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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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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没有作出解释何种情况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资方常以"末位淘汰""消极怠工""工作失误"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此,给劳动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不能胜任"的界定做一个说明,防止用人单位解除权的滥用给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造成不公。完善"不能胜任"制度对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4条概括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承继制度。为了缓解制度的刚性,将此项制度进行细化及完善,《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应明确现行立法中"等"的内涵及标准以及将用人单位发生部分变动列为前提之一。同时,在劳动合同的承继过程中进一步建立配套的劳动者异议权制度,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之权,并在劳动合同承继制度实施中,针对用人单位借机实施不利益变更劳动条件等行为以及不当解雇行为,建立适当的预防及补救措施,以保障劳动者之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用人单位解雇行为是劳动法律基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雇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定的实体条件,还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以规范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解雇行为程序规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将解雇事由和内容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和工会,确保劳动者陈述、辩解权利和工会的监督权及完善违反程序性规范解雇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4.
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缺失 ——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缺陷。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并未从改变“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力.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立法的本意是使仲裁成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5.
劳动规章制度具有内部性和职业性,在劳动者未违反其职业忠诚义务的前提下,劳动规则制度不可涉及劳动者的私人行为,唯刑事处罚之适用方可诠释对私人行为予以解雇惩处的合理性。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默示的法定义务,没有制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处置劳动者。另外,民主程序关系到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6.
<正>《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该条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调岗的权利,甚至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在现  相似文献   

7.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雇制度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以解雇事由为主,同时涉及解雇程序、解雇救济等诸多方面的内容,通过深入分析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法律的规定存在不少粗糙与缺漏的地方,可能为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埋下隐患。而在这个问题上,发达工业化国家与地区相关立法经验颇值得我们学习,惟有在借鉴优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对解雇制度进行精当的构思与设计,才能真正实现解雇制度中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相似文献   

8.
存在劳动关系,本来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明明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仍然会被法院判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又是为什么? 超龄用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构成工伤 [案例]刘先生虽然已经61岁,但却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由于其具有某种特长,公司也一直没有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5日,刘先生在上班期间,由于办公室电线老化,导致在使用电器时遭到电击并摔倒负伤,由此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而当其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李先生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自然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出乎公司意料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为刘先生构成工伤.  相似文献   

9.
广东省某市9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得不到按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几经协商未果,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者胜诉。该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的积极安排,未造成劳动者失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败诉。9名劳动者旋即上诉到市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不当之处,“应予以纠正”,也不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维持原判,同时确认9名劳动者在新旧单位的连续工龄。在处理这宗劳动争议案中,仲裁庭裁决应予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经济补偿,也不确认劳动者的连续工龄;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予经济补偿,但确认劳动者在新旧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就这样一宗劳动争议案产生三种裁决结果,个中原因,特别是劳动仲裁与法院审判在适用法律上的差异,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10.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之严重性边界在现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规范中未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是关于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也仅有部分地方性司法文件有所提及。这为法院裁量劳动者严重违纪问题留下了大量的司法裁量空间。裁判文书分析表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条款的司法适用呈现出非正面回应和裁量不一的倾向。其主要原因在于,现实复杂多样、法律规定模糊、法官裁量理念差异。问题的解决必然需要回归劳资利益衡平,从完善相应司法解释、统一法官裁量理念和提出可操作的严重性标准出发。  相似文献   

11.
工伤认定属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只要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对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得走上被告席应诉。在行政诉讼中,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要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换位思考,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研究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审理内容、审理程序,从而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一、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1.职权来源审法院审理行政诉…  相似文献   

12.
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立法的原则性缺陷的存在,导致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诸多困境。裁判文书统计分析表明:司法裁判者错误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较高;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二倍基数"标准的认定,呈现多样化形态;赔偿数额较大,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对此,在呼吁立法统一赔偿标准、降低赔偿金额的同时,赋予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对劳动合同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区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赋予用人单位以抗辩权。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同时,最大限度上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3.
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  相似文献   

14.
柯新华 《劳动世界》2010,(12):79-82
《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竞业限制制度,允许用人单位与相关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该制度规定得不够具体,导致劳动合同实务中存在一些误区。本文根据竞业限制的理论依据,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判例,探讨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和离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要素,有助于实务部门避免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15.
法国的雇主单方解雇分为个人理由解雇和经济理由解雇,而解雇要求具备实际的和严肃的理由,并在解雇通知书中列明,在理由竞合时按一定规则处理。解雇程序上则有预先面谈、解雇预告期等规定,雇主若违反程序需承担支付补偿金等法律责任。雇主与雇员的解雇争议可由法院审判,通过司法监督保障解雇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6.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影响劳动者权益很大,其权利行使并非漫无限制。藉由两个典型迁址案例对《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第38条第1项与第40条第3项进行检视,均发现存在难以自洽的司法困局,亟需重新调适规制进路。总体思路为:应从用人单位行使调动权的正当性基础和合理性边界入手对相关案件进行审查。具体路径为: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由劳资“合意”所创设,应在合意范围内承认用人单位调动权的正当性,对此合意宜作宽松认定和类型化的效力规制;若调动权具有正当性,应进一步对其合理性划分为主、客观两个层面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并通过增设司法解释条文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17.
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对该市人民法院一缴纳社会保险诉讼案的审理判决很不服气。起因是,该市一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市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法院做出此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据了解,该案并非个别,近一年中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几起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仲裁后,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都得到了法院同样的判决。对于这样的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引起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如果对这类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就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得到维护。鉴于在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的问题上与法院存在分歧,江油市通过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了一份《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  相似文献   

18.
案情简介刘某等31人因为加班费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该劳动争议案件期间,用人单位向法院提交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份《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对用人单位12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准许。起诉人刘某等31人均为上述1 2个岗位中的员工,而事实上用人单位实行的是  相似文献   

19.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世界先进工业国家劳动合同的常态已经得到广泛的适用。而在我国,由于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还没有一个科学明确的认识,导致一些用人单位竭力规避、部分劳动者盲目追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目前阶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况还不甚乐观,但它的价值不可否认,而且在我国也有着广泛的适用前景与空间。《劳动合同法》的颁行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了更好的适用平台和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的条款设计上也并不是完美无缺。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合同法》在适用上的漏洞逐渐显露出来,因此,国家在原有理论和立法基础上又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期补充与完善。但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问题上的规定仍有进一步推敲和改进的空间。  相似文献   

20.
李向志 《中国劳动》2007,(10):51-52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如果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被确认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此劳动合同只是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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