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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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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化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讨在我国以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的必要性,分析了在地理标志保护中尚待解决的若干问题,主要包括统一地理标志的注册,避免多重保护之间的冲突,合理解决现存的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冲突,增加地理标志的事后确权,规范地理标志的组成,淡化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划分方面的干预,加强对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管、严格侵权法律责任等。  相似文献   

2.
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主要是农产品,充分利用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市场上出现侵权或者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假冒地理标志、不当注册行为、虚假表示或宣传行为以及恶意抢注域名行为。中国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法律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但由于立法保护的不完善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地理标志保护与管理的现状堪忧,加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势在必行。规范地理标志立法,明确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和审批标准,强化对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制定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是加强和完善对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3.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社会缔结了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 护。国外立法主要采用商标法、专门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模式保护地理标志。我国地理标志 保护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框架。  相似文献   

4.
地理标志的保护关系到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关系到传统优势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利益甚至是国家的重大利益。因此,地理标志保护一直是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相关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尽完善之处,本文试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入手,在分析我国这一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些许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作为农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地理标志保护更多的与农产品联系在一起,是承载着巨大经济及社会价值的无形财产。我国历史悠久,地域广阔,农产品资源丰富,蕴含着地理标志开发和保护的较大潜力。本文从介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人手,分析了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国外先进立法,对未来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和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6.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能够有效保护和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附加值,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能促进农业发展、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加农民收入。中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应通过专门的地理标志立法进行保护。厘清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部门和职权是有效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关键所在,法律的完善和执法上的保证是有效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主体,规范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行为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7.
正在进行的《中欧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协定》谈判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化的重要契机,也为反思我国地理标志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我国和欧盟地理标志制度在立法体系上的差异表现在保护模式的选择、立法宗旨与政策导向、不同制度的配合衔接等方面;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异表现在适用范围及地理标志定义、注册程序的设计、第三国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保护范围等方面。中欧地理标志制度的差异,主要源自双方的地理标志理念和消费者认知的不同。中欧在进行地理标志合作协定谈判时,必须统筹兼顾双方的立法和实践,以对等原则和主权原则为基础,最大限度求同存异,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相似文献   

8.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履行TR IPS赋予W TO成员国的义务,我国入世后加强了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但与TR IPS标准相比,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不够,有必要研究TR IPS协议相关条文以及W TO新一轮关于地理标志多边谈判的最新发展,结合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进一步完善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使我国地理标志能得到成员国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促进我国经济尤其是农业经济和特色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法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国际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发源地之一的法国,其地理标志立法在经过100多年的不断发展,建立了完善合理而又卓有成效的商标及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律制度,为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南欧国家所效仿.在阐述法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对比中法两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现实制度、资源拥有状况和历史因素的差异,提出法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保护对我国的启示:选择专门立法模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行业协会;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化等.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际贸易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很不协调的是,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通过比较国际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模式及其选择依据,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从经济利益、法律属性、法律成本及执法环境方面,分析我国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制定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以商标性使用为注册商标侵权(包括混淆侵权和淡化侵权)的先决条件会不适当地限制注册商标权。“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片面地关注“被诉标志”是否侵犯“注册商标”,而忽视真正的法律问题应是“被诉标识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而商标正当使用应该着重考察行为的正当性,而不应纠缠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混淆或淡化侵权是否成立时,应从被诉标识行为整体(即被诉标志使用的整个具体商业情景)出发,而不应以“商标性使用”作为先决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注册商标权。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商标形成过程的梳理,可以看出商标经过了一个从所有者标记到质量或货源标记,再到商标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中,标记的作用也经历了一个从"辨人"到"辨物",再到商誉载体的转变。从最初的标记演化为商标,端在于交易中的使用。使用是商标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离开了商业使用,商标权就不存在。  相似文献   

13.
“山寨现象”的知识产权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山寨现象涉及商标侵权判定的模糊区域,在认定上要处理好商标保护与自由竞争价值之间的平衡。山寨产品侵犯专利权的可能性极大,对于山寨产品中体现的创新元素,要鼓励其积极申请改进专利。在我国还没有对形象权加以立法保护的情况下,山寨娱乐中利用与名人相似者作广告的行为难以认定为侵权。对山寨现象要规范,把山寨现象所体现的创新动力融入已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和文化中。  相似文献   

14.
尽管域名的法律性质争议并未阻挡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但这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提出了挑战.本文对美国<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分析,认为域名恶意抢注在特定情形下侵犯了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因而我国立法、司法应将相关域名纠纷定性于商标侵权之中,以适用统一的法律.  相似文献   

15.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流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多发生在运输、仓储、包装、加工及配送等物流行为中。其所涉及的商标侵权与一般的商标侵权相比有不同特点。因物流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物流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物流企业应重视和加强必要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6.
揭露性批评性报道中名誉侵权居多,从法理学角度阐明此类报道中名誉侵权客体为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并提出处理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三原则,客观方面结合个案从侵权行为、侵权损害事实以及二者关系进行分析,主体方面将责任主体细化为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和消息源加以研究,主观方面剖析故意、过失名誉侵权两种不同情形并指出侵权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以此从理论上廓清揭露性批评性报道中名誉侵权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7.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应建立在权利能力说之上,在胎儿权利能力性质上应坚持法定停止条件说。因胎儿所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使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间接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侵权行为人的特定性等特点,使侵害胎儿利益行为的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特别要求,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而受到特别限制。基础;侵权行为;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8.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多样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请求权行使的特殊性等特征。我国应借鉴台湾省立法模式,明确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视为已经出生,用概括保护的办法保护胎儿利益,以追究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专利权为私权,其本质是“天赋人权”,国家立法确认此权利而并非创设它,对权利的有效维护是法治国家的体现之一。专利权的权利属性是完善一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尤其在专利侵权的救济方面,需运用经济分析法学审慎分析我国当前专利侵权赔偿机制的成本和收益,通过平衡各种法益来实行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需要特别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个人信息权包括了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权和信息维护权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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