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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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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基于自然正义而理应拥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但该项权利行使的主体、对象、时间、方式等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其抵抗权的确立是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的,不过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我国存在一些实现上的障碍,因此需要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来扫除这些障碍:一是在立法规定中明确将抵抗权的行使对象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结合并确定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二是建立"抵制必须答复"制度和"争讼停止执行制度";三是针对行政行为建立独立的"无效确认之诉";四是规定行使行政抵抗权的相对人须对特定事实承担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2.
试论行政行为公定力之有限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无效的行政行为就没有公定力,相对人对之可以不予理睬甚至予以抵抗。但是在实践层面抵抗权的行使却处于尴尬的境地,由于实定法上行政行为无效制度的阙如,因而也就缺乏判断行政行为无效的可操作性标准。所以,立法上应确立行政行为无效制度。行政行为的有限性,除了行政行为的无效这种最主要的情形外,还包括在执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例外。  相似文献   

3.
公定力宣告行政行为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服从,而抵抗权却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质疑、不服从甚至是抵抗的权利。这二者之间似乎是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不可能同时存在于行政过程当中,但随着公定力与抵抗权两种理论的发展,二者的价值冲突正逐渐趋于缓和。二者矛盾的调和体现在制度建设上,就是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将公定力与抵抗权的相互关系制度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程序性与制度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性质上说,相对人抵抗权本质上属于程序性权利,它在发起前提上具有法定性,行使手段上具有消极性,作用时间上具有即时性,行使目的上具有阻滞性,效果功能上具有辅助性.作为一种消极的行政参与,相对人抵抗权主要表现为要求说明理由、拒绝、劝阻以及申诉、控告等形式.在相对人抵抗权制度设计上,需要建立和完善行使原则制度、无效行政行为确认制度和抵抗后果制度.  相似文献   

5.
行政抵抗权,不仅仅是道德的号召,更是法律的承诺.虽然其既有宪法上的理论依据,也有行政法上相关制度的支撑,但行政抵抗权目前仍停留在理论层面,仅仅是推断出来的应然权利,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实然权利.对于自身合法权益正遭受侵害或侵害威胁的普通民众来说,行政抵抗权,应是一种利益表达的特殊方式,其不应消释在以维护稳定为基本内容的传统行政执法模式之中.确立行政抵抗权制度,不但可以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规范相对人行为,而且可以约束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同时也是对我国传统权利救济机制的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行政抵抗权,是指法律赋予受无效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出于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必需,对无效行政行为所设置的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从的权利.探讨无效行政行为以外的另外一种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抵抗权对象的可能性及相关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7.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可能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基于“无行政处分即无法律救济”的诉讼原则并囿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我国一直将可能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然而,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法学发展的历史趋势,并且国内已经进行了相关尝试和探索.因此,可以从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增加判决类型以及建立行政事实行为的调解制度等方面构建行政事实行为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陈述权是行政相对人一项重要的个体权利,它在行政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忽略的价值.然而,这一权利除了体现在我国个别行政法文件中,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理论和实践界的重视,这无疑是我国行政法治的一大缺陷.行政相对人陈述权是个体化的权利,是由公法调整的私权,是程序性和存在于特定行政法关系中的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权预期适用范围包括:行政申请行为、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救助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制裁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  相似文献   

9.
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是行政法学上最缺乏研究的问题之一,法律规定也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在相对人面对巨大的行政主体时,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法要实现的目标也无法达到。基于行政法目的的要求、真正确立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程序双方性和可接受性的要求以及民主行政与合法行政的要求,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必然是行政法行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行政法学理论来看,通过对行政法学方法论发展脉络的考察,我们发现,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从忽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到重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过程。行政法学方法论发展的重要一点就在于对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重视,新的行政法学方法论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奠定了理论基础,并确立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理论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0.
抵抗权是一种公法上的“自力救济”,有其法理基础,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也有必要。我国有必要突破抵抗权的具体授权而赋予相对人一般的抵抗权。可以一种内部的行政程序,使相对人的抵抗权不致被强大的行政权吞噬,也能避免相对人滥用抵抗权而阻碍行政权的行使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在主体上只限于对行政主体的研究 ,相对人被冷落一旁。现代行政法将保障人权与追求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利的研究 ,已刻不容缓。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监督权的概念、客体、内容及存在的理论基础等方面的初步研究 ,可以说明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最直接、最尽力、最彻底的  相似文献   

12.
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理论的回顾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研究是行政法学领域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学术界对于行政行为效力基本概念的理解及理论术语的运用仍存在较大分歧,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概念体系.我们认为,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构建不仅要有理论自身的自洽性,而且要能够揭示行政行为效力的本质属性,体现行政管理的特色.就行政决定的效力内容体系而言,可划分为存续力、既决力和实现力;行政决定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  相似文献   

13.
在20世纪的西方法学中,"权利之声压倒一切",至今权利问题始终是其政治辩论和法律生活的主题.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中国行政法学,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也取得了诸多成就.在行政法主体研究领域,《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语义分析》一文突破传统的行政法学研究模式,以行政相对方权利为视角,对行政相对方权利这一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进行了创造性研究,构建了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理论体系,弥补了传统行政法学研究的空白.  相似文献   

14.
郭朋 《齐鲁学刊》2005,(5):144-148
当今各国政府为了应对日益扩张的行政职能的需要。采取了行政分权的措施。行政分权有利于政府合法性权威的树立,同时导致政府传统行政任务的私法化。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由于行政分权和行政任务私法化趋势的影响,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的外延应该进一步扩展。公用事业企业应该被纳入行政主体的范畴。公用事业企业具有多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用事业企业是行政主体,对公用事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相关事务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另一方面,公用事业企业作为政府管制的对象,又充当了行政相对人的角色,同时,公用事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私法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行政公开制度作为衡量一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已成为我国学术界各个领域学者竞相研究的热点。文章从法学角度对行政公开的概念进行了科学地界定,较为全面地阐述了行政公开的内涵,并从我国行政公开理论研究的程度以及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肯定了这些年来所取得的成果,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调查中相对人协助义务的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掌握行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同时也牵涉到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因此,行政调查制度不应仅偏重于授予行政机关调查权,还需兼顾对相对人协助义务设定的合理限度,确保二者之间的均衡。从促进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而言,研究行政调查中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及其限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对于交通累积记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学界及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提出了不同的学术观点,如行政处罚说、中间行为说、行政事实行为说、程序行政行为说.基于厘清交通累积记分行为法律性质的目的,首先对已有学术观点进行了批判论证.而后,在批判论证、借鉴已有学说优点的基础上,将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静态角度与行政过程论的静态角度相结合,重新对交通累积记分行为进行认识.经两方面的分析论证,将交通累积记分行为定性为行政确认行为.  相似文献   

18.
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由行政主体依法定要件实施的具有行政行为外型但与行政相对人权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内部行政行为或外部行政行为。其包括貌似外部行政行为的内部行政行为、貌似给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以第三人为对象的行为、貌似具有特定对象的对象不特定性行为、貌似实体性的程序性行为、貌似执行性的决策性行为、貌似设定义务的赋权性行为、貌似法律行为的事实行为等类型。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并非完全没有诉讼地位,它是具有部分诉讼地位的行政行为,即当事人有将其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人民法院有裁定不予受理的权力,原告资格转移后有再诉的可能,人民法院应作出适当的司法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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