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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8,(1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的文字有意模糊,中菲南海仲裁案《7月12日裁决》竟给出解释。几位负有盛名的国际法学者研究发现这些解释背离国家实践。本文使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关于条约解释原则进行评价。笔者认为,就用语的通常意义而言,仲裁庭忽略待解释条款第一个字(rocks,即复数"岩礁")及第二个字(which)的含义。就上下文而言,仲裁庭对于第121(2)条前七个字视而不见。就条约解释学而言,仲裁庭使用无足轻重的材料来寻求"目的及宗旨";就"立法准备文件"而言,仲裁庭也选取无关紧要的材料。藉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时未被采纳的特定提案遂能复活为被解释后的条文内涵。显然,仲裁庭对于第121(3)条的解释明显违反诸项条约解释原则,未来难以被公约缔约国遵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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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7,(1)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2016年7月最终裁决中认定对菲律宾所提的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相关的诉求拥有管辖权,并裁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则。本文结合2015年和2016年两个阶段的裁决书,从三个角度评析和质疑仲裁庭对历史性权利相关诉求的管辖权,认为:两阶段裁决所援引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菲两国之间存在关于历史性权利的真实争端;即使争端存在,该争端在性质上也并不属于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从《公约》第298条看,相关诉求所反映的争端在性质上构成关于海洋划界争端的一部分,属于《公约》允许中国声明排除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管辖的一类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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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是危及公海海上安全的国际犯罪。虽然《日内瓦公海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公约都对本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做出了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本罪的具体刑事责任。因此,公约缔约国就必须在其国内法中将公约的内容加以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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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管辖权,同时又对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做出了诸多限制。沿海国对外国船舶污染刑事立法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公约》的限制性规定。与《公约》的有关规定相比,我国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规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和签字国,我们理当积极依照《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管辖海域内外国船舶污染的现状,完善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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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家利益至上仍然是无可厚非的。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在维护公约精神、履行公约义务的同时,理应享拥公约赋予的权利——国家利益,并得到公约的强力保障。然而,作为折衷产物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30年的实施过程中,虽建立起了一套新的海洋法律秩序,但“软法”的迹象显现。就我国岛屿争端的现实来看,公约在争端解决上少有效用,我国的海洋权益屡次被声索国恶意利用公约之名侵占。本文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退出机制,对我国保留公约缔约国身份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结论是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共存,如果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矛盾进一步突出,退出公约,可望争取更广大的处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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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6,(5)
特别敏感海域制度是国际海事组织主导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通过规范国际航运活动实现海洋环境保护,与其他相关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具有差异性。南海符合特别敏感海域选划标准,从南海争端现存局势看,在南海申请指定特别敏感海域对中国利弊均存,但利大于弊。中国应当在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框架内,主动介入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越南所提特别敏感海域申请,从把握区域环境治理国际话语权及积累政治互信角度出发,采取双边路径与多边路径相结合的方式,以国际海事组织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依据,选择适宜于本国的特别敏感海域制度申请路径及海域管护措施,以维护我国在南海享有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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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则的不确定性,引起缔约国海洋争端的潜在可能性较大,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效果将对海洋秩序的确立产生关键性影响。而复杂的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存在缺陷,但是也为缔约国在最大程度上利用这一机制安排了足够的空间。适应这种制度并面对越来越严峻的海洋争端形势,中国应及时改变以往单一、僵硬的海洋争端解决策略,充分利用海洋争端解决机制椐供的审问.诜拯手翻扔的廓勤。曲掘狴纬矬锻溘曲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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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6,(1)
南海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意义上的半闭海,因此沿岸国家理应善意履行其中的合作义务。尽管合作义务的法律属性由于《公约》第123条的措辞含糊而引发一定的争议,但按照条约解释的原理,半闭海沿岸国家的确被施加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义务。对比欧洲半闭海沿岸国合作的先进经验,目前南海地区的合作基本上处于初级阶段,其局限性在于: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的困扰,区域性国际条约或机制的匮乏,以及缺乏强有力的区域性组织的驱动。从前瞻性角度来看,在南海争端最终获得解决之前,南海周边国家应当保持适当克制,并着重在一些低敏感度的领域开展功能性的合作,以将南海建设成为"合作之海,友谊之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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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历史上,国际社会为禁止制造和使用化学武器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但化学战的发生使国际公约屡遭践踏。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违背国际法在中国战场进行化学战,战后又大量遗弃化学武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97年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销毁遗弃在其他缔约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2012年是日本全部销毁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最后期限,理应遵照国际法承担起应负的历史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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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对沿海国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具有重要影响,但各国对委员会建议的性质与效力存在争议。从法律性质角度看,委员会建议不仅仅是"建议性"的,而是一种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产生法律效力,约束提案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甚至可能形成习惯法,对非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委员会建议的提出和其效力的产生,还可能受划界争议等例外因素的影响。中国提交东海划界案,一方面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划界争议难以从委员会审议中获得有力支持,因此其效果不可高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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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维护公约的精神和严肃性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既需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保持航道畅通和航行自由,又必须援引公约,捍卫在领海的主权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内的主权权利,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恶意利用公约,并以公约之名行侵犯中国权利之实。本文围绕相关国家对公约的不同释义而产生的分歧,探讨公约在争端解决中的优势与缺失,以及其在南海争端中应发挥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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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20,(10)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主权明确、权益共享"的模式结束了北极重要岛屿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主权争议,条约在把群岛主权赋予挪威的同时,将在群岛陆地及领水自由进出、捕鱼、狩猎、开展海洋、工业、矿业或商业等活动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所有缔约国,以此建立了一种公平制度,以实现对该地区的和平利用。随着国际海洋法发展,缔约国围绕群岛渔业保护区与大陆架海洋权益是否应平等赋予缔约国的争议不断涌现,挪威凭借条约赋予的主权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也不断压缩缔约国在该岛平等权利的适用空间。作为该条约缔约国、重要的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方,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与条约平等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鉴此,中国应坚持《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平等权是条约基石,主张基于条约序言"公平原则"的目的与宗旨对平等权的适用作进化解释,以保留基于平等权在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经济权利,对争议问题应加强与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双边和多边沟通和磋商,以促进北极地区的稳定、开发与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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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议会理事会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宗旨:政府的权力必须建立在人们通过周期性的真正的选举所表达的意愿的基础上;接受世界和地区性人权公约缔约国所承认的关于周期性自由与公平选举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每一个人都有直接地参与政府或者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间接地参与政府的权利,都有在选举中秘密投票的权利,都有成为候选人的同等机会的权利,都有独自或与他人联合发表政见的权利;认识到每一个国家都有主权根据它的人民的意愿并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自由地选择和发展它自己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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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海"作为地理概念的产生与命名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海作为国家海洋领土长期占有与实际控制的事实,并在近现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民国时期在维护国家海洋国土的斗争中,以"南海断续线"标注于我国地图,既是对"中国南海"传统海疆范畴的考订与昭示,也是遵守当时国际法前提下的主权宣誓,更是依托当时国际习惯法维权的具体手段。本文认为,"南海断续线"具有"中国传统海疆线"的法理地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历史性权利要件,是不容否定的,这应作为我国与南海周边诸声索国就南海问题磋商与谈判的关键性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