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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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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法律适用中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①关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第三者侵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 ,应与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②关于举证责任。就当事人举证难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③关于损害赔偿适用条件的扩大。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条件过于狭窄 ,应当增设法律条款 ,并在立法中规定概括性条款。④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我国离婚精神损害有两种赔偿方式 ,引“评定客观化说”分析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因素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颁行实施以来,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原则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把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更能反映离婚损害赔偿的本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应当丛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分析其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损害赔偿纠纷还必须考虑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赔偿数额以及诉讼时效等因素。  相似文献   

3.
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配偶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效规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侵权行为,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但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狭小、举证难度大、赔偿义务主体与索赔主体过于单一导致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无法充分得到保障,过错方配偶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力制裁,无法充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鉴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缺陷,必须加以改进、逐步完善,具体途径包括:一是通过法律程序增加离婚赔偿法定情节和兜底条款;二是将破坏婚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畴;三是扩展无过错方举证的法律边界,法院可依无过错方申请调查取证,也可依职权主动取证。  相似文献   

4.
婚内侵权因具有违法性,应在法律上予以禁止。夫妻一方因过错侵权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针对夫妻侵权,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离婚这一高昂的代价使得很多受害配偶在主张自身权利时止步,单纯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有鉴于此,文章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婚姻领域的法制现状,从夫妻侵权责任的适用、夫妻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对其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5.
受雇人因雇佣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雇佣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是一个新的法律原则及法律课题。这一新型侵权责任的立法有其特定的宗旨及理论依据;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如受雇人应否负连带责任;雇佣人在对第三人负责之后,对受雇人的追偿权;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等也据此可以解答。  相似文献   

6.
处理因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 ,关键问题是要分清船舶碰撞和船舶油污这两种法律关系。对于船舶碰撞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而对于船舶油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仅追究漏油方的赔偿责任。只有当两艘以上船舶都漏油 ,且损害无法合理分清时 ,各船才承担连带责任。漏油船做出赔付后 ,可按照碰撞的过失责任比例 ,向非漏油方追偿。  相似文献   

7.
我国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立法对责任主体制度的建构存在严重缺漏,法规体系多重“防治”而疏忽“补偿”。机场噪音损害责任主体是机场噪音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构的核心问题。从机场噪音产生的原因上探讨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是较为现实可行之道。航空公司应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可通过其向机场缴纳的起降费中增加噪音防治费予以落实。机场应基于“过错推定原则”承担噪音损害赔偿责任,但因目前机场权属与管理的多样复杂性,具体的责任承担可具体分析。作为机场和周边建筑的规划方、建设方、环评方和审批方等相关部门单位,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对机场噪音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违约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归属为民事责任。比较国内外立法 ,结合司法实践 ,从三个方面对其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 :在责任的构成条件上 ,其与损害赔偿责任条件相同 ,要求具有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不同的是违约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在责任的适用范围上 ,要求“完全赔偿”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但设定了“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作为限制 ;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为损害赔偿额 ,而违约金须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减时才能转化为赔偿额而成为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具体规则还在不断完善中。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保护目标,理论和制度上已经将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公益损害,但事实上生态环境损害可能包括私益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并将私益损害排除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在分析生态环境损害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具体关联的基础上,按照主体特定化、利益特定化的标准辨识私益损害,以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中,须完善责任认定程序,根据私益认定标准区分出私益赔偿责任,并通过责任方式的衔接和配合,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区分结构。  相似文献   

10.
对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精神损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救济,但同时不能获得对履行利益损害的赔偿.只有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责任竞合中的损害才能进行全面救济.附随义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的出现是确立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它使违约责任的救济范围向侵权责任靠拢.<合同法>第112条是确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关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制度安排经历了从“单一”到“分拆”再到“统一”的历史演进过程。《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统一式”的立法进路打破了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也顺应了国际发展潮流。然而,简单划一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主体模型呈现出复杂的责任样态,既不能在法律逻辑上周延自洽,又不符合民商法发展的现实需求,故应当将法人侵权责任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中分立出去,借鉴公司法中的先进制度,建构起新型的法人侵权责任。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非基于传统的雇佣关系,而是两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与代表关系。在代理关系中,科层制的组织关系替代了雇佣关系和控制关系,成为了新的职务联结标准;在代表关系中,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行为,公司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信用利益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实务中的多发问题,现行民法对此却未设明文。通过对比观察我国司法实务判决可知,法院在对待信用利益侵权纠纷上存在较大分歧,且现有的以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为裁判依据的信用利益保护路径难以实现对信用利益的妥当保护。因此,有必要从请求权基础、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重构信用利益之侵权责任。在现行实证法体系下,以《侵权责任法》第2条2款规定作为信用利益保护之请求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逐一检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可资为信用利益保护的最佳进路。  相似文献   

13.
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影响,包括对实质意义上侵权一般法的影响和对侵权特别法效力判断的影响。《侵权责任法》是绝对一般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一般法包括适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种情形。原有司法解释中侵权责任规范的效力取决于所解释的《民法通则》条文的效力。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判断分为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如果行政法规上的侵权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法》有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一般法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侵权特别法未来的立法空间和立法技术应该区分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14.
产品自伤是对所有权的侵害还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决定了其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改变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不再将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限定为对"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引发了对产品自身损害的性质的研究。在对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进行考察后,认为产品自身损害作为违约责任的赔偿对象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5.
婚内侵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婚内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作为必要条件,婚内侵权责任则以婚姻关系为其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没有排除婚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为婚内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为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了物质基础。婚内侵权责任的完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内侵权责任,二是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救济方式.在以上三部法律中,这些救济方式性质、内涵是否相同并不明确,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极易引起混乱,也为未来民法典设计私法责任承担方式设下了制度障碍.本文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既可以作为绝对权请求权,又可以作为私法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这种二元定位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未来民法典应该作出科学的立法技术处理.  相似文献   

17.
《食品安全法》的产品责任规定是社会转型期食品安全事故高发背景下的产物,对于缘起于《民法通则》、历经《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我国以往产品责任立法有诸多突破,在其之后《侵权责任法》又有了新的发展。这使得在产品责任个案中可能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冲突、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冲突。解决这些冲突,首先要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其次,可依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8.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信息告知"领域与"诊断治疗"领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区别规定,在第55条中对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了专门规定。该责任较之于"诊断治疗"领域的侵权责任存在着极大的特殊性,其法理基础在于保障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而归责原则依然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认定时,需坚持"患者标准"及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在判定因果关系时,也需将单纯的知情权受侵害作为其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来理解。  相似文献   

19.
完整的债法编对于中国民法典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欲将现有债法规范整合成债法一编,关键在于寻找到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共同点,并在此基础上整合二者。债是财产关系与非财产关系的集合,侵权产生的是债而非责任,这是中国侵权法回归债法的根本道理。侵权法与合同法的整合应通过在债法总则中建立统一的损害赔偿规则来实现,从而完成中国债法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20.
张志坡 《南都学坛》2010,30(3):89-94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体现了我国侵权法的变迁与进步。《侵权责任法》几乎吸收了《民法通则》侵权法总论的全部内容,在此基础上,侵权法的分论部分也有所变更、细化、增加,亦即细化了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网络侵权等多发性、值得重视的侵权行为,并规定了同命同价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侵权法的新近发展,而且回应了社会的现实需要;同时该法也删除了不合时宜的规定。我国侵权法变迁的过程就是侵权法科学化、合理化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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