权和再利用权.  相似文献   

16.
"客体"与"对象"在词义上存在混用,法学中的"客体"与"对象"应参照哲学认识论作同义理解。刑法的客体理论基础存在逻辑上的失恰性,刑法客体与对象之分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之争的论据并不充分。民法中的权利客体结构实为一种双重构造体系,"平面"罗列式扭曲的权利客体难堪重任。从知识产权权能构造层面来看,知识产权客体也是一种双重构造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支配、使用客体(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处分客体——知识产权(利益)。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之争实际上演变成形式逻辑与历史(经验)逻辑之争的命题。  相似文献   

17.
法律授权的组织的经济法地位——兼评中国证监会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体理论是法学理论的重点,大多数法学主体理论不能满足整体社会和混合社会的法律实践的需要。主体理论的革命带来对经济法主体的重新认识。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主体享有经济监督权,是经济法主体的核心。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享有经济监督权的法律授权的主体需要变革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地位。  相似文献   

18.
对经济法主体研究的思路应该是坚持本质的研究方法,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基础入手,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提炼出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对“劳动力权人是经济法的主体”的论述正是建立在这一思路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1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法律术语不能准确反映其所指向的权利的客体与内容,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业主权"这一概念。业主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权利客体是物业管理区域,权利内容包括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  相似文献   

20.
违约方在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也未能与守约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学界及实务 界均颇有争议。基于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效率价值以及节约社会资源要求,可赋予违约方 以合同解除权。然基于契约严守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应受到严格限制,缘于自由相对性及鼓励交易原则,如合同标的不可替 代或者替代标的不具备现实性以及损失难以计算等,则不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则须赔偿 守约方的履行利益,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合同替代履行价格差额和合同替代履行费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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