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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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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万亩果园"只征不转"征地模式给未来农地非农化政策带来了一些新的启示:一是缩小农地国家征收的实施范围,放开农地直接入市非公共利益目的的用地行为,实现农地非农化国家征收与农地集体转用相结合,让农民能有机会直接获取土地增值收益;二是提高因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补偿标准,提高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税费,逐步缩小农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得到的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民土地国家征用得到的土地补偿之间的差距;三是把农地集体转用与土地股份制结合起来,壮大新集体所有制经济,保证农村集体各层级间及村民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  相似文献   

2.
农地征收出让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到"三农"发展甚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对江苏省苏南、苏中、苏北地区样本县市2006—2011年间农地征收与出让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抽样调查与分析发现,尽管国家不断地提供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但农地非农化征收与出让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收益占土地出让收益比例偏低,约在3%~16%之间,而地方政府的收益份额在75%以上。其根源是现行的农地征收补偿原则是以农地的农用价值一次性补偿给失地农民及其集体,割断了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路径。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权,构建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机制需要改革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缩小征地补偿范围、市场化补偿、实物性补偿、失地农民就业支持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构建。  相似文献   

3.
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根据农地非农化增值的形成环节、增值收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分析,构建了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的概念模型,测算了主要利益相关主体的收益分配,从大到小依次为土地开发商、地方政府、被征地农民、中央政府、支农惠农和其他主体,比例依次为62%、15%、12%、7%、2%和2%。收益分配政策的优化,需要跳出单纯的“涨价归公”和“私权保护”之争,只有通过提高土地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才能平衡进城农民福利保障和地方财权之间的关系。当前应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避免掉入中等收入陷阱,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可持续市民化,确保地方政府土地增值收益获利份额。  相似文献   

4.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在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用地企业、村委会和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有不同的行为表现,其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冲突。从不同主体行为角度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利益冲突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探讨利益冲突背后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考察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必须从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方面入手。由于土地出让金支出情况的公开统计数据有限,很难直接考察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状况。所以,从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关性判断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否合理,以此调整土地出让金收支结构,寻求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同步推进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6.
农地产权结构是搭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与宪法秩序有效链接的重要桥梁.从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的视角看,我国传统土地增值收益的国有化机制实际在很大程度上符合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地租国有原则及地利共享秩序.然而,由于宪法土地条款一开始就被注入了地利分配具有倾向性的思想基因,长此以往便忽视了农民作为整体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另一半宪法秩序".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国家进行了"同地同权"、赋权于"民"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其实质是宪法秩序的延续而非替代,我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主要机制仍是征地补偿制度.要实现我国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享,必须回到社会主义"国家—集体"一元论的完整地利共享秩序中来,并遵循实质平等的要求,通过以"人的城镇化"为目标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限定、采取倾向于农村及农业发展的"土地财政"政策、打破城乡户籍二元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案,推动农民全过程参与、共享土地利益.  相似文献   

7.
在现行土地征收和出让制度下,土地征收增值巨大,土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分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浙江A市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地方政府为50%以上,用于农民未来发展的比例为25%左右。在阿马蒂亚·森可行能力视角下,农民很少参与土地征收增值收益政策制定,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性强,农民分配比例低,未充分考虑农民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应该提高土地征收政策制订中农民的参与度,采取多元化补偿方式,提高农民可行能力。  相似文献   

8.
2003年以来国家采取土地紧缩政策在于调控宏观经济的良性运行,缓解城市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引发的矛盾与冲突,构建城乡和谐社会;城市政府的“土地经营”成为土地征收制度发生“异化”的制度性根源;近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及物业税征收将对征地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土地收益格局决定了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性。从江苏省N市的实证分析看,土地征用出让过程中,农民的补偿偏低,难以保障农民失地后的长期生活,既影响了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也影响了农民的农地保护积极性。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土地收益分配中所占比例较少,难以对地方政府形成耕地保护的经济约束机制,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耕地保护的力度受限制。市级政府收益比例的过大,既刺激了地方以地敛财,也为他们低价出让土地提供了可能,最终是加速了农地的过度非农化。  相似文献   

10.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变革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创制已陷于僵局,其理论困惑与实践冲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征收什么(征收客体对象);二是为何征收(征收正当理由);三是如何征收(征收程序机制);四是如何补偿(补偿原则方式);五是非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措施)。结合理论阐释与实践观照,通过多維审视与实证比较分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根本在于如何衡量农民的土地财产利益,即关乎立法理念的更新,关键在于依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确保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从而需要重构立法框架与创制范式:明晰征地补偿客体,完善公平补偿机制、征地操作流程、利益分配机制、安置保障措施以及失地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维权救济程序等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1.
划分出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产生的3个阶段,并对长三角城市群26个城市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额进行匡算;利用基尼系数对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平程度进行测算;探讨了改进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的方法。研究结果表明: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产生于征收阶段、出让阶段和开发阶段,其增值收益分别被农民、政府、开发商获得,分配比例大约为1:3:6;长三角城市群26个城市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分配基尼系数大都处于0.4这一国际"警戒线"附近,需加以警惕和防范;Shapley值法根据局中人对合作联盟的贡献程度进行利益分配,对改进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2.
清晰界定农地产权体系构成以及单项权利的主体归属,科学测算单项权利的功能价值,剥离单项权利之间的价值交叉,据此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与收益分配,实现农地产权制度与征地补偿制度关联互动改革,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合理性。同时,农民行使不同类型的土地处分权会诱发农地权利的差异化变动,造成农地权利在多个利益主体之间产生事实上的分割共享或者权利归属主体发生彻底转移。另外,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理应作为遗产被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亦会导致农地权利主体归属的转移。因此,在土地征收时,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市场交易或者继承获得的农地权利会随之丧失,他们应享有征地补偿收益分配请求权。故而,充分考虑土地处分、土地继承对征地补偿收益分配格局的影响,亦是农地产权制度与征地补偿制度关联互动改革不容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城乡土地要素交换使稀缺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但随之带来城乡土地要素的不平等交换问题,成为当前制约城乡统筹发展的最大障碍。基于弹性分析方法,建立城乡土地要素交换的福利效应分解模型,充分考虑我国现行土地市场上政府垄断和农地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转变为需求弹性的估计。研究发现:政府获得的土地收益不仅包括其应得的自然增值收益,还包括因垄断、外部性等市场失灵因素导致的价格扭曲。实证研究估算出价格扭曲占政府土地出让收入比重高达62.8%,剔除土地正外部性影响后的农地补偿仅占土地增值收益的8.67%。因此,要建立城乡土地要素平等交换的长效机制,政策需从过去单纯提高农地补偿,转向如何提高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弹性和降低农用地需求弹性的轨道上来。  相似文献   

14.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业用地被征收不可避免,城市化加速过程中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大量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用于非农化建设和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的产生。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增多,政府征地与农民利益的紧张关系日益突出。解决现行农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所产生的问题,是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5.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的途径只有政府征收,这无疑束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文章通过比较成都市和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设计与实际效果,发现成都模式所采取的农民集体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引导和监管的方式,是还权赋能的做法,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模式中具有较强的优势,很好地解决了农村的发展问题。由此得出,在农村的后发增长路径中,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来释放农村土地价值是一种新思路。在此基础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创新提出建议:政府可考虑还权赋能,放弃对土地收益的垄断;政府与市场进行合理分工,加快农村发展的进度;加大土地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发展;以农民集体推动为主,保护农民利益,进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等。  相似文献   

16.
[摘要]征转分离制度区别于征转一体制度,通过建立统一征收原则下之土地转用规则,从运作机制、制度创新、功能地位层面突显了制度价值,实现了对土地与征收盈余的集约化利用,对城乡统筹对话路径的疏通,以及对耕地红线的有力扼守。但在制度创新所费成本上,不论是政府角色错位、制度性寻租所致土地增值利益垄断化、土地发展权暗中转移,还是制度实施路径中征收与征购之混淆、集体入市路径之受限,均值得讨论。成本投入与利益产出的非正比已直接影响制度预期功效,并使制度价值目标发生偏差,从而造成土地增值利益分配格局之扭曲以及利益分配主体对政府制度信任之流失。如何矫正制度价值偏差,重塑政治信任,设计土地增值利益分配格局,拓宽集体土地入市路径,并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减小制度成本,实乃拓宽深化征转分离制度应用前景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城乡统筹发展中存在农地利益失衡的现象,损害了农民土地权益,影响了城乡统筹和谐发展。农地利益均衡存在农地制度不完善,政府规制不健全,农地市场不规范,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备等制约因素。为此,应完善农地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护农民土地利益;健全政府规制机制,让政府能有效保护农民土地利益;构建农地市场机制,让市场为农民提供应得农地利益;完备农民农地利益诉求机制,让农民自己能有效维护农地利益,从而形成系统的农地利益均衡机制,有效保护好农民土地权益,和谐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相似文献   

18.
当前人们热议的“土地财政”实质上是土地征收权商业化的结果.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是指土地征收申请人在运用土地征收权的过程中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土地征收权商业化与土地征收权资本化不同.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是合法的,产生的经济利益发生在土地征收行为终结之后,获益主体是土地征收申请人本人;而土地征收权资本化是非法的,产生的经济利益发生在土地征收程序过程中,获益主体是掌握土地征收权力的政府官员.土地征收权商业化的形态分成三种:土地征收权商业化形态Ⅰ是指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卖地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土地征收权商业化形态Ⅱ是指用地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低价征地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土地征收权商业化形态Ⅲ是指用地单位通过划拔低价征地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  相似文献   

19.
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国确立了土地征收制度。但实践中,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其不适应性,土地征收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及农民集体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并对社会稳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为使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尽快建立一个既能确保适度管制,又能促进农地流转的农地制度体系,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论农村土地制度的突出矛盾与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分户承包经营与产业化集约经营、征地的强势性与农户保护土地弱势性、流转的自发性与土地收益的不确定性等矛盾.推行农地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完善农地征收制度,规范征地行为,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土地流转,能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有效促进新农村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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