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案情简介■2010年4月1日,王某进入某服装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每月20日发放当月工资,该服装公司一直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2012年3月10日,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1、某服装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2、某服装公司为其办理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3、某服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 相似文献
2.
【案例】:李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设计师,月工资为3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2年的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主任设计师,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照过错方责 相似文献
3.
4.
案情简介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被诉… 相似文献
5.
6.
7.
8.
9.
10.
11.
案情简介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份劳动合同签名系劳动者伪造,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四人赔偿款、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 相似文献
12.
13.
<正>先看这样一个案例:袁某于2006年2月20日进入本市一家广告公司,任会计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4年2月19日,2012年6月工资为4500元。2012年7月31日,公司以拟提前解散为由当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袁某于2012年8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1、支付经济补偿金29250元;2、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期工资4500元。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同意支付"代通知金"。袁某主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相似文献
14.
15.
16.
2013年3月,张女士经过招聘进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2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女士的月工资为4000元。 相似文献
17.
18.
浅谈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及纠纷的管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这样一起案例:某公司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的内容,规定其离开单位3年内不得在相关行业内任职,或自行经营与该单位同类的业务,违反约定的赔偿金30万元,单位每年支付该员工500元作为补偿金。该员工离开原单位后成立了与原单位经营性质相同的一家公司。原单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卞某2009年入职某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机械工艺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2800元。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因受市场需求影响,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签发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经济补偿金方面,用人单位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工资2800元计算,卞某主张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4200元计算,双方发生争议。卞某于2012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3月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需要说明的是,当地省政府于2012年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于3月1日起执行,将原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50元调整到了1100元。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原告: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被告:李某被告: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炊具公司)被告李某原系原告电器公司的员工,从事技术工作。原告电器公司生产销售各类炊具、餐具等,被告炊具公司亦生产同类产品。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聘用合同》和《保密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甲方(原告)聘请乙方(被告李某)从事技术工作;年基本工资3万元,以后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甲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乙方20万元经济损失,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20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