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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乎专利权的权利行使以及责任承担。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人不一致,给现行专利法带来了挑战。通过对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专利属性进行分析,并结合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论,从法律上明确了人工智能本身“发明人”的地位。建议合理调整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专利属性标准,构建明确可行的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模式;逐步确立切实可行的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机制;从不同角度完善专利法制,明确专利权的归属、行使及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不清及专利权统归单位所有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分析对比国内外有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权利归属的相关立法,建立发明人优先、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的专利权权利归属制度,明晰和简化构成职务发明的要件理应成为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3.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发明人主体资格、其生成物的可专利性及审查条件、权利归属、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传统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与其生成物的区分是讨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法律问题的前提,发明人主体资格并不影响生成物中的技术方案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在审查条件方面,可以适当地采用综合对比原则以确保新颖性审查的准确性,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拟制以提高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同时要坚持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在权利归属方面,经人工干预的发明,其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发明人;未经人工干预的发明,应当参照适用职务发明和委托发明制度来确定其权利归属。在侵权责任方面,由于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承担责任,应当将侵权责任分配至其背后的相关主体。  相似文献   

4.
专利权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专利是发明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一项契约.据此契约,发明人获得一定期限内垄断实施其发明的专有权利,社会公众获得发明信息并可以在专利终止后自由实施发明.专利权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功用是实现权利垄断与信息公开之间的精致平衡,此外还发挥着激励发明创造的产生、给予专利权以道德上的正当性等扩展功用.专利权社会契约理论来源于政治哲学上的社会契约理论和私法上的民事契约理论,是二者的有机统一.专利权社会契约理论深刻说明了专利充分公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内容架构.专利权社会契约理论要求专利权人必须公开其发明创造,且公开本身必须达到能够实现的程度;专利权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且不得超出说明书披露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如第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与本条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容易产生歧义;又如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职务发明,本身就不具合理性。因此笔者建议在第三次修订专利法之时,重新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平衡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写就于机器创作存在于想象年代的著作权法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以及人工智能利用版权材料的法律定性问题,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关键议题。基于功利主义、人格理论、认知成本与域外经验的分析框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获得作品资格的可能。基于信息成本、介入程度、负外部性以及域外经验的分析框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应以约定优先,法定缺省规则则依各方介入程度确定。基于交易成本、制度优势、社会福利以及域外经验的分析框架,应当引入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  相似文献   

7.
"专利楚奥"是实践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专利权人,也可以指此类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现象。专利楚奥往往有"放任侵权"或"欺诈、要挟"之嫌,在导致一些企业受到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加剧了专利制度的"工具化"倾向,影响了专利诉讼制度等的健康运行。不过,专利楚奥也探索出了一种专利运营模式;因此,对其不能一味地予以反对或是支持。应对专利楚奥,可从专利性判断标准、专利权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来完善具体的专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往往被忽视。有的学校在科研管理上只注重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科研成果验收,没有对验收后的科研成果进行跟踪管理,对科研成果是否申报专利、由谁申报专利、专利权的归属等问题关注不够,以致被侵权的现象经常发生。高等学校应加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杜绝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报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的专利权。  相似文献   

9.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技术开发完成后,作为其成果的发明创造产生的权利之一,也是保护技术权利人就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保证。申请专利的权利指向的客体和开始终止的时间对讨论其归属有着重要影响。不同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不同,总的原则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就属于完成技术开发的人。独立开发的技术分别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各个民事主体开发技术和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平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在排他性问题上和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有本质不同。这种差异刺激着开发技术的人早日申请专利。在国际化背号下,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和转让发生了新的变化。如果充分利用同一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产生经济效益是所有开发技术的人应当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专利权作为私权,须明定其权利归属,同一个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世界通行的做法采先申请原则,对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以优先取得专利的权利,而美国一直以来采先发明原则。但是,受国际专利调和化运动影响,美国国会开始逐步努力转向采先申请原则,此次美国专利法变革即为其最终结果,尽管学界对于此次变革的前途争议不停,但从整体上来说,采先申请原则相较于先发明原则仍有其进步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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