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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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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住房权是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通过考察住房权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对住房权的含义进行了一般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住房权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机制进行阐释.住房权的保障主要依赖积极的国家财政政策以及政府改善民生的政治合法性理念,而这正是宪法保障公民社会权实现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2.
住房具有公共产品和民生商品的双重属性,攸关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住宅确保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基于住房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民主法治的当代,黑龙江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深入推行国家保障性住房制度,确保公民住房权,规范黑龙江省保障性住房健康良性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和和谐社会进程。为此,黑龙江省有必要出台《黑龙江省住宅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配套法规,专门立法以彰显住房保障权,从立法高度为黑龙江省城市保障性住房的理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3.
社会保障被确认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始自十九世纪末的德国。随着人权思想的兴盛,社会保障权由普通法权跃升为普遍人权和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成为各国宪法规范的对象。随之产生的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对于推动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有效行使、保护和实现,有重大的促进功能。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产生和演变较之他国更为曲折反复,现行宪法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存在多种缺陷,使得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尚未真正成为公民的宪定基本权利。应通过修宪或释宪的方式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俾使社会保障权获得宪法的强力保障,并成为社会保障事业与社会保障法制进一步发展的根据和助推器。  相似文献   

4.
公共租赁住房是借助政策和立法支持,由政府或社会主体投资筹建,面向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新型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根本方式.我国于2009年首次提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此后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才逐渐出台,而且多以应急性和纲领性的政策和法律文件为主.当前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正处于建设初期,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房源供给、资金来源、准入和退出制度以及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应当整合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及法规,尽快制定《住房保障法》,弥补我国当前缺乏住房保障基本法的不足,促进整个住房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为配合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的实施,我国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土地、税收、金融等配套法律法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建设运营、后期服务等各环节都有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5.
在社会经济基本权利谱系中,作为劳动权重要内容的工作权不仅是人民获得有尊严之生活的基础,而且是个人实现自我价值与人格发展的途径.为此,国家应当积极作为,来保障公民工作权的实现.国际人权公约和多国宪法文本对工作权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并以各种方式来保障其落实.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保障公民工作权的实现,当务之急是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和发展宪法解释制度.  相似文献   

6.
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持续发展的"生命线"①。为了实现住房保障分配结果公正、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的目标,必须在制度上进行完善,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在逐步完善准入分配制度的同时,健全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的退出机制,在"入口"和"出口"两个环节加强管理,履行地方政府责任,最终实现制度创新与社会公平理论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7.
公民知情权是被宪法以及法律确认的,同时又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障和限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阶段已经初步形成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制度,但是还有一些缺陷。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应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体现公民知情权;尽快出台信息公开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保密与公开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8.
符启林  杨蕾 《南方论刊》2009,(10):49-53
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权属于基本人权,为全体公民提供住房保障是现代各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虽然经历近60年的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政策不连贯、立法层次低、缺乏配套措施等问题,需要对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进行重新梳理。本文针对中国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中的缺陷,提出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住房保障政策法律化和协调各项住房保障具体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确认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分化、权利意识增长的结果,也是完善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为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提升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扩大了私有财产权的范围;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和规范结构;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同时,宪法修正案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也为我国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只有其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宪法制定的理想。在制度实践中,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共同组成我国的法律规范审查体系,而这一体系又是由法律草案审议、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附带审查等一系列具体的审查制度组成的。通过对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梳理,可以发现合宪性审查的权限、能力、意愿、风险等诸多因素所带来的制度运行阻力,加剧了合宪性审查与现有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隔阂。因此,必须明确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定位,发挥法院在审查中的常在性、专业性和中立性,同时启动合宪性解释、畅通公民提起审查建议的渠道,以促进多维机制的衔接与互动,实现我国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11.
杨玲 《西部论坛》2011,(5):35-43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品种不断创,保障对象不断多样化,需要各地改革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在供应管理上需要注意保障群体的多元化、多层次特点,在需求管理上也要不断调整保障住房进入和退出的限制条件。重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管理机构尚不健全,机构力量薄弱,机构职能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单一,且租金标准与中低收入者期望存在差距;保障对象扩大化影响到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准入和审核方式需进一步完善,退出监管困难。应尽快出台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政府管理机构职能,建立分工明确、层级清晰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采取多元化供应方式,根据住房经济支付能力确定租金,以实现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供应;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严把进入关,实施有效的退出管理,以严格保障性住房需求管理。  相似文献   

12.
我国宪法和法律缺乏对政府间平等关系的规定,粤港澳府际合作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受到基于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原则质疑,府际合作协议缺乏法律效力。但宪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底线,府际合作不应属于我国宪法保留的范围,宪法容许符合民主、法治原则的地方府际合作试验。府际合作自愿博弈的缺陷要求通过一般立法进行规范,建立健全粤港澳府际合作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登记前买受人之期待权与所有权保留买受人之期待权都是德国期待权理论中比较成熟之期待权类型。因法律规范之完备制度设计,期待权可成为交易之对象,自由移转、质押。在我国不动产领域引入期待权理论,以其具有的处分效力、对抗效力增强对商品房买受人的法律保护力,提升我国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促进我国公民资财融通之效率。  相似文献   

14.
为了保障公民的诉讼语言权利,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了“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未对此原则的内涵进行细致且符合法律本意的解释。新疆司法机关具体执行该原则的某些做法或不利于各民族的融合与交流,或有违诉讼原理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新疆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从法律上建市完善的法务翻译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确立人权保障、权力制衡、宪法审查权独立等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国应建立兼具权力机关性质和司法性质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并围绕宪法审查权的独立性构建一元二级宪法法院。宪法审查的对象不应当包括普通公民;宪法审查的范围应当在比较分析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权力结构特点的基础上加以限定。宪法审查程序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形成一般程序规定和特别程序规定相统一的审查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6.
秦强 《兰州学刊》2007,(4):89-92,138
从本质上讲,宪法体现的是一种控制权力的理念,但控制权力并不是宪法的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规范必须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宗旨,合理安排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和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价值关系,最终通过对宪法规范的价值定位,来实现我国宪法的价值转变.  相似文献   

17.
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其社会权属性要求国家积极建立教育制度,完善教育法规,提供教育设施以保障其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扶持义务,不仅可作为补充受教育权的宪法论述,而且可被视为国家追求的目标和责任,因此具有最高位阶的客观法效力,能够对国家权力产生法律约束,有助于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中庸之道。宪法的国家教育目标务款要求立法机关积极作为,完善教育立法,充分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和谐社会公民政治参与权的法治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舜钦 《学术探索》2008,2(2):80-85
公民政治参与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受宪法和法律保障和限制,通过一定方式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并影响国家政治构成、决策、进程、结果,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侵犯和剥夺的权利。我国已形成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的法律制度,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住房权宪法保护之模式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房是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它对人权体系中其它权利的享有举足轻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从宪法层面对住房和与住房有关的权利加以规定和保护,住房权的宪法化和救济的司法化趋势非常明显.住房权宪法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宪法明确规定住房权,并作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给予间接司法保护;二是宪法明确规定住房权,并给予直接司法保护;三是宪法未明确规定住房权,但通过其它方式予以间接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20.
政务公开反腐败论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党政务公开政策有一个较长的形成过程。其内涵包括了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内的全部国家政务和群众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与活动中的公开问题。政务公开的政治思想基础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其法理基础源于公民的得知权与人民政府的说明责任,其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为各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及直接向全体公民的报告制度。政务公开具有明显的反腐倡廉功能。我国应建立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工作的公开报告制度;出版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公报,实现反腐倡廉工作信息情报公开;完善和修改相关立法与司法制度,对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公开制度予以司法保障;从而构建起我国实行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公开为核心的反腐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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