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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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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及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和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把动物确定为人的伙伴动物之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再次得到我国学者的关注。一些学者经研究后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文对这些立法及国外特殊的判例和风俗进行了分析,认为动物只能是特殊的法律关系客体或者保护对象。  相似文献   

2.
在现代,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的保护问题,民法也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之后,我国学者也开始围绕着究竞动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客体,以及是否应该建立物格制度来保护动物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应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来探讨关于动物在我国民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保护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动物有特殊的精神价值、生态价值和伦理价值。从精神价值看,保护动物即保护人的精神利益,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特定的物是有限的,故对动物遭受侵害时所有人的精神赔偿应不囿于法条的局限。从生态价值看,野生动物保护对于保持生态平衡和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关系重大,而我国《物权法》没有将对野生动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定化,故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野生动物资源使用权的具体范畴。从伦理价值看,良好的伦理基础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前提,而我国从关爱动物角度关注人与动物关系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故我国在修订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在考虑社会伦理因素的基础上增设关照动物或反虐待动物的条款。以人类本位主义为基础,完善我国立法、合理保护动物的特殊价值对于重新界定动物的法律地位和推进社会进步或有裨益。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蕴涵丰富的伦理道德意蕴,特别是彰显了鲜明的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包括凸显了保护人格权、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彰显了对弱者权利的伦理关怀,奠基了满足人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道德取向,展示了作为“人本法”的根本特性。民法典通篇...  相似文献   

5.
论动物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物权利论或者动物主体论是一个时髦的话题。保护动物是否意味着要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动物权利论或动物主体论在理论和实践中是否站得住脚?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动物权利论和动物主体论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动物在法律上仍应当作为特殊物、特殊的权利客体来看待,并提出我国的立法中动物法律地位的应有定位。  相似文献   

6.
动物不能成为人类道德的主体,动物成为人类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存在诸多障碍。在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对动物加强立法保护非常必要。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足。针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做如下努力:第一,明确动物保护立法的原则;第二,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第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基本法》及其他配套法规。  相似文献   

7.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基于环境伦理学有关动物应成为权利主体的主张出台的,它给整个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似乎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正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动物取得主体权即成为权利主体即将成为现实。但是自然体权利论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环境伦理学上的主张并不能等同于法律学的共识,德国法上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法律上权利主体的范围已扩张至动物,动物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可能是主体。  相似文献   

8.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基于环境伦理学有关动物应成为权利主体的主张出台的,它给整个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似乎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正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动物取得主体权即成为权利主体即将成为现实。但是自然体权利论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环境伦理学上的主张并不能等同于法律学的共识,德国法上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法律上权利主体的范围已扩张至动物,动物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可能是主体。  相似文献   

9.
欧美国家动物保护立法实践源远流长,他们为动物的立法详细而周到,为动物立法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现代法学研究中,对动物权利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能否成为权利主体。把动物作为权利主体的观点,是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挑战;而且,世界范围内的动物保护立法实践,已经证明了动物享有权利的可能性。从学理上讲,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也是保护我们人类自身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
一直以来我国都将动物仅仅作为财产权的客体而对其任意支配。但《德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这向我们昭示动物作为和我们人类有众多牵连的生命体,它们自有自己的生存意义和价值。我国对于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应在不破坏现有法律结构的基础上进行,不宜将动物确立为法律主体,以解除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为动物福利保护的主旨,其保护范围应包括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家养动物又包括家畜动物、役使动物、伴侣动物、实验动物和娱乐动物。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在具体界定上,应当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既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民事利益即法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7+N",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其他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民事主体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12.
除《民法典》总则编有少量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外,《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人格权编。在实践中载有个人信息之数据的利用价值日益显现,故针对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以及数据利用在《民法典》适用语境下的解释路径成为学界与业界关注的重点之一。人格权编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自然是从保护私主体的人格尊严出发,相关规定不涉及亦不排斥载有个人信息之数据的市场化利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25条及第127条规定已为数据权利保护与数据利用规范的适用除外提供空间,《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可藉逐渐成形的数据资产治理观念实现与《民法典》规定的协调,表彰其所内含之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亦可避免一些涉及《民法典》适用范围的理论争议。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对《担保法》中有关保证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转变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从偏重保护债权人权利转向平衡保护债权人与保证人利益。《民法典》从修改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完善保证期间的推定规则、修正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以及增设保证清偿承受权四个方面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些修改在利益衡量上更加妥适,在法理上也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一是公力救济,二是私力救济。对于私力救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自卫行为,而缺少关于实际生活当中已经存在的自助行为的法律规定,与发达国家民法典相比,出现了权利保护的真空。为此,有必要探析自助行为的制度渊源及其必要性、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相关法律冲突等,以兹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15.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被奉为至理名言,从而在民法典中奠定了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基石,进而人们把《民法典》奉为“公民的权利宣言书”。诚然,民事权利保护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民法典的落脚点,但这远远不是民法典之所以伟大的全部。从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社会构建的视野,对民法典的社会价值略作管窥,会发现民法典为基层社会治理明确了应该遵循的诸多基本规则,在赋予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社会生活的义务底线,民法典也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新格局提供了重要的法治蓝本,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承担原则和责任体系使社会治理中责任承担机制有了刚性依据和强制力保障。因此,民法典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法治社会的法治基石,必须正确认识和充分发挥民法典的社会功能,让民法典真正走近群众,实现其社会治理效能,以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和鲜活的中国社会实际为根基,使我国的民法典的社会价值更加凸显、社会影响更为深远。  相似文献   

16.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皆由政府、法律家、民众共同完成:政府为编纂民法典提供政治支持;参与立法的法律家直接完成法典的技术建构;民众(即民事主体) 的社会生活为民法典提供现实蓝本;政府和法律家通过征询意见、习惯调查等方式使民众间接参与法典编纂。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之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以下称“民国民法典”),则主要是政府与法律家合作之产物,其中鲜有民众参与。南京国民政府与法律家合作立法,政府通过立法计划支持法典编纂,挑选法律家担负立法工作,法律家在政府的立法计划框架内完成立法作业。  相似文献   

17.
从逻辑上讲,并非不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动物。动物权利的保护,不应作为客体保护,而应作为主体来保护。主体的产生,乃是根源于社会利益和权利保护的需要。而主体在形成后也在不断扩张,诉讼实践就是主体扩张的重要动因之一。文章从主体、法律主体、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而及动物,以动物的生命权为核心,力图确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通过对动物主体地位及动物权利的论证,对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予以解构。   相似文献   

18.
私法之发达乃是个体权利之保障以及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志,然以何为其衡量标准?本文试就尤帝法典编纂以后之理性法典运动的背景为考察对象,并在此基础上以拉伦茨关于法律体系的评判标准对此运动之成果——《法国民法典》予以简要评析,希望以此为当下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9.
德国1990年在民法典中新增的“动物不是物”规定引发了法学界争论,动物是不是物?应该赋予动物主体地位还是客体地位呢?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近些年来受到人类越来越多的关注,这是因为动物种类在不断的减少甚至灭绝。动物种类的减少、灭绝与人类的行为密切相关,人类是时候采取措施来保护动物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必须赋予动物主体地位,事实上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也不可行。  相似文献   

20.
自然环境和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与必然要求。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植入绿色理念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观与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传承,又是对现代社会绿色发展时代精神的彰显,而且有利于弥补环境公法治理手段的不足和强化公众环境安全的私法保护。与公法治理模式相比,私法对环境的保护更具持久力,但绿色理念在民法典中植入不能突破私法本质属性和调整手段的限度。民法典编纂中绿色理念的建构应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明确将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二是在人格权体系中纳入环境安全权;三是分层次对动物进行保护与适度细化水权、采矿权等准用益物权;四是完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与环境侵权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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