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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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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立科学的自然资源物权体系,对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在我国,针对现存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缺陷,应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分别构建土地资源物权体系和与其他自然资源物权体系,重点构建其用益物权体系,土地资源物用益物权体系包括地上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其他自然资源物权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应借鉴浮动担保之浮动性,对于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建立浮动自然资源用益权。  相似文献   

2.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是一个庞大的物权体系。该体系的客体是多元的,竖立客体上的权利是多元的,由此决定其物权归属也是多元的。至少包括自物权,用益物权和准用益物权三类。传统物权制度受各种理论的束缚,庞大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以特许物权或准物权的物权设置而简单地归于他物权,形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一元归属体系。突破各种束缚,打破一元学说的禁区,认可其物权属性的多元化,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我国自然资源以公有为原则,并建立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制度。然而上述权利制度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自然资源公有会导致公地悲剧,用益物权人可能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国有制度;完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保护机制,延长权利期限,构建畅通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流转渠道;加强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管理,对非关乎生存权保障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获得应当是有偿的,并满足一定的资源保护条件;用益物权人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当遵守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性规定;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的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其次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自然资源利用权对民法物权理论的新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然资源利用权是一组新兴的权利群,其权利类型包括水权、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狩猎权、采伐权以及放牧权等。自然资源利用权与传统用益物权有很大的差异。自然资源利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也亟待协调。自然资源利用权催化民法物权理论发生变革: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物权法的价值之一;应该从客体的角度对我国的用益物权进行分类;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与不动产的含义应重新理解。  相似文献   

5.
构建合理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城市土地,防止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城市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人役权、典权等。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具体国情构建中国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6.
设立自然资源物权之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自然资源物权的建立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虽然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究其根源,并不影响它们的物权属性。自然资源物权是符合物权法理论及其发展方向的。传统的物权法分类完全可以将其涵盖其中。自然资源物权并不是独立于自物权和他物权以外的新概念,而只是按客体的不同做出的新分类。笔者认为自然资源物权体系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以及自然资源担保物权的综合体。  相似文献   

7.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判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用益物权的制度性优势、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我国农村在土地使用中的矛盾,都显示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鉴于我国在土地权利的建设方面重管理、轻权利,以债权代替物权等现状,应加强宪法对私权的保护、理顺目前土地使用制度中各种权利的关系,适时建立我国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并注重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以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编纂中,农地“三权”分置既不应分解、架空或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宜将其准所有权化或认定为自物权,而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的称谓并充实其权能,使其回归本来的用益物权属性。《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一审稿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民法典》中的农地“三权”分置应采用“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而非“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之结构。在农地法制改革中,应坚持和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而不能将其虚置;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扮演所有权的角色,而应坚持其为派生自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定位,并以充实其用益物权权能为基点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造;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为分离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定性和权利称谓,不应受土地经营权生成和定性的影响,也不应被“土地承包权”所替代。在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权能前提下,经由债权定性的土地经营权的生成和流转,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我国正式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产权格局。"三权"的权利属性是什么?"三权"之间是什么关系?"三权"的权能构造是什么?这三个问题至关重要,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价值走向。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权是承包权、经营权的根源。承包权是成员权,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承包权是经营权产生的原因,经营权是土地上的身份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发生分离的结果。承包权的权能包括承包土地权、分离对价请求权、征地补偿权、监督权、放弃权;经营权的权能包括自主生产经营权、获取补偿权、获取补贴权、抵押权、继承权。  相似文献   

10.
矿权是指因矿而产生的权利的总称。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探矿权不是物权,也不是知识产权,而是具有债权和行政权混合性质的权利。采矿权是他物权,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统一。我国矿权的体系,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采矿权,又包含若干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分支。  相似文献   

11.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私法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权分置”土地改革的理论动因来自于经济学界,而非法学界。对“三权”法律关系的厘清不能僭越现有大陆法系私法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应当将对绝对所有权概念的坚持作为基础,拒绝借用普通法系的地产权和保有概念。“双重物的用益”和“物的用益—权利的用益”体系框架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不宜采纳。“物的用益—用益权的行使”和“成员权—物的用益”框架各具利弊。“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本质是通过债权实现物权和资本的结合。放宽物权性流转限制是当前改革的主要方向。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是土地权利私法化改革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用益物权体系存在四个缺陷:一是生造法律词语,人为地割裂了法律文化的继承性;二是“使用权”涵盖太广,且用词不科学;三是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形式立法缺漏;四是以经营权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欠妥。在制订物权法时,应当:(1)将现行的“使用权”一分为二,即地上权和自然资源用益权;(2)创设地役权制度;(3)建立统一的承包经营权;(4)将典权纳入立法并扩充其范围;(5)既然国有企业应享有法人所有权,那就应将经营权从立法中抹去。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中政策权利的法律归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政策施行的实然性并不意味着法理上的应然性,既有"三权分置"的政策制度缺乏演变为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理论上也没有达成"三权分置"权能配置的基本共识。究其根源,乃在于"三权分置"存在政策上与法律上不同的解读路径。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演化过程中,已经形成路径依赖。为了避免"三权分置"政策在路径依赖中形成"路径封锁",我们不应当企图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展开有关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立法设计,而要从法律自身逻辑体系之中寻求适当的路径。遵循民商合一的基本理念、团体主义的方法论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的物权体系,再解读"三权分置"政策,"三权"应为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就法律结构而言,"三权"在民法典中应表达为财产权,在物权编之中则表达为"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现行《物权法》中有少许成员权的规则,但仅关注到成员权的一般规则并存在权利错位与缺失。因此,法律上还应当重点确定承包权等特殊成员权的基本规则。同时,承包权回归为成员权,也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原为经营权。基于经营权客体的特殊性,经营权的法律制度设置应当遵循集体经济组织监控的前提,反映到经营权基本规则的设计上,即表现为经营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需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或备案),方能依法登记产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4.
引入排污权交易机制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提高污染物排放管理效率的一种市场化手段。政府的管理方式也要随之变革。市场化机制需要明确的产权界定。有关排污权的定位和性质,理论界存在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行政法权利说及环境权说等争议。从权利客体看,排污权是权利人对自然资源纳污和自净能力的利用,因此排污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的一种独立权利类型。排污权源于行政许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一项行政法权利;同时行政许可具有赋权属性,排污权因此获得财产权内核。排污权是排污权制度运行诸环节和诸关系中的权利总称,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一类新型财产权;这类新型财产权与传统财产权共同构成开放的现代财产权体系。  相似文献   

15.
农地产权是农村土地物权和准物权的总称,包括农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物权等权利。重构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产权效率最大化、降低交易成本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农地产权在主体、内容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应明确村委会对农地产权的主体地位,并明确其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而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6.
论中国物权法中的渔业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照《渔业法》规定所取得的渔业权 ,属于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在民法上 ,渔业权属于“对他人之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用益物权。但是 ,现行立法中有关渔业权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建议在物权法中将渔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单列一章加以规范 ,科学地界定渔业权 ,合理地设定渔业权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明确规定确权的程序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明确规定渔业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7.
分析探矿权的特殊法律属性,对探矿权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定位进行研究,以保证调整探矿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能够正确适用,探矿权人能够适当行使权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的救济。研究认为探矿权在权利取得、权利客体和地勘成果权利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特征,这些特征并不影响探矿权的物权属性,但在法律规范上应当在适用用益物权一般规范的前提下通过特殊的规则进行调整。应当建立一套准物权理论体系,研究准物权的特殊法律性质,以丰富传统用益物权理论。探矿权作为具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在法律调整上应当在用益物权一般规则的指导之下适用民事特别法进行规范,并相应建立专门的准物权权利体系和理论系统。  相似文献   

18.
"对物采掘"的资源利用权在客体、权利取得程序、利用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不同学说及不同国家的立法例在对其定性方面存在分歧.资源利用权的客体符合一物一权所要求的客体特定性;获得自然资源利用权的前置程序--行政许可并不影响民事权利的定性;对物采掘的用益物权利用方式也可以在传统民法中找到依据.因此,资源利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资源利用权为用益物权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9.
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用益物权体系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内容及特点出发,比较考察罗马法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从而提出我国现有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20.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用益物权在传统物地中主要是关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的他物权,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就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反映我国优良文化传统、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讲究立法技术等方面探讨了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内容。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具体有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结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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