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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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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莉 《东方论坛》2007,(1):105-111
本文是关于我国事实婚姻立法问题的研究.我国事实婚姻现象长期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以补办登记的方式弥补事实婚姻效力上的不足;学术界普遍认为对事实婚姻应当采取相对承认的态度,即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视为合法婚姻.本文认为,上述规定和观点均有不妥,我国应坚持对事实婚姻的婚姻效力持否定态度,但可以给予事实婚姻当事人一定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颁布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其中关于登记瑕疵婚姻的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解决登记瑕疵婚姻问题,并没有发挥有效的司法指导作用,将民事问题行政化或是将行政问题民事化的手段均较难彻底解决该问题,实务中仍然面临法条适用不明确、与行政诉讼时效结合难等困境。笔者力求通过探索同居关系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事实婚姻的重构两种路径来解决我国的登记瑕疵婚姻问题,以期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婚姻法的回归做铺垫。  相似文献   

3.
我国立法对于事实婚姻的定性一直都很模糊,这是因为民法学界未明确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基本原理和刑法中关于事实重婚的规定都表明事实婚姻的性质是无效婚姻。  相似文献   

4.
婚姻的有效与无效是建立在婚姻成立的基础上,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能区分婚姻的成立要件与婚姻的有效要件,以致关于婚姻效力的立法存在着不少缺陷,尤其是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一些人把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理解为不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再行同他人结婚亦不构成重婚。实质上,这种说法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的效力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区分无效婚姻和无婚,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5.
为解决事实婚姻问题,既要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又要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尊重现实社会中已存在的婚姻现象。因此,文章指出了我国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规定的不完善之处,进一步阐述了完善事实婚姻的见解和观点。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仅仅将胁迫规定为可申请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司法审判实践适法的尴尬。扩大可撤销婚姻的适用范围是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之举措。以民事行为效力理论为依据,从主体资格、表意真实及符合公益等多个角度加以分析,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可撤销婚姻应包括: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未达法定婚龄婚,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欺诈婚、胁迫婚和误解婚。  相似文献   

7.
由于在法律渊源上的庞杂以及立法态度的摇摆导致我国对违法婚姻问题存在诸多观点。本文在对违法婚姻本质属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分析了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构成要件、立法态度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罗明月 《21世纪》2013,(7):59-60
在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双方可以通过婚姻契约规定其婚姻财产关系,形成约定财产制。除在通则中对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方式等做出详细规定外,还分别在各章节中对约定财产制做了系统介绍。  相似文献   

9.
事实婚姻现象有其内在的逻辑成因和历史渊源,很难在短时间改变这种状况,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有关事实婚姻的制度时应进行适当的调整。基于考虑问题角度的不同,《婚姻法》和《刑法》对于事实婚姻予以区别对待,做出了貌似"冲突"的规定,其实质是合理的,并不相矛盾。对于事实婚姻是否会对重婚罪的成立造成影响的问题,应当进行类型化区分,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事实婚姻的效力,在权衡其所保护的法益后,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0.
婚姻是当事人之间以成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的身份性契约 ,婚姻是符合特定社会的社会规范、为特定社会所正式承认的两性结合 ,婚姻具有私人性和社会性有机统一的双重属性。事实婚姻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是合法成立的婚姻类型。婚姻登记是最具权威性的婚姻成立的公示形式 ,事实婚姻的公示效力劣于登记婚姻。我国婚姻立法应对事实婚姻性质和地位作出明确、合理界定 ,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相似文献   

11.
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为法律所禁止。现行婚姻法在原则、法律责任及救助措施等方面对重婚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体现了对重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同时又由于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不再承认,使得对重婚的理解出现歧义。本文就有关重婚的几个问题谈一下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2.
出于伦理学和优生学的考虑,我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已被广大人民所接受.但在新的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的冲击下,婚姻法禁止中表亲结婚的规定,其逻辑前提已经受到了挑战,理论依据有所动摇.以婚姻自由为价值出发点,基于婚姻应该体现出契约的精神,在不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负担的基础上.照顾到平等的每一利益主体,应充分尊重婚姻当事人的自我选择权利.  相似文献   

13.
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发展的必然。虽然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在具体设计上仍存在漏洞。本文通过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现实情况的分析,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14.
结婚制度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的结婚制度存在着同性“婚姻”合法化、直系姻亲及拟制血亲结婚、实事婚姻存废的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增加相关婚姻法条款,以完善结婚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婚姻法中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我国于2001年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正案,正式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婚姻无效的事由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形,也未区分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与无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别对待。应该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我国在 2 1世纪的全面发展 ,不仅对我国婚姻家庭及婚姻质量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且在新的历史进程中不断为婚姻家庭的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 2 0 0 1年 4月 2 8日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深刻反映了新时期我国婚姻家庭发展的客观现实 ,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提高婚姻家庭质量的重要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7.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立法一举废除了仪式婚,改采登记婚。但由于民间传统习俗的影响和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仪式婚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仪式婚的形成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因素,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待仪式婚效力的态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但在目前形势下,对仪式婚进行法律保护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其合理方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即在某种情况下将仪式婚纳入法律轨道,实行婚姻法上的"一法二制"。  相似文献   

18.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用法律的手段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更进一步的保护,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步和完善。准确地把握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不过,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该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本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很大的进步,但它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婚姻家庭的道德性等情况考虑不周,这在该法的第5条、第7条、第10条中体现尤为突出。本司法解释过多地植入了财产法规则,未正视我国男权传统的现实,追求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这将导致相关关系的失衡,有违婚姻法的立法初衷,也会导致一些相关负面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20.
婚姻关系是人类生命得以延续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婚姻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然而,在生活中,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事件屡见不鲜,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排除了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因而在多数情况下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不用承担责任。这条规定不但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而且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情杀、仇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等。对于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责任,在立法上应予以明确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关系、稳固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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