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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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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撤销判决的辅助判决,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其有明确规定,但未明确其适用条件。重作判决的适用有利于全面实现撤销判决的实效性和维护客观法秩序。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包括:存在撤销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问题应当重新处理,被告对应当重新处理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管辖权,被告能够依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的比较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有效地适用重作判决有利于实现撤销判决之实效,维护客观法秩序。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重作判决的制度功能,应当将之与我国类似判决形式进行比较,主要是撤销判决与履行判决。同时要将重作判决与英国、奥地利的类似判决形式和法国、德国、日本的撤销判决效力制度进行比较。这些比较对我国行政诉讼重作判决的适用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3.
由于性质使然,当许可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该许可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相关权益也需要行政机关的后续行为予以保障,这是人民法院重作判决的基础与理由。从讨论重作判决的一般条件、分析许可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的各种情形入手,在辩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指出人民法院重作判决适用的必要与可能,以及此类判决应当包含的有关内容。  相似文献   

4.
一方面,抛开法解释论的框架,无论是从审查强度、审判范围还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重作判决与撤销判决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都可以对重作判决的"附属"地位提出有力的质疑;另一方面,其又与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的功能重叠、分野不清,重作判决的"独立"地位岌岌可危。重作判决的性质归属难题辅之以实践中其被不同程度解构的事实,导致其必要性进一步弱化。而站在优化行政诉讼判决结构的高度,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完善重作判决乃是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禁令判决,是指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某项行政行为的判决,是法院为制止违法行政行为可能造成的潜在性风险的一种预防性的判决方式。我国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现有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环境司法治理模式边缘化、政府环境风险监管责任乏力以及事后救济难以恢复生态环境等缺陷,因此,亟有必要在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引入行政诉讼禁令判决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从而达到防范环境风险、树立司法权威和保障农民环境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在实定法上被明确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方兴未艾。从行政诉讼调解的三方主体着手考察,其勃兴之动因在于: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使行政主体对调解事项具有了处分权,这为其提供了可行性基础;最高法有关能动司法的倡导,为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调解提供了权威理论支持,这为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行政相对人主体意识的萌发以及制度选择的需要为其提供了必要性基础。  相似文献   

7.
工伤认定案件所引发的循环行政诉讼,是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研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适用的审查标准不同,导致工伤认定在不同程序中呈现的结果不同;行政和司法不同的程序设计带来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事实转移,令认定结果出现偏差;行政诉讼中,司法对行政的尊让和司法权力本身的有限性,使得工伤认定案件中撤销并重做判决的拘束力不足.适当调整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方式、考虑判决中的变更权,有助于在利用现有体制资源的范围内,以行政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实质性解决循环诉讼问题,而体制框架性变革所涉及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仍需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企图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民事纠纷之实例频现于行政登记领域,尤以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最为典型。然而,大量涌现的类似诉讼现象却难逃正当性拷问,在其背后潜藏着两个误区:撤销行政登记必然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必然存在适用空间。两个误区的形成分别源自对行政登记功能定位的片面认识与对行政登记合法要件的抉择失当,因而有必要从功能定位的视角厘清许可式、确认式、公示式登记对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影响,也有必要探讨实然与应然、长远与当下所应采取的审查方式,进而确定该审查方式下行政登记在司法审查中所应确立的合法要件,以上举措是走出前述误区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行政许可案件判决方式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的许可行为 ,法院撤销该行为并不能自然恢复原告应当享有的许可权益。现行法律规定的判决方式存在局限性 ,单纯的撤销判决无法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履行判决不适用于多数许可案件。为此 ,法院应当对许可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院意图重新作出许可行为 ,其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的行为 ,弥补现行判决方式之不足  相似文献   

10.
[提要]关联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性质定位影响行政判决的实效性和行政纠纷解决的彻底性。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尊重型”“另案处理型”“证据附属问题型”和“一并审查型”等做法。将关联行为视为证据并进行证据审查忽视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它本身的不确定性又将可能使关联行政主体逃避司法审查,造成当事人权利保护漏洞,不值得提倡。对关联行为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更符合权利保障的基本观念。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证据审查关系来看,将关联行为视为行政行为并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可涵盖证据的审查。从行政判决形式来看,将关联行为视为证据并进行审查时,相关的判决方式较为局限,一般仅为撤销判决,从而作用亦较有限;而将关联行为视为行政行为并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则可适用各种类型的行政判决形式,更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解决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维护。故应将关联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丰富相关审查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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