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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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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中央政府和滋贺县政府高度重视琵琶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通过湿地公约、环境基本法、富营养化条例等一系列立法实践,取得了琵琶湖水污染防治的成功,琵琶湖由此成为世界湖泊流域综合治理的范本。先进的环保理念、完善的法律体系、多种应对机制、自下而上的立法推动是琵琶湖水污染防治取得成功的经验。综合生态管理的立法理念、完善的湖泊水质保护法律体系、公众参与立法是琵琶湖水污染防治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建立在流域整体生态的基础上,而现行法律仍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缺乏协调统一性。对地方立法而言,碎片化的立法模式使得地方现行水污染防治陷入困境。这种现状催生了流域各行政区域协调合作的立法需求,因此需要设置协调条款对地方立法中流域各行政区域的关系及制度进行协调,其中省际行政区域间的协调是关键。以松花江流域为样本,识别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的协调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对协调条款中的基本要素进行规范性建构,以破解地方立法碎片化问题。  相似文献   

3.
[摘要]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防治不仅是政策规划层面的问题,更应该从法律规范层面对跨区水污染的治理模式、相邻政府间的协商合作等予以规制。跨区水污染的治理包括政府主导型、政府指导型、自组织型三种模式。针对长江流域跨区水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地方保护主义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法律层面的规制应以循环经济理念和流域控制理念为指引,形成完整的流域跨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以宏观综合性立法规范跨区水污染的防治,健全跨区水污染管理体系和解决程序。同时,完善多元中心府际协作治理机制、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流域跨区生态补偿制度等,以法律和制度体系保障长江流域区域间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4.
水资源保护包括水量与水质的保护,水污染防治主要是水质保护。这种关系在立法上表现为:各国水法内容上千差万别,但都将防治水污染作为水法或水资源保护法的一项内容。在我国,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之间的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更为明显,针对水污染严重、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衔接不够等问题,水法强化了水资源保护的规定,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补充完善。鉴于我国现行水事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立法切实解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5.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6.
保护和改善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为子孙后代造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历史使命,根据流域(或区域)生态学系统原理,结合洞庭湖流域存在的生态及环境问题,提出了流域生态环境、生态资源保护和改善的初步设想与建议。  相似文献   

7.
流域立法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域生态系统日趋脆弱使流域立法已经成为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流域的特性要求流域立法理念应在可持续发展精神的指导下,以系统的、开放性的、可持续的思维模式来设计流域立法的制度框架结构,以义务为立法本位来规范限制流域内人们的行为活动,以便更好地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流域立法应选择流域综合法的立法模式,既包括流域各资源环境要素,又涵盖对流域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流域社会经济要素。流域立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流域规划制度、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及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相似文献   

8.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与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反省,探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问题。认为水污染事件背后是分处松花江上下游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之间基于“相互性”而长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构建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框架包括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补偿资金的筹集、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构以及补偿资金的支付等内容。  相似文献   

9.
作为一种环境管理经济手段,流域水生态补偿对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立法存在着没有国家层面专项立法、地方立法不一且差距较大等问题。为保护流域水生态和水环境,我国急需针对流域水生态补偿进行国家层面专项立法,并深刻认识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经济手段性质及其在流域水生态保护中的地位,推动地方流域水生态补偿立法。  相似文献   

10.
中国《长江保护法》开启了流域立法的新篇章,《黄河保护法》也于2023年正式实施,两部流域立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创新内容。但流域立法涉及广泛而复杂的制度和实践问题,对中国流域立法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仍需研究阐释,以对未来流域立法形成学理和制度引导。在制度设计上,两部法律以整体观作为流域立法的方法论基石,清晰界定流域的内涵、合理定位流域立法的属性、明确流域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流域立法奠定了基本的话语基础。在价值体系和基本原则上,流域生态安全是流域立法的首要价值,流域高质量发展是流域立法的根本价值;流域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为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和系统治理原则。在流域立法基本价值和原则的指引下,建构以“中央-流域-地方”不同层级事权体系为核心,以流域统筹协调管理、流域规划、流域污染防治和资源开发利用、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流域多元治理机制为主要规范和构造脉络的流域法律制度体系,是新时代通过科学立法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1.
秦巴山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是秦巴山区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在对秦巴山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环境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当前秦巴山区水资源开发与保护除了水资源的优势开发还不够外,还存在着如水资源利用率低,河流受污染风险高,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及生态补偿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快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应政策,改革流域和河段管理制度,强化依法治水、严格红线管控,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水污染应急管理机制,依托现有的水资源优势、创新水经济发展模式。  相似文献   

12.
通过构建跨区域水污染防治的3 个相邻地区博弈模型及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政府监管与排污企业博弈模型,深入分析了流域水污染防治各利益主体的博弈及最优策略选择,提出建立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分配机制、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制度和长效环境经济政策,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  相似文献   

13.
洞庭湖湿地保护地方立法面临着经济发展、防洪、防治血吸虫病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需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有效的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法律机制,确立湿地地役权合同制度,理顺公共生态利益和私人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4.
流域立法源于流域生态学、复合生态系统观与水治理结构扁平化的综合发展,其制度目的是实现流域内各政区对水资源公平合理地开发利用,促进流域保护治理上的集体行动,并承担起推动宏观政策实施、弥补分割立法缺陷和形塑流域治理新秩序的功能。在系统论思想下,流域立法目的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完成从线性立法向非线性立法、从权威式立法向合作式立法的转变。从立法规律和客观实际出发,我国流域立法宜采取“流域基本法+流域特别法”的模式,通过完善流域法制来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治理提供法律支撑与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15.
制定黄河法是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科学的立法定位是黄河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对于黄河法的制度选择影响深远。黄河法应当以全流域为调整范围,将黄河问题置于流域整体视野之下予以统筹考虑。黄河法应当遵循整体系统性的立法思维,以全要素为规制对象,实现流域内山水林田湖草沙的一体化保护。黄河法应当统筹流域内各生态环境事务,以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修复、自然资源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事务为核心实施整体管理。黄河法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众参与为基础、以市场调配为动力,实现多主体协同共治。黄河法应当坚持多元规制手段,以科学的空间规划、严密的用途管制以及多样化的制度措施,确保立法目的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处于一种割裂状态,未能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对生态保护做出统一、协调的规定,现行环境资源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立法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完善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应首先确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构建由生态保护综合性基本法和各种涉及生态保护的单行法(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特定自然区域保护法、各类型生态系统保护法和提供各种生态保护手段的单行法)、区域(流域、特定地方)生态系统保护法、生态保护标准共同构成的内部协调、外部统一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17.
调查分析和探讨了1949年以来洞庭湖区的环境变迁的趋势、环境恶化的原因以及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的思路。洞庭湖区环境变迁趋势呈现的突出问题是:湖泊面积缩小;容量功能减弱;水质污染严重;生物多样性下降;血吸虫病疫情扩散。导致上述变迁趋势的显著人为因素除了围湖造田、流域水源涵养生态系统破坏、湖区外源污染加剧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外,还有三峡工程的影响。针对洞庭湖生态环境恶化的现状与成因,在新的历史时期,有必要从理论认识、政策法规、机构设置与实践各个层面引入生态文明的理念,理顺洞庭湖流域的生态关系,以依法治湖、创新行政管理模式、严格控制外源污染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四个方面为重点,促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8.
流域跨界水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亟待打破各自为政的行政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催生地方政府合作治理。通过分析长三角地区流域跨界污染治理模式,为地方政府合作行政治理的设计提供了一个现实依托——水污染治理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可以发现制度创新是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合作治理的关键所在,然而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必须要有正当性依据,制度安排和合作规则等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才能促使长三角地区政府合作行政更为高效。  相似文献   

19.
湘江衡阳段水污染的防治对整个湘江流域的治理极为重要。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来源主要有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季节性污染和水上餐饮污染等,尽管相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是存在水污染防治监管不到位、水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水污染防治力量有待加强等问题。基于此,文章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调整产业结构、强化监管职能、加大整治力度、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防治对策。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和措施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使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立法乃至整个环境立法都有新的发展。其突出的进步和贡献是 :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纳 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指标;明确规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扩大了水污染物总 量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了与之相配套实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以专章规定的形式强化 了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对水污染事故的处置;授予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决定并实施限期治理 措施的权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纠纷解决的程 序规定以及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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