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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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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3.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侵权编规范群规定了环境侵权与生态修复责任,这种立法模式给法律适用、民法典的科学性、环境法典的编纂带来了不利影响。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权的救济制度,直接对象是生态功能,客体是环境权。《民法典》调整民事权益,无法调整属于共享性、公益性的环境权,环境权的救济尚需公众参与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公权力的介入等制度的协动,应由公法调整,《民法典》无法承载生态修复责任之重。当前正值环境法典编纂之时,正是实现生态修复责任规范群“完璧归赵”的最好时机,即“出《民法典》,入环境法典”。  相似文献   

5.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首次从环境基本法的角度与《侵权责任法》对接,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进行立法.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包括环境侵权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但不包括违法性要件,这终结了自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产生的是否包括“违法性”要件的争议.新《环境保护法》延续《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割裂式的处理,环境污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生态破坏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这对生态破坏受害人的救济构成实质障碍.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制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的单行法,使环境侵权责任适用统一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6.
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其侵权责任编中以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及损失赔偿责任,此二条款在形式上终结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体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局面。但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所具有的显著的特殊性,导致二者分别与《民法典》中的民事权益体系和民事责任体系产生龃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因此与《民法典》体系存在紧张关系,为疏解二者间的龃龉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的规范意义,应对条款中的违法性要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定理解为在责任构成及责任执行方面对具体“国家规定”的全面引致。我国应在《民法典》生态环境责任条款的基础上,加快专门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创制进程。正在编纂中的环境法典宜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进行具体的、专门性的规定,从而实现对《民法典》中的引致性、倡议性规定的补全。  相似文献   

7.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从文义上宜表述为"数人环境侵权",可具体分为狭义的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聚合因果关系表现的数人环境侵权、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数人环境侵权四种类型。《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均可适用于以上四种类型,该条并非规定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仅是关于数个污染者之间责任如何划分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环境侵害概念走出了人类中心主义藩篱,容纳了人类环境行为造成的所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内涵。基于现行环境侵权的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救济的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被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更多针对环境和生态自身的侵权不能获得救济。所以它不能担负起环境侵害的全面救济责任。针对环境侵害的原因行为和被侵害权益的不同性质,借鉴和运用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理念进行责任归责,并设置具体责任机制,可以摒弃现行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片面性,实现环境侵害责任的全面、合理、公平分担,实现生态正义。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确认了侵权责任的多种责任方式并存,有利于全面保护各种民事权益和生态环境,不仅能对生态破坏提供有效救济,还能对环境污染产生更好的预防作用。作为特殊侵权的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严格责任、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当前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排除危害的界定和适用方式的多样性、恢复原状的内涵、第三人责任法定免责事由的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上都对传统理论有了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进程坚定推进,通过法律约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被社会各界广泛地认同与遵守.特别是在《民法典》时代到来后,我国《民法典》以专章形式确立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切实为各类生态侵权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落实到生态法语境下各类具体案件中,尤其是生态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形式之具体问题中,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往往难以取得好的实践效果.这种现象是因为生态损害案件中存在遭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了不可逆的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巨不具经济效益,进而导致以"恢复原状""支付对价"等为代表的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难以适用或适用效益较差的现实困境.我国司法实务界在2012年探索出的异地修复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侵权责任形式,其内涵在于着眼于整体生态系统层面的"恢复原状"的价值取向以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其优势在于可以较好地解决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在生态侵权案件中遇到的显失实操性的困境.故而对异地修复的合法性进行探讨是一种有益于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的工作,有助于确立异地修复成为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一种常用形态、取得更好的生态效益.  相似文献   

13.
生态环境损害是对环境生态功能、生态服务的破坏与损伤,其实质是侵害了不特定主体所享有的环境权益。环境权益虽为不特定主体所共享、共用,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但对于每一个特定主体而言,不能因此否认其对环境权益的享用状态。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其救济范围,实际上是肯定了侵权法对环境权益的保护,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法直接救济模式。相对于通过人身、财产损害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间接救济模式而言,直接救济模式不仅是侵权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的回应,是贯彻我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内在要求,更重要的是其能有效克服间接救济模式的弊端,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4.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八种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这些责任可以根据其功能上的不同分为防御型责任和补救型责任,两者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构成了民事权益保护的并行轨道。但在补救型责任内部,又可以分为金钱责任(赔偿损失)和非金钱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两种方式,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互替代性。基于民事责任的救济性,债权人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虽有一定选择权,但亦受经济合理性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草案)第1229条规定了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问题,根据现行通说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类污染侵权均一体适用无过错责任,并排除合规抗辩。但这种大一统观念忽略了各类污染行为的内在差异及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不同,导致无过错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于噪声、噪光、电磁辐射等拟制型污染的场合。为保持法典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应当对第1229条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作限缩解释,使之仅涵盖排放污染物质造成损害的场合;排放能量作为“污染的拟制”,由于并未造成环境本身的污染,不符合第1229条的适用条件,应作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同时,应将第294条作为不具有实质规范效力的宣示条款,从而消除环境污染责任与相邻污染侵害可能存在的竞合。  相似文献   

18.
环境权是一项以享用良好环境为核心内容的新型权利,其权利主体主要为当代的自然人。不过,为防范当代人合谋滥用环境资源而造成代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应赋予后代人有限的主体资格。单位不是环境权的主体,尽管某些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确实需要以良好的环境作为外在条件,但单位本身并无享用良好环境的内在需求;再者,良好的环境条件也可以通过生产经营权、自然资源权等其他制度工具来保护和实现,没有必要画蛇添足赋予其环境权。国家不是环境权的主体,而是宪法上基本环境权的义务主体,但在国际法层面,国家不仅享有对本国环境资源的主权,还可以成为该国公民环境权的受托主体,通过国家主权和环境权信托两种方式来维护本国公民的环境权益。人类可以但没有必要成为环境权主体。自然体不能也没有必要赋予环境权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因为社员权、监事会(执行监事)以及经营者义务与责任的相关规定的不足,广大社员的合法权益极易遭受到合作社经营者的侵害。因此,必须对现行立法作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本文根据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对小说《押沙龙,押沙龙!》(以下简称《押沙龙》)中朱迪丝这个人物形象进行了解读,认为生于一个种族主义盛行的南方家族,朱迪丝的成长历经了三个阶段:叛逆、觉醒、救赎。其中成年期间的转折是埃勒克特拉情结(Electra Complex)即恋父情结失败后作的一次调整,是朱迪丝童年心理经历的一次解脱,她的变化寄托了作者福克纳对堕落的南方尚存的一丝希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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