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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维护公约的精神和严肃性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既需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保持航道畅通和航行自由,又必须援引公约,捍卫在领海的主权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内的主权权利,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恶意利用公约,并以公约之名行侵犯中国权利之实。本文围绕相关国家对公约的不同释义而产生的分歧,探讨公约在争端解决中的优势与缺失,以及其在南海争端中应发挥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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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转移到权力共享——新兴体系内国家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洁宇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79-85
现实主义学派的核心概念权力转移,而非建构主义学派的核心概念身份转移,能解释国家在进入西方主导的国际体系后,某些体系内外行为体对它采取的敌对态度。国际体系是权力体系,国家进入国际体系意味着权力的上升,改变了原有的相关权力对比和资源支配格局,造成了体系中的权力转移。国家的理性、国家间的重叠性利益能使国家采取权力政治新思维,实现权力共享,其特征是权力效力的客观外溢、权力的整合和嫁接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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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和先占(占领)行为,是判断领土主权归属时采纳的重要证据。有效占领是先占(占领)的必要要素,体现为国内立法、行政管辖等。陆权决定海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所在。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毗连水域拥有不容置疑的历史性权利,有国际条约和先占(占领)行为为依据。其他相关东南亚国家的证据在可采性方面存在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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