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主体与内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新确立的一种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人以外,还应当包括一些新的权利主体,即数字化作品的创作者和网络出版者。在权利内容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其特殊之处,包括网络出版和复制行为。  相似文献   

2.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扩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产生了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间的新矛盾,要求立法作出变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界限扩张的表现,其内容包括数字化权能、上载权能、传输权能和下载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其他著作权一样应当受到适当限制以平衡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合理确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间的权利界限方面存在立法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期刊上网与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期刊上网有助于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但也带来著作权保护的一系列新问题。如作品更易于被复制、盗版 ,内容易被修改 ,完整性被破坏 ,著作权人权益不对称等。这是网络出版的特点所造成的 ,一时还难以根本解决 ,但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期刊上网是二次出版 ,应取得作者的授权 ,并采取适当的数字化方法 ,避免上网对内容的改变和破坏。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之一 ,为网上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进一步制订 ,期刊上网著作权保护问题有望得到较好解决。  相似文献   

4.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具有全球性、易复制性、自助性、互动性等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面临挑战。出版者、广播组织和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汇编作品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我国立法应明确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明确界定网络传媒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5.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权利人利用该种渠道传播作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信息网络传播权也随之产生。网络服务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作品的同时,难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讨论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研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侵权问题,有利于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6.
我国主流学说认为,发行权以作品“有形”载体转让为前提,著作权法上不应成立“网络发行”,网络环境也不应适用发行权用尽。然而,这种源自欧洲的学说已为2012年欧盟法院UsedSoft案件明确抛弃。它既没有成文法依据,也不符合当今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无关乎作品载体是有形还是无形。网络发行和网络传播虽有相似,但本质不同。网络传播限于作品内容,其受众只可在作品传播期间享受作品内容,此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而网络发行必然含有转让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其受众可以通过取得复制件无限期地自主享受作品内容,此行为受发行权调整。而且,作品数字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发行后,发行权也理应用尽。  相似文献   

7.
网络成为学术期刊传播的重要渠道,但学术期刊进行网络传播的基本前提是解决期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文章指出了学术期刊作品在不同情况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介绍了学术期刊作品在网上传播的几种主要方式,分析了当前学术期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才能有效地维护期刊社和作者的利益,促进学术期刊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8.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能够解决作品大规模许可问题,相比于法定许可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能够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引入该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削弱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属于权利的限制.对于能够确定的作品类型包括音乐作品、视听作品、文字作品,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于尚不能确定的作品领域,应当鼓励权利人和使用人自由协商.通过将权利范围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来严格控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删除"其它方式"的表述,并规定作品的特定利用方式和权利限制规则进一步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9.
网络作为信息时代第四媒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不能简单等同于对一般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现行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过强而限制不足,应加以规范,以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著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互式"和"非交互式"远程传播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二者的衔接却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各项财产权利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做法本身存在严重弊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对上述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在可能的三种选择方案中,扩张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定义使其能够控制各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