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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于扭转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窘境有所裨益。但由于制度矛盾及配套措施欠缺等多种原因,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与预期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所承载的司法民主、权力制衡等制度价值,我国应着重从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陪审员遴选程序、增加陪审权力、强化陪审义务四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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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华夏建通公司诉严某短线交易案的分析,表明我国《证券法》第47条在立法层面上存在一定问题。我国应通过域外先进立法例的学习和借鉴,进一步完善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的义务主体、认定标准、计算方法、豁免情形及配套措施,如此方能在提升制度正当性的同时更有效地发挥“事先阻吓”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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