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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调解表明双方合意的最大化,具有维权成本低、及时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等功能性优势。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调解案件占执行案件比例趋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现象,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反映出调解合意的贫困化,调解效果异化,"案结事了"司法功能出现弱化趋势。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恶意拖延逃避执行等当事人因素,也有法院为主导下策驱动的强制调解,因此应将合理定位调解制度,在司法理念上澄清认识误区,在司法考核技术规则上合理设计,在司法制度上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2.
纠纷类型的多元化及当事人价值追求的多元化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了挑战.立案调解程序处于纠纷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的前端,能够快速、有效地化解相当部分的矛盾,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一种有益尝试.如何构建我国的立案调解制度,使其真正发挥功效,不仅有利于解纷成本的节约,而且可以缓解司法面临的压力.  相似文献   

3.
论法院委托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委托调解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为了激活调解资源、吸收社会力量解决纠纷、实现良性诉调对接而进行的一种创新,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调解规定>第3条.法院委托调解兼具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属性,关键要注意"四个合适":将合适委托调解的案件,委托给合适的调解机构,采用合适的调解程序,赋予调解协议以合适的法律效力.法院委托调解具有值得信任的一面,也有不值得信任需要警惕的一面.中国当前尚不具备人民调解前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法院委托调解为契机,建立附设法院的调解,是中国诉前调解前置的可行办法.  相似文献   

4.
委托调解原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主持进行的调解。截至目前,委托调解仍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缺乏正式立法层面的制度确认。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委托调解实践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态势,简单案件在委托调解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有关委托调解既有的三种学说对其定性都存在不足。只有区别对待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进而将立案前委托调解定性为诉讼调解,方可确保法院对委托调解的主导作用,并保障委托调解司法化进展的顺利进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组织作为委托调解人时所具有的本能性扩权或固权冲动,将成为独立型委托调解存续和与附设型委托调解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重要原因。分流案源不是委托调解的唯一功能,其功能是多方面的、系统性的。  相似文献   

5.
由于对调解是否属于司法权的认识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调审分离”的实现路径上存在差别。我国大陆地区属大陆法系,在司法理念和调解实践上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可在借鉴其家事调解前置机构设置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大陆地区情况选择适宜的制度设计。设置单独的家事调解前置程序,确立家事调解法官和家事调解委员会调解两种调解模式。家事法官负责行使司法职权,调解员负责具体的调解事务,以此实现彻底的“调审分离”。调解成功后可作出合意裁定或调解书,明确其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及时转交审判机构,审理时发现确有调解必要的,移付调解机构调解,但除特殊情况外以一次为限。  相似文献   

6.
司法调解、法院调解和诉讼调解既是相同的,也是有区别的,狭义的法院调解是以法院调解书结案的调解,具有法院审判同等效力.我国建立了以大调解格局为特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法院调解在此体系中并不居于主导地位,而是重要的参与者,起到标杆的作用.法院调解更需要根据自身的定位进行规范,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建立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结合制度;规范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建立执行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只有规范,才能在大调解格局中位于醒目的位置,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民间调解是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继承传统法文化,利用其少数民族调解机制等传统“司法”中的合理因素,是我们今天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传统调解机制中的合理成分,当今司法可以予以利用、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在化解社会冲突,促进义务的履行方面一直起着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与发展,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的矛盾和弱点,完善的方向和思路也应针对这些问题进行。  相似文献   

9.
调解职业化发展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迎来了职业化发展的契机,但也面临着从业队伍不稳定、职业管理机制缺乏、经费保障不足、市场基础不完善等现实困境,应整体考虑三种调解类型的具体问题,从构建科学的职业管理体系、培育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提升职业权威与职业认同等方面寻找突破口。  相似文献   

10.
由于海上纠纷涉案标的大、专业性强、案情复杂、调查难度高等原因,目前,我国海事行政调解理论研究还处于十分薄弱的阶段,这严重制约了我国航海事业的发展壮大。针对这一现状,确立海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合理平衡调解者权利与义务,提高调解者调解自觉性、积极性和规范性,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采取合法合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更好地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完善海事行政调解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1.
由行政机关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在我国既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又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行政调解尚无统一的专门性规范,实践中各部门各地方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各自为政,发展极不平衡,严重制约了其定纷止争作用的充分发挥。鉴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其所适用的民事纠纷范围划定不宜过宽,具体程序设置需繁简得当,同时有必要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并赋予行政调解协议高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12.
我国传统调解模式为调解员主导型调解模式。其基本特征为调解员的主动介入,主动调查纠纷事实并主动提供纠纷解决方案,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结构为主体——客体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快速推进,在有限适用调解员主导型调解模式的基础上,有必要引入调解员辅助型调解模式,以便切实满足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相似文献   

13.
90年代以前,法院调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承担了大部分的解决纠纷的功能,但也由此而造成了一些问题,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成熟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院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法院调解却遭到了冷落与质疑。文章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了我国法院调解前后地位变化反差的原因,并指明了法院调解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4.
论行政复议调解的可能与规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理由主要是行政权不能由行政机关自由处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地位不对等以及调解不能实现公平正义等。这些理由均不能成立。在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选择权,突出“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有利于简便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并为法律的完善提供实践经验。行政复议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以及利害关系人全部参加调解等原则,并应注意其与现行制度的整合。  相似文献   

15.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调解程序中体现为调解权与调解辅助权的关系。调解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在调解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调解辅助权是法官权力的体现, 旨在引导和辅助调解权的实现。在委托调解中, 独立调解员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调解权中得到授权以引导调解, 另一方面从法官的调解辅助权获得支持。当事人主导、独立调解员引导、法官辅助, 构成委托调解的合理格局关系。  相似文献   

16.
劳动纠纷的特殊性决定调解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性。但我国立法界对劳动争议调解重视不够,对其规定过于简单,造成实践中不能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现针对劳动争议调解的实践,剖析当前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立法的不足,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议,以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实践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17.
中国古代民间调解一般分为亲邻调解、宗族调解和乡里调解三类,而乡里调解是具备"半官方"特点的一种。乡里调解最初萌芽于原始部落,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至明初《教民榜文》颁行则以法定调解制度的形式被固定下来。虽榜文最后被废除,但这种伴有官方权威特色的调解方式已深入人心,并不断被延用,且仍对现代基层社会治理具有不可小觑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再一次被提倡和推广。但是,现行立法规定的诉讼调解模式在实践中却产生了诸多弊端,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要求,它不仅没有发挥调解的优势,反而在扭曲调解制度本来面目的同时破坏了审判的公正性。文章通过阐述和谐社会语境下诉讼调解的本质,剖析了现行调审合一模式的弊端,主张建立以当事人合意为指针、以调审分离、审前调解为基本模式的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9.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制度,来源于我国传统的民间调解。在继承原有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在新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调解制度作为基层民事纠纷处理的第一道防线,成为和谐社会的建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制度还不够完善,调解组织与人员、调解原则与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履行及与司法诉讼的衔接都存在一些问题,对它的健全与完善依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法院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民事审判的特点和优势之一,其有效地弥补了刚性审判的不足,缓解了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满足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当前的司法实践过分强调"调解优先",无异于是"调解为主"的翻版,既模糊是非,破坏规则之治,又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不能彻底解决纠纷,也无助于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必须重新审视"调解优先"政策,吸取历史教训,在重新厘定法院调解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坚守"自愿、合法"底线,确立以保障诉权为前提的适当性、补充性的民事诉讼调解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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