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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信访的本质是公民维权与化解纠纷机制,如今信访却越来越面临着困境,不仅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反而加剧了矛盾;更日益与司法权威相冲突,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阻碍。信访作为“本土资源”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也有着政治与法律的渊源,但急需被纳入法治轨道。我国信访法治化的总体目标是构建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以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信访法治化的具体改革思路为:明确制度定位并制定《信访法》;加强普法教育;建立诉访分离制度并树立信访制度的权威;要与人大制度紧密结合。  相似文献   

2.
组织创新、权力重组与转型期信访制度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访洪峰”是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民主与法治建设滞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滞后、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构架滞后的集中体现,信访制度改革应同整个宏观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从我国实际出发,以法治为核心实行渐进性的制度创新。文章在分析信访制度的性质的基础上,认为转型期信访制度的功能应定位在利益表达、纠纷化解和权利救济上,按照党政、人大、司法的机构性质和基本定位,重整信访的组织体系和权力结构,探索信访与法治契合的可能路径,形成三位一体、各司其职的信访新格局。  相似文献   

3.
“信访洪峰”是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民主与法治建设滞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滞后、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构架滞后的集中体现。信访制度改革应同整个宏观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从我国实际出发,以法治为核心实行渐进性的制度创新。文章在分析信访制度性质的基础上,认为转型期信访制度的功能应定位在利益表达、纠纷化解和权利救济上,按照党政、人大、司法的机构性质和基本定位,重整信访的组织体系和权力结构,探索信访与法治契合的可能路径,形成三位一体、各司其职的信访新格局。  相似文献   

4.
中国信访制度之现代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访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信访行为及其相关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在经历社会转型的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信访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与此相关的信访制度也面临着由传统到现代的理性选择。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框架内,信访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应当摆脱传统政治思维的桎梏,逐渐实现信访制度的去政治化,信访机构的多元设置要通过更为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程序,充分实现其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此外对公民所享有的信访权利的定位也要实事求是,从现有的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体系的实际状况去考虑。通过审慎的思考使信访制度能够更好地为社会稳定及发展提供一种有效的保证方式。  相似文献   

5.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救济制度,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但现实运行中信访制度自身存在着诸如功能错位、工作部门职责不清、重"人治"轻"法治"等问题,针对此,通过对信访现状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分析,提出了从信访立法、完善信访监督体系及相应信访代理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来完善我国信访制度的建议,其对于完善我国利益表达机制及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结合我国公民民主权利日趋完善的现实情况,积极采取“拿来主义”,借鉴各地各部门信访模式的有益经验,参考国外及地区健全的公民诉求机制,对信访制度中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改革。但是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必须符合法治的内在要求,从大方向把握信访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目标和手段,明确信访制度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此外,应积极发挥群众对司法和行政权力的监督作用,打造阳光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我国民主化建设的进程。  相似文献   

7.
信访权利是宪法上公民的监督权,信访制度是保障公民实现其监督权的一项刺度。并没有也无力承担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的功能。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就在于其功能的异化。有的监督功能被弱化,本不具有的权利救济功能却被强化,甚至有代替司法救济成为权利救济主渠道的趋势。因此,要使信访制度的困境得以求解,宪政框架内两条变革思路必须同时并举:一是强化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二是剥离信访制度的权刺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8.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又要重视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法治意识的培养中,公民的权利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良好、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培养公民权利意识的前提与基础,健全的权利救济机制是保障权利意识发展的重要手段,明确权利的界限和范围是促进权利意识完善的必然选择。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树立权利信仰、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和尊重他人权利等方式,养成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从而促进法治的发展与进步。  相似文献   

9.
论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从比较法视角的一种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访是一种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悠久本土渊源的制度.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由于司法制度上的阙失,信访权利较之国外的请愿权而言,其法律权利的位阶及效力问题一向被边缘化,乃至隐身于非法律意义的层面.然而,<信访条例>中的规范语句还是为实务的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而且该制度在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填补司法权利救济以及公民行使监督与制约政府的政治权利在事实上不足的作用.不过,就目前的情形来看,信访权利的具体内涵与边界尚无法借助司法审查制度在判决中所确立的审判标准得以明晰化,信访制度与国外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相比也缺乏以议会为主导的制度设计所具备的优点,其低效性更成为质疑的焦点.而这种"饮鸩止渴式的权利与制度安排"所呈现出的规范与事实上的各种问题,也正昭示了我国在走向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困境中暗含的契机.  相似文献   

10.
涉检信访因其具有的权利救济功能而成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环节。就实证考察而言,现阶段涉检信访在总量、内容、形式等方面的特点反映出涉检信访过度承载“权利救济”功能的事实;就法治理论而言,涉检信访超负荷的权利救济功能与程序公正、司法权威、规则统治之间存在冲突。因此,综合考察涉检信访运行的制度环境和既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弱化涉检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重新确定其功能定位,不断提升其规范化程度,并确立司法救济的核心地位,以不断完善涉检信访制度。  相似文献   

11.
信访法治化建设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是当前信访制度革新的核心维度.基于对《重庆市信访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得出重庆市目前存在“信访法规体系不完善、信访意识与观念落后”“信访功能定位模糊、信访工作机制与方法欠缺”和“信访第三方参与缺失、多元信访凸显潜在危机”等问题,并提出“转变思路,更新理念,加速法治信访建设”“绿色公开,精准终结,推进责任信访建设”以及“公民参与,基层治理,推进多元信访建设”等3条基本对策.  相似文献   

12.
当前我国行政信访制度所遭遇的实践诘难应归因于它所涵摄的协商理性未获得法治化表彰。因此,将行政信访建构为彰显行政协商的制度平台,应当成为现代行政法治环境下我国行政信访制度改革的目标导向。唯有通过强化行政协商才能促使我国行政信访价值的回归和制度理性的彰显,让行政信访在凸显行政主体与公民间协商理性、促进主体双方良性互动、理性合作上发挥积极作用,进而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善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方针政策下,完善我国信访制度对推动法治社会有重大意义。在保护农民利益的视角下,从对我国农民信访潮的原因分析出发,对信访制度在农民利益保护方面的优势和弊端进行理性分析,从而提出法治化选择,构建信访保护农民权益的多元机制,强化现有信访制度的优点并及时完善存在的缺陷,为保护农民权益,实现法制社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信访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形式。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进行体制现代化变革,改革现行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内容和方法的创新,在法治框架内寻求新的解决方案,最终就是要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形成一个良性的法治氛围,达到法治信访的目标。  相似文献   

15.
目前信访制度担负着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的双重功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有契合之处,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有其积极的作用。同时信访制度的运行与法治社会建设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需改革现行的信访制度,对其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和依法规范,以发挥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信访权"之宪法定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宪法并无信访权的规定,但一般认为,信访制度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41条,是公民宪法赋予的建议权、申诉权的具体体现。然而从实践和宪法权利理论出发,有必要对信访权加以分解,分为政治性权利和非政治性权利,从代议机构监督和制衡行政权的高度加强信访制度建设,推进我国宪政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信访制度是中国公民实现利益表达、民主监督与权利救济的一项特色政治制度设计.但近年来,伴随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转轨,被视为社会减震器的信访制度持续承受着内部功能性危机.面对信访制度困境所造成的民众对中央及地方政权的认同资源流失等众多恶劣影响,学术界的"强化论"、"弱化论"与"废除论"为信访制度改革提出了有益思路,但是仅从宏观角度探讨信访制度存废是片面的,关键是在明确信访存在的现实合法性与必要性基础上,进行信访制度的规范化改革,偏重"信访监督"建设,以防止"责任压力"下的权力异化.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单位社会结构逐渐解体过程中,底层社会的形成与社会的原子化动向使得数以亿计的非正规就业人群难以依靠组织的力量来寻求低成本的权利救济,从而涌向成本低廉的信访部门,逐渐形成信访洪峰。在刚性稳定思维下,政府部门由于缺乏以往那种依靠单位而形成的有效治理而产生了该群体是不稳定因素的幻象判断,于是上访制度和上访人群成为被治理的对象,法院出于"讲政治"的需要,对信访洪峰的形成与纠纷解决难度的加大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与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也常常使得信访案件数量大增。因而,信访制度的解困之道就需要从前述各个环节入手,而非仅仅依靠信访制度本身的变革。  相似文献   

19.
环境保护作为公共事务,需要一种公共治理模式,在公共治理中政府、企业与公民社会团体都不是也不应该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环境协商民主机制是建立环境治理主体良性互动网络治理机制的最佳途径,是突破环境法律制度瓶颈的必然选择,是实现环境公共领域良好治理的重要保障。环境协商民主机制在环境法治中能够并应该发挥“造法”功能,为环境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创新提供合法性基础。环境法治需要依赖环境协商民主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程序机制,保障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团体以平等的身份通过民主协商设定各自的行动范围和有效边界,设定各自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现环境公平正义。环境协商民主在中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应受到环境法学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20.
对信访制度应当一分为三地客观看待,既不能妖魔化,也不能采取鸵鸟政策,更不能对信访和法治的关系持非黑即白、非此即彼、非正即邪、非对即错的简单看法。信访与法治的冲突客观存在,信访存在着诸多先天制度缺陷,对法治确有负面影响,但信访也有独特的优势,是对法治僵硬性和滞后性的必要的柔性补充。信访是当前社会治理不能放弃的手段,是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一环,但信访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找准自身定位,在法治轨道内良性发展才是信访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信访走向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是信访改革的根本取向和必然趋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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