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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垄断认定的理论架构应从垄断概念开始 ,进而解构出垄断认定原则、类型化和构成要件等。这是一个从抽象垄断概念到相对具体的构成要件的思维和认知过程。这种认定路向有助于建构起中国的反垄断法学。  相似文献   

2.
经营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可能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在认定研讨会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时,主要看它是否具备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内容和行为的方式这几个必备要件,还需要考虑它是否具备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这两个选择性要件之一.对于构成垄断协议的研讨会,要基于反垄断法的要求和研讨会的特点去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还要就其是否能够获得豁免待遇问题进行恰当的处理.  相似文献   

3.
董新凯 《学术界》2023,(11):67-80
从维护公平竞争和为算法运用创造良好环境的角度考虑,反垄断法应当加强对算法运用的规制。基于各种算法的特点、限制竞争情况以及境外反垄断实践,轴辐类算法共谋应当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尤其是对于其在反垄断法上行为属性的认定。从各类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轴辐类算法的特点看,绝大多数限制竞争的轴辐类算法共谋可以归入垄断协议的范围,偶尔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经营者集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轴辐类算法共谋可能同时触及多种垄断行为,究竟是按照多种行为分别处理还是仅仅按照其中一种行为处理,要考虑当事人是否重合、各种垄断行为涉及的法益、行政处罚的原则要求和轴辐类算法的特点等要素。  相似文献   

4.
判断数据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关键在于厘清数据内涵的层次性。数据具有符号层和内容层两方面的含义,数据符号层对应数据的本体法益,数据内容层承载数据的功能法益。数据符号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未经特定运行规则和算法加工,不具有经济价值,无法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但其具有独立的数据安全价值,属于阻挡层法益。数据内容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和支配可能性,属于财产性利益。侵害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财产性利益犯罪。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数据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具备金钱价值或被一般人认可的类型化的主观使用价值;行为没有造成数据财产性利益损害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在主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应严格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中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对数据财产性利益的利用意思应被限定为经济利用意思与一般人认可的利用意思。  相似文献   

5.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6.
当前正是数据经济和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在两者深度融合促进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反垄断法在规制垄断协议、界定相关市场、审核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带来一些难题。为此,需落脚大数据本身,以互联网平台双边市场特征为出发点,引入算法规范价值伦理、市场调节和调研机制来尝试规制互联网平台垄断协议。当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时,应厘清涉案平台类型,定位被诉损害行为发生市场,选择适合的界定方法。在合理情况下,探寻淡化“相关市场”概念。需建立多元申报标准,在审查时注意找出经营者集中的背后动因,在一定情况下将商谈作为审查的必经程序,以此规避以扼杀创新和限制竞争为目的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7.
行为违法判断能够助力识别信息处理者之行为是否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对于权益侵害要件认定具有工具性价值。为保障该工具性价值发挥,应建立权益侵害要件双阶层认定机制,以行为规范与信息自决保障的关系为标准,类型化个人信息保护行为规范,确定违法违规行为与信息自决贬损之间的关联状态;个案中,法院需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权衡,即权衡信息主体人格尊严或人格自由是否因信息自决受到妨碍而遭受信息处理不合比例侵害。个人信息侵权证据偏在会引发信息主体就行为违法所涉侵权事实的证明障碍,行为违法对于主客观构成要件认定具有双重作用,就该事实的证明构成裁判证明评价重心并可能导致证明评价障碍。对此,应在立法框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下,根据案情在客观构成要件认定环节对高度可能的心证程度从低把握,减轻信息主体的证明负担。  相似文献   

8.
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协议并不总是以单线条的横向或纵向的形式存在,纵横交错的协议结构亦是其常态。形式上的纵横交错,容易遮蔽垄断协议的实质,造成规制方法上的迷失。厘清混合协议中的纵横关系可知,对于存在横向关系的纵向协议,应当直接从纵向切入予以规制;而存在纵向关系的横向协议则与轴辐协议存在交集,应进一步考察分析。深入考察轴辐协议的“中心-边缘”结构和运行机理,可明了其仅作为一种经验类型的意义,而作为独立规范类型则不成立。规制轴辐协议应当回归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明确本身违法作为其分析模式,于证据的发现与认定上聚焦于轴心-轮辐-轮辋三大构件,并以其A-B-C型协同结构为基础,厘清信息传递机制和确立横向意思一致的推定方法。  相似文献   

9.
平台对商户及消费者实施的持续性、规模性价格补贴在繁荣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负外部性。与平台价格补贴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公共政策涉及价格法、竞争法和平台经济监管等多个领域,但既有的规则对平台在价格违法行为中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认定,在具体内容上或难以直接适用,或以行为人为直接经营者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设置的豁免情形亦过于宽泛。应树立明确的规制理念和立场,以价格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机构为不同类型补贴行为的规制主体,强化规制依据的针对性。应明确平台可以构成低价倾销或掠夺性定价的主体,对平台价格补贴引发的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予以类型化的法律规制,并在平台经济监管领域的法律规范中完善法律规制的基础设施建设。  相似文献   

10.
串通招投标作为一种与价格有关的限制竞争协议,被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所规制。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制裁措施,在弥补因串通遭受的损害之余,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串通行为,维护了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机制。串通招投标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串通行为要件、串通人和请求权人主体要件、主观过错要件及损害结果四个方面。在赔偿范围上,我国应实行双倍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1.
串通招投标是一种双重构造的价格协议,其构成要件包括协议或协调行为为表现形式的行为要件、复数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复数投标人、行业协会的主体要件、在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的市场效果要件。串通招投标表现为投标人间的横向串通和招标人与投标人间的纵向串通,前者实行本身违法的规制原则,后者实行合理原则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2.
黄新华  温永林 《东南学术》2023,(2):114-124+247
以大数据为基础、以复杂算法为核心的智能技术,已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增长的重要力量。但算法自主能力提升和算法应用场景拓展,使算法治理可能成为异己的力量,引发平台垄断、隐私侵犯、参与弱化、算法歧视等风险,算法规制的善治要求应运而生。然而,寻求面对技术、经济、社会、政治问题交织叠加的算法规制的善治之道,面临着多重目标、信息壁垒以及规制制度缺位与能力不足等一系列挑战。实现算法规制的善治需要完善算法规制体系,构建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推动有意义的算法透明,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消除算法规制中的信息壁垒;推进规制制度变革和规制理念创新,把国家算法权力纳入规制范围,提升规制队伍能力水平和发展敏捷性规制工具。只有实现技术向善的算法规制,才能在技术应用驱动的经济发展与福利增长中创造高品质生活。  相似文献   

13.
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所有法定证据一样,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价值两大要素.然而,在证据资格和证明价值的内部构成要件方面,鉴定结论有其独特的内容.从静态分析的角度看,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取决于内容客观性和实质关联性,其科学性特征既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又决定着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结论证据要素的审核认定依赖干严密而规范的质证和认证活动.  相似文献   

14.
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了汇率操纵标准,其缘于阻止操纵美元汇率获得贸易竞争优势,防止由此造成的贸易赤字和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逆差;该标准由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构成。近年来,美国汇率操纵标准因多年认定不存在汇率操纵国而受到责难,特别是在当前美国面临经济困境、工人失业和政治选举的压力下更是受到质疑;不过,现实中也存在对美国汇率操纵标准有利的因素。美国汇率操纵标准的存或废取决于矛盾力量的对比。如果当前趋势不发生大的变化,那么现行的汇率操纵标准很有可能被废除。  相似文献   

15.
个人数字身份是大数据时代经济盈收与数字国家构建的先决条件,按应用领域、提供主体意愿等不同而有多种分类。目前伦理与法律对数字身份权如何确定、保存、使用,是否"下海"和如何"下海"都缺乏适度考量。其外向增量而非存量内卷的生态系统及多样性和流变性特征,不断引发出身份认定难、安全与隐私权交叠、自由意志受制约等伦理困境,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数据时代数字身份的规模发展,从伦理规制的角度涉及个人数字身份的开发、管理、保存和使用四个环节主体。规范大数据技术应用中的个人数字身份,应加强开发主体确立身份标准、管理主体进行产权规范、保存主体提供数字保险柜、使用主体确定控制权这一系统伦理链条的规制建设,从而形成正向反馈的良性生态和创造最大化价值。  相似文献   

16.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成为重要的竞争资源,数据的互联互通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当数据的缺失阻碍了市场竞争时,数据的强制开放成为摆脱数据困境的首要选择。从数字经济背景下关键设施原则适用的可行分析中可以发现,关键设施原则契合数据开放的现实需求,且数据开放共享具有现实可行性,关键设施原则的认定要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现有竞争法规框架下,适用关键设施原则具有合理性,能够有效解决数据封锁带来的竞争损害。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适用关键设施原则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增加关键设施原则认定要件的相关规定,为其适用提供规范依据;二是明确关键设施认定要件,从规则层面实现制度适用的可操作性;三是对于关键设施原则适用中的隐私保护和对价确立问题给予充分考虑,坚持个案分析原则,立足于行业发展整体目标,平衡公共利益与创新发展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7.
关于商誉侵权构成要件的若干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社会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 ,良好的商誉对生产经营者来说可谓安身立命之本 ,对商誉权的保护应该不拘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 ,而应是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公正有序发展。对商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重新认识 :商誉侵权的主体认定应不限于经营主体 ;商誉侵权的主观要件应不限于故意 ;商誉侵权的客观方面应不限于“虚伪事实”。只有重新认定商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新增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类型,司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在于判断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具备“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两大核心构成要件该当性。通过类型化分析高空抛物行为,发现既有法律手段足以规制该行为,刑事立法应保持谦抑性,无需新增条款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反垄断法进行温和规制是以效率为优位,以行为理论为基础,以对企业垄断采取停止违法行为和损害赔偿为制裁方式,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干预,维护企业公平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在当前经济、社会和法治环境下,我国反垄断法应在价值取向上实行效率优位,对垄断的认定原则采取有限列举与严格概括相结合的行为主义以及严格控制垄断行为范围,促进保护创新三个方面建构温和规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20.
民事再审新证据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储敏 《江淮论坛》2005,(1):44-49
再审新证据一直是民事诉讼中争议较大、难以把握的问题。本文对再审新证据存在的价值进行了理性思考,提出应当肯定再审新证据的地位,并从形式要件、主观要件和实质要件三个方面,对再审新证据的界定条件进行了探讨。同时,还对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适用,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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