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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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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相对农村公益性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转时,农民可依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参与分配增值收益;政府可依公共产品投资者和市场经济调控者身份参与分配增值收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的流转增值收益分配方式,是协调各方利益、稳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利入市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的逐利性使其在用途上倾向于能带来更多经济效益的工商业用途,却对农地生态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体现在:以向外排放为附产品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引起农地环境污染、以资源索取为目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造成了农地生态破坏,以资源消耗为特征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造成农地生物多样性的衰竭。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背景下建立农地生态补偿具有现实必要性,应当对农地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标准、期限、方式等基本要件进行合理设计,这对于促进生态补偿的实施至关重要。在管理机制方面,应构建生态补偿的协调联动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绩效评价机制、生态追责机制等;在保障机制方面,应注重法律保障、政策保障、经费保障、宣传保障等。  相似文献   

3.
改革开放以来四次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历了从禁止入市、试点入市到全面入市的转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交互影响的结果,政策目标导向是“还权于民”“让利于民”。但目前仍然存在产权制度不完整、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和改革协同性不够等制度障碍。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的改革目标,仍需正确处理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性”与“经营性”关系的基础上,破解制度障碍、拓展改革空间。由此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四点建议:(1)基于乡村振兴导向的目标兼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服从国土空间规划;(2)基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服从强化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的管控;(3)基于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拓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模;(4)基于构建利益主体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方法。  相似文献   

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正式进入试点阶段,而收益分配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核心问题。各地试点经验反映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面临政府部门是否参与分配、"成员权"的内涵界定不清、规划限制下不同土地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平衡、收益分配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对入市后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缺乏应有的监督和规范的管理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提出"一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界定"成员权"的实质标准、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颁证、以农业补贴和税收方式实现规划限制下不同土地权利人之间利益均衡、以条例规则规范收益分配、以行政规范监督政府和集体收益后的用途六项措施。  相似文献   

5.
当前中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功能异化风险主要体现在农民合法权益受损风险、地方政府对入市政策执行懈怠风险、区域发展失衡风险等方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立法不完善、其配套体制机制不健全以及入市政策存在不足等。未来中国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功能需求,应突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功能、发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地方政府的正向激励作用、强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平衡区域协调发展的功能。为此,应从完善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规范、健全以优化地方政府行为激励为着力点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体制机制、探索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落脚点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支持体系等方面探寻符合中国未来发展需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6.
基于土地发展权视角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的形成机理,提出按照利益主体对发展权实现的贡献度进行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思路,构建增值收益分配模型,并以江苏省赣榆区为例,综合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熵权法和层次分析法对赣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比例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土地发展权实现的过程,用途变更权、强度提高权和流转交易权分别对应用途性增值、投资性增值和供求性增值。将发展权量化,得到区政府、镇集体、村集体和农民对入市发展权增值收益的实现程度,计算得到赣榆区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比例为:区政府23.57%,镇集体13.97%,村集体24.72%,集体成员(农民)37.74%。而现实中镇集体的分配比例达到30.28%,镇集体收益分配比例明显偏高。从显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价值增值,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提高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科学性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主体是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受让主体可以是本集体内部和外部的任何人,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内部的组织和成员有优先受让权。入市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包括存量和新增的建设用地,以及城镇规划区之内和之外的土地;但在目前的试点初期,仅以城镇规划区外的存量地入市为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还应配套解决如何缩小征地范围、城市土地归属、"小产权房"能否转正、宅基地使用权如何改革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8.
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土地的现实过程中,由于“国家征收”与“集体转用”政策差异,造成了土地增值收益归属不同主体的较大差异。文章以土地的国家征收与农地集体转用产生的利益差别为视角,从土地农转非政策的演化,研究土地农转非政策的初衷,并非侵占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农转非政策作为一个变量,直接或间接影响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土地非农化政策产生的偏差,致使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利益失衡:土地国家征收政策中“公共利益”需要与“经营性”需要并存,地方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异化为“经营型”政府;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合法”与“非法”并存,农地增值收益分配混乱;土地补偿征用中“暴富群体”与“三无农民”并存,征地陷入“补偿困境”。  相似文献   

9.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的途径只有政府征收,这无疑束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文章通过比较成都市和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设计与实际效果,发现成都模式所采取的农民集体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引导和监管的方式,是还权赋能的做法,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模式中具有较强的优势,很好地解决了农村的发展问题。由此得出,在农村的后发增长路径中,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来释放农村土地价值是一种新思路。在此基础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创新提出建议:政府可考虑还权赋能,放弃对土地收益的垄断;政府与市场进行合理分工,加快农村发展的进度;加大土地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发展;以农民集体推动为主,保护农民利益,进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等。  相似文献   

10.
河南省城乡统筹建设用地市场建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集体土地入市范围有限、集体土地入市依据不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征地制度改革的关系尚未厘清、河南"地票"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政策的探索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不足。上述问题存在的体制机制原因为: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明晰,产权体系良好运行机制尚待发掘,土地用途管制下不同政策探索中的内生矛盾一直存在,地方政府对建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政策内、政策间的协同性耦合性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政府应该摸清集体土地入市土地情况并探索确立入市主体及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入市的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完善征地制度为集体土地入市奠定基础。政府作为政策推动者和利益主体的角色不能忽视。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征用)的范围、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及发放原则、补偿安置方式等缺乏明确规定,应对此作出一些构建:明确征地补偿的原则和受益主体;保证土地征收程序公开公正;扩大补偿范围,确立市场化的补偿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或征地补偿费入股、留地补偿安置、土地债券补偿安置、替代地补偿安置和就业补偿安置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方式。  相似文献   

12.
现行农村土地征收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确立明确的补偿原则,在现有立法及实际工作中存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模糊、补偿程序不完善等诸多缺陷。因此,今后的立法和实践应首先在宪法中明确公平、合理的相对补偿原则;提高、拓宽补偿的标准和范围;丰富补偿方式;明确补偿收益主体;完善补偿程序,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3.
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启动与发展,新农村建设已成为当今社会热议的一个焦点问题,由此引发了关于土地补偿费的讨论。土地作为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对于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村民来说更是意义非凡。土地改革项目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农民对于这一改革项目非常重视,但改革能否顺民意又取得成效,农民能否理解并支持政府的工作,土地改革能否顺利实施,改革过程中的风险无疑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改革中潜藏的问题所带来的后果都会影响到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给社会风气造成重大的影响。通过实地考察,针对当前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的内容以及改革的成效,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首先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包括农地产权主体模糊,农民利益受损;征地范围过广,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土地征收规模失控等等。在此基础上,结合目前学术界关于征地制度改革模式的讨论,提出了我国征地模式改革思路,包括非农建设用地一级流转方式,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范围,土地征收、征用及出让主体的划分,土地补偿或买卖价格的确定等内容。  相似文献   

15.
我国当前征地制度存在着征地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标准低、补偿费分配不合理、补偿同地不同价等问题,因此,我国征地制度需要随经济发展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如修改土地管理法、建立征地评估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及改革利益分配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
中国大陆当前由政府主导的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问题,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一大难点.我国台湾地区大规模的土地征收比大陆要早,而且已经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借鉴台湾的土地征收制度,大陆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应向申请用地单位、被征收土地相关人和社会公开;改革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全面、合理地计算补偿项目和补偿费用;加强土地征收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并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相似文献   

17.
针对当前县级地方政府征迁难问题,探求从制度层面和工作机制方面完善征地补偿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对福清市征迁难问题进行全面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征地制度的相关措施与建议,确保征迁工作稳步开展,农民利益得以维护。研究结论:建立更加完善的征地补偿制度必须依法依规,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健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推进和谐征迁工作开展。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予以征收补偿做法不一,并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建议: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土地出让金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形成的宅基地应本着尊重历史与事实原则进行补偿;在房屋安置、自拆重建等非货币补偿中要注意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损失。  相似文献   

19.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几经变迁,但仍存在征地补偿的一次性与土地生存保障功能的长久性相冲突和征地补偿的可衡量性与土地生存保障及其他价值的不可衡量性相冲突的问题。同时,该制度还面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农地“三权分置”的反向冲击问题。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和土地二元所有制长时期存在的背景下,未来征收补偿制度的发展应当引入土地发展权,研究清楚农地增值的根本原因,并以补偿的持久性和完全性为原则来指引补偿的项目、形式、标准以及给付方式。  相似文献   

20.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采用归纳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农村土地征收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相关立法标准不明确、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不合理、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相关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完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制度关键在于:严格完善土地征收立法标准、提高土地补偿标准,扩大土地补偿范围、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程序、完善相关司法救济制度与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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