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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法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行政紧急处置权的客观存在,并以一套不同于平常状态下的法律体制来规制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行使,使行政紧急处置权的运作始终不能偏离党政国家的法治轨道.通观国内及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状况和前期研究成果,以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相结合的视角,在界定行政紧急处置权涵义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行政紧急处置权法律控制,提出其具有立法层次不高、享有行政紧急处置权的主体不明确、行使行政紧急处置权的程序不完备、行使行政紧急处置权的救济途径不完善等不足,相应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紧急处置权法律控制的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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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合宪性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对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阐释,因为它不是一个纯粹的学理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应当在一国宪法和法律制度中体现出来.我国行政法目前还存在诸多的合宪性不足,基于此,行政法治必须由宪法定位、行政法制定主体相对单一、非立法机关行政立法行为应有正式授权、行政法实施依据具有唯一性、行政法促成宪法实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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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处罚法》存在的几个立法技术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大成就。然而,就该法的立法技术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且是一些十分关键的问题。如不采取有效方法予以解决,行政处罚公正化、合理化、规范化的问题就难以彻底解决。处罚种类和设走上的混乱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行政处罚的种类也叫罚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处罚没定是指违法行为与应承担责任的对应关系由谁来确定的问题。此问题在行政处罚制度中是最具实质意义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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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科学性之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科学立法是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一,那么,如何科学解读科学立法的内涵及相关问题就是理论界和法治实践不能回避的。正是基于此种现实需要,我们对科学立法科学性的构成要件、科学立法科学性的阻滞因素、科学立法科学性的实现路径等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认为科学立法科学性的主体要件是立法权的专属性、主观要件是立法过程的有准备性、客体要件是立法事态的法调整性、客观要件是立法行为的程序性;要实现科学立法,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立法逻辑的自下而上化、立法视野的全球化、立法案形成的专业化、立法效果的社会反馈化就是不可缺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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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权是行政相对人一项重要的个体权利,它在行政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忽略的价值.然而,这一权利除了体现在我国个别行政法文件中,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理论和实践界的重视,这无疑是我国行政法治的一大缺陷.行政相对人陈述权是个体化的权利,是由公法调整的私权,是程序性和存在于特定行政法关系中的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权预期适用范围包括:行政申请行为、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救助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制裁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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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与行政法的关系关保英,顾蓬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他还说,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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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协助是一重要的行政法治实践问题,对于扼制行政执法中的推诿以及其他不配合情形,促成行政主体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和履行职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一些地方立法和其他规范行政执法的行政法典则尽管确立了该项制度,但仍显粗疏。关于行政协助的具体形式、协助过程中的程序保障等问题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还是一个空白。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当将它作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构成部分,在进行行政程序立法时,将行政协助的程序考虑进来。同时,应当对行政协助进行具体的程序构建,保障其予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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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保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8):96-105
十九大报告对新时代法治政府作出了顶层设计。应当如何把握新时代法治政府精神,新时代法治政府精神与传统法治政府的特性有何逻辑关系,新时代法治政府精神具体如何构型等都是一系列需要从理论上解决的问题。法治政府建设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2004年和2015年两次系统性的构建工作已使我国法治政府具备自身的质的规定性。然而,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即使是2015年法治政府的新的顶层设计在诸多方面亦不能适应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和新的时代精神,法治政府必须寻求新的构型并确定新的发展方向。具体而言,我国新时代法治政府的构型及其走向应当表现为:小型化、简约化、服务化、生态化、商谈化、变革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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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我国传统行政法制度基础上的一项改革和创新,是一种相对柔性的法律行为。它打破了行政主体与义务人之间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格局,但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对所设定义务的克减,也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本应履行义务的扣除。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必须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始终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对社会的公定力、对被强制人的约束力、对行政主体的规范力和对第三人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