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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4 毫秒
1.
刑事一体化旨在解决立法之间的前后矛盾,理顺立法之间的逻辑关系,消除立法之间的非契合性给司法实践造成的障碍,最终提高治理犯罪的效率以及提升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在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导下,针对我国反腐立法的散乱、滞后、衔接不畅的问题,我们必须构建统一的反腐立法体系,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以实现反腐目的。  相似文献   

2.
现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着重刑罚轻预防、重刑法而轻其他治理手段的不足,而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则兼具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功能。私法语境下的信托法具有权利分割和财产独立的基本理念,其为反贪污贿赂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本逻辑范式。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需要在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协调与党规党纪、部门规章和刑法等规范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层次分明、分工协作、预防优先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加强了同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合作,而且表明了我国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甚至忠实履行了我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国际义务。当然,惩治腐败具体落实到立法和司法的层面,就是要侧重于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遏制。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是完善国内反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一大良好契机,尤其是我国现行刑法在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设置方面存在着一些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内容相脱节之处,这势必影响到国际社会和我国国内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实际效果,因此实有必要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相关内容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在近代责任自负的法律理念影响下,我国抛弃了对知情不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传统。现有的反贪污贿赂机制的缺陷使反贪污贿赂工作耗费巨大却收效甚微。在借鉴古代及域外对知情不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知晓他人贪污贿赂行为而不报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立法,进而为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唐律>是我国历代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具有"适用法律官民平等"、"官吏之赃罪重于平民之脏罪"、"贪赃即惩"、"法网严辔,层次分明"、"突出重点,宽严相济"等显著特点.解读<唐律>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规定与立法特色可知,<唐律>对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贪污贿赂立法仍然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分析其借鉴价值,能够使我们从<唐律>中汲取营养,进而从"严密法网"、"从严治吏"以及"官民平等"三方面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古代社会各朝统治者均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其法律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律的出台,更是集历代立法之大成,把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吏治立法的重点进行了严密而科学的规定,从侵占型、挪用型、贿赂型三方面对唐律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进行探讨,以期在法律上为我国的反腐倡廉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坚持高压反腐,也在不断探索建设有效的腐败行为治理模式,但是目前我国在反腐败方面还有以下问题尚未解决:预防性机制阙如,惩戒性机制乏力,保障性机制薄弱,尚未充分借鉴国际反腐败公约中的立法内容等.为了有效遏制腐败行为,巩固反腐成果,应当建立前提性的预防腐败法律机制,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强化惩戒性的刑事立法,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方面,将贪污贿赂犯罪由目前数额犯、情节犯改为行为犯,同时兼顾犯罪情节;巩固保障性的制度建设,提高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通过不同的部门法建构,针对腐败行为,最终形成一个不能腐、不敢腐、不易腐的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8.
作为世界第一部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社会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是与《公约》相适应的,然而,在罪名体系、犯罪主体、贿赂的范围、贿赂方式、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行贿人的主观目的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严密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有效打击贿赂犯罪,与《公约》规定接轨,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贿赂犯罪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9.
李春珍 《东方论坛》2015,(1):100-105
日本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规定虽已缜密,仍不能涵盖全部。为弥补刑法关于贿赂罪之不足,日本在很多特别法中设置了有关反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款,来具体对本领域内贿赂犯罪的构成及惩治做出规定,这些特别法从时间上可以追溯到二战之前,从内容上涉及行政法、经济法,甚至体育法。这些规定在预防和惩治不同领域内的贿赂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我国立法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0.
受反腐高压政策的影响,贿赂行为治理呈现明显的"过罪化"倾向:一方面,以"对价关系"淡化"贿赂关系",使得犯罪圈明显扩张;另一方面,将"对向关系"升格为"对向归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被架空。在贿赂犯罪领域,刑事政策的"严"和"宽"应分别表现为"严密法网"和适度限制罪质与罪量的评价,单向从"严"有违法治反腐的精神。贿赂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既要通过构成要件要素的"增、改、废"重塑贿赂犯罪实体法网,又要借由"对价关系"的实质认定重构贿赂犯罪的个别化评价标准,从而合理划定贿赂犯罪的处罚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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