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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成年监护、社会监护、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等内容既完善了监护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监护人责任规则的立法基础.在新监护体系下,监护人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面对监护制度新发展提出的挑战,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缓解有关矛盾是当下比较适宜的选择.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明确:监护人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具有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能力;无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虽无侵权责任承担能力,但是应当以其财产对受害人承担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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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老龄人口增加,对于意定监护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但是目前为止对于意定监护缺少监督机制,就我国《民法典》第36条而言,其主要涉及对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而且该规定是典型的事后监督,良好的监督效果有所欠缺。而且老年群体在意定监护的过程中,被监护人在自身事项的决定中时常无法起到主要作用,同时也存在对意定监护监督、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因此,应明确意定监护中的监护人的主体以及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确定意定监护的主要形式包括但是不限于公证、财产信托等形式,但应以公证为主,同时要明确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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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4,(17):204-205
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应对老龄化趋势的需要,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我国在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过程中应当引入先进保护理念,增设意定监护制度,增加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强化政府在老年人监护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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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是我国保护公民特殊群体权益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全体老年人来说,它又是一部基本法,它不仅规定了老年人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且规定了家庭、社会和国家对老年人分别应承担的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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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际》2017,(11)
未成年人是家庭和国家的未来,其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人,正是由于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亲密,所以公众对监护人的监护失职行为没有足够的敏感度,因为我们任凭本真的内心相信最亲密的监护人会保护好未成年人。但是,现实中由于监护人失职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事件频发。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该提案表明,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1]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监护失职直接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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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冲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1):135-135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对于不在亲权照护之下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照护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制度从本质上说是对民事主体能力缺陷的补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提供了合法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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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6,(11)
在《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中的第二十六条提出了成年人监护这一制度,在成年人选人和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愿。这充分体现了当前社会现状的要求,我认为有必要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细致的研究。监护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地位重要。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中规定的监护规则越来越与现实相不适应。需要依据现实中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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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开幕,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跟一审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增加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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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儿子分家已 32年,他借资办厂我全不知情,也从未用过他一分钱。如今他因亏欠借款 5万元弃厂而走,有关部门发文要每月扣我的退休金来偿还,严重影响到我老两口的生活。请问,我应承担儿子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吗 ?袁征凯 袁征凯同志: 如果您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你不应对您儿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1)您儿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 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您与儿子分家 32年,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应对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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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监护权的性质
为了明确临时监护人(救助机构)的临时监护责任,必须明确临时监护权的性质。关于监护权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为权利说,即认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二为义务说,即认为监护权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而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三为职责说,即认为监护权纯粹为保护监护人的利益,绝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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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专学校和其他社会单位之间的关系日趋密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也有上升趋势.很多家长认为:把孩子送进学校,学校就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并承担责任.学生、家长和校方常常在责任和赔偿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学校往往成为"众矢之的",穷于应付,苦不堪言.学校是否是监护人,究竟承担着什么样的法律职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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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16年来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草案中,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草案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说,儿女们无论生活得远与近,都要“常回家看看”,用一颗感恩的孝心去关爱自己的父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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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该条文实施后在学术界引发了各种讨论,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流浪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如何行使以及由谁行使的难题。而且,对于临时监护责任的性质、临时监护责任与监护权之间的关系、临时监护责任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等问题,研究也相对较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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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平 《社会观察(上海)》2007,(12):26-27
目前社会上,因“豆腐渣赠品”而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和产品一样,赠品如存在不合格或者缺陷导致侵犯消费者权益,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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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在今年7月1日实施。新法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实际上,养老不光是中国的问题,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国家同样面临这一问题,这些国家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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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老年人又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工伤无法认定,没有经济补偿,法律的冲突,导致退休人员被返聘后产生的纠纷遭遇法律适用尴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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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人居环境》2014,(12)
正"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可撤监护人资格。"——四部委近日联合发布《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意见》,其中意见指出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经相关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我国拟禁止1 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继《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医生不是神也有感情,希望社会能够多理解医生这个职业。"——西安市卫生局对凤城医院几名医护人员手术台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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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屡遭曝光,受到大家广泛关注。人们在注重自身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对消费者的义务承担已经不单单是对特定消费者而言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应当是企业对整个消费者群体的责任。本文就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