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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全球气候变暖以及北极地区自然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均对北极的生态产生了持续性影响。而现有的保护北极生态的法律只是各种保护北极单独环境要素的环境法律集合,由干生态理念的缺失,没形成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符合北极生态系统要求、遵循北极生态规律的北极生态法体系。目前北极生态保护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现有北极法律生态化路径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2.
国际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伴随着各国加强对北极地区的考察和开发,北极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现有北极国际环境法律体系主要由适用于北极的国际环境条约和专门性的环境条约所组成,其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冲突:一方面表现为条约冲突,另一方面表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这些法律冲突体现了国际法不成体系的特性,而国际法不成体系性又提供了今后解决北极环境及其他法律冲突的新思路。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既有框架,发展新的特殊制度,是当前解决北极环境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冲突比较可行的方案。  相似文献   

3.
由欧盟委员制定的《欧盟与北极地区》全面反映了欧盟北极政策。通过对该政策的解读,可以发现欧盟北极政策的核心在于环保和资源,欧盟非常看重自身在北极的"特殊存在"。欧盟北极政策将推动北极法律秩序进一步的稳定化,包括确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地位,在环保等领域专门多边协议的形成,在油气、防灾、高纬度渔业等方面推出新的条约。但是欧盟北极政策也体现出各利益集团在北极法律事务中的相关矛盾将进一步强化。  相似文献   

4.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全球变暖使北极在资源、交通、军事等方面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这一地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却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从而为有关国家争夺的加剧埋下了隐患。俄罗斯等国对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应尽快在联合国主持下,就缔结一份全面的《北极条约》进行谈判,冻结或者取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外大陆架规定在北极海域的适用,确立各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北极海域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明确北极科考、环保、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并冻结该地区的军事化使用。  相似文献   

5.
气候变暖导致北冰洋融化,北极通航成为可能。有关北极航道(西北航道及北方海航道)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加拿大、俄罗斯的"内水论"与美国、欧盟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论"形成鲜明对比。不放弃相应法律主张的前提下,通过与北极航道沿岸国的合作有效利用北极航道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北极航道利用中应充分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海事组织为维护海洋环境安全、船员安全及航行安全制定的条约及软法性指南。利用北极航道是我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相关海事条约所享有的权利,亦是实现我国北极权益的科学路径。  相似文献   

6.
论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争端及其解决路径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在海洋法的视角之下,现阶段围绕北极的法律争端主要表现在领土争端、海域划分争端和航道性质争端。其中的焦点问题是北极国家对于北极海底的外大陆架的争夺,这一问题的走向还将影响广大非北极国家的海洋权益。从北极的地理位置、政治形势及法律地位来看,在北极仿照南极条约体系建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统一条约来解决相关争端是很难实现的。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下解决相关争端是比较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北极地区是军事大国密布的地区,核威胁一直存在。近年来人类对北极能源和航道的开发更是直接导致了北极地区的再军事化。核设施的不断发展、核能利用中放射性事故的频发以及核恐怖主义威胁的加大使得北极放射性核污染治理问题日渐突出。既存的治理法律制度和合作框架发挥作用有限,表现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排出了军事污染来源,国际军控条约没有考虑到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家责任也存在不当免除。基于上述问题,未来治理路径一方面要注重不同法域间的协调并明确有关各方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基于核污染议题所具有的双重属性,软法还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并最终形成稳定且有约束力的治理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8.
北极贮藏着丰富的资源,随着北极冰层的消融、全球经济的发展、国际政治环境的变化,北极地区已经到了资源大规模开发的前期。北极地区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出现了生物物种消亡、垃圾污染、核污染与海洋污染等问题。环境伦理学说为北极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参照,可以该理论为视角分析北极资源开发所造成的问题,通过建立尊重自然价值的观念、克服代内国际间不平等、注重代际公平途径实现北极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中国可在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下,加强与北极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进北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9.
北极海域法律地位争端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北美大陆北部毗邻的北极海域法律地位,加拿大与美国等国家各执一辞。前者主要依据其对“直线基线”和“历史性所有权”的理解。后者认为,不应依据过去的气候、地理、水文等状况来判断,全球气候的变暖,冰层的变薄或者消失,将使北极海域冰层的法律地位发生质的改变。北美大陆北部毗邻的北极海域法律地位争端如何解决?“北极南极化”的观点不可行,化解现有北极条约之间的冲突是解决北极海域法律地位争端的前置问题。北极区域的环境保护应提升到国际合作的程度,敦促各国就北极海域环境保护达成协议;各国在北极海域的问题上加强合作十分必要;我国应积极参与北极事务。  相似文献   

10.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而导致的北极地区冰雪覆盖区范围的快速消退,无论在地缘政治或国家主权等传统的安全领域,还是在资源、国际航运、生物多样性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北极地区都已日益成为国际政治研究的关注焦点。就涉及北极地区的国际制度而言,从地理范围上看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涉及北极地区的全球性国际制度和特别适用于北极地区的区域性国际制度。北极地区的区域性国际制度不具有对成员国构成法律约束力的决策能力,而且所涉及的多为非传统安全领域的议题,这在北极地区最重要的区域性国际制度北极理事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对中国而言,关注北极地区应该设定双重的伦理向度,即国家中心主义伦理向度和全球中心主义伦理向度。为此,中国应该在北极地区的国际治理过程中,进一步深入研究现有的涉及北极地区的全球性国际制度在北极地区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11.
北极石油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极地区石油污染已成为影响北极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目前,对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石油污染主要通过北冰洋沿岸国家的国内法、区域内国家的协定、软法及国际石油污染防治条约和原则加以规制,对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石油污染主要是适用一般性的国际环境法原则以及污染责任人所属国法律。完善北极石油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途径主要包括促进国际合作,大力发展区域性软法,订立专门适用于北冰洋地区的石油污染防治公约,完善各国国内立法以及制定专门性的国家间协定。  相似文献   

12.
北极国家的国内法不足以充分完成北极环境治理的任务,既存的国际法律、软法和相关机构在北极环境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实现对北极环境跨部门的、整体性的、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治理。欧盟和美国将在北极环境治理中发挥与其他北极国家有所不同的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很难解决北极环境治理问题。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北极理事会要实现对北极环境的综合治理需要改进其结构,促进环境法原则的实施,并最终形成稳定的,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  相似文献   

13.
从目前北极国际事务的发展趋势来看,北冰洋沿岸国家以及其他北极考察大国越来越重视运用法律途径来确认、保障和拓展自身的北极权益,焦点领域主要集中在北极国际法地位、领土海域及大陆架划分、航道的归属与管辖、资源勘探与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我国近年来日益重视北极考察工作,但是从总体来看,相关研究及立法供给还无法满足保障我国北极权益的需要。探索我国北极考察及相关权益的法律途径,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首先应当明确我国在北极法律秩序走向上的基本立场,之后从参与国际立法议程和拟定国内相关立法两个层面来开展有关的工作。  相似文献   

14.
北极的独特自然条件和地理状况决定了它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作为全球气候变化的预警系统和主要作用地区,北极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区域性问题,而已上升到全球气候变化公共治理的范畴中。在后哥本哈根时代,北极法律问题,尤其是与生态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例如生物多样性保护、航道利用、渔业资源管理、原住民权利等完全可以纳入到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议题之中,成为全球气候公共治理的关键部分。  相似文献   

15.
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将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而生态治理越来越走向法治化轨道必将成为今后重要的治理方式,同时生态法治化也是推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通过梳理并阐释国家对西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发展的规范文本及其释义,透视国家对黄河流域发展的理念转变,进而指出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发展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没有充分体现生态法治体系化发展的理念,缺乏地方立法对生态保护政策的落实,环境政策没有与其他政策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再从健全黄河流域生态法治规范体系出发,实现法律与环境政策之间协同保障生态环境,达致环境政策一体化实施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与环境政策协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化保障进路。  相似文献   

16.
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可以新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环境基本法,以实现环境法的历史转型.环境基本法的修改坚持国家生态安全与公民生态环境生存权相结合、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国家干预与公众参与相结合、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相结合等原则.环境基本法的基本框架应包括总则、政府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制、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损害救济、附则等部分.  相似文献   

17.
环境法的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原则,要求对环境要素进行综合管理与保护,并注重各环境要素分别管理之间的协调性。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建立综合性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流域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定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在改革我国部门立法体制的前提下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18.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制度的特征、体系与评价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定义了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概念,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制度的进程和主要内容,并对各专门法律和法规中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生态补偿含义进行评价,系统梳理了现行政策法律制度中涉及生态补偿的各项规范,对有关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制度进程和体系之间的协调性进行评价,最后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随着气候变暖和新的技术使得以前无法企及的勘探成为可能,对北极资源的竞争正在升温。国际法中央执行机构的缺位及其典型的自愿性特征而缺乏有效性,加上北极地区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现有法律制度和软法性安排不足以治理北极的事实,因资源开发、航道通航和环境保护引起纷争对北极地区的国际法治理构成不断增长的挑战。北极问题的紧要性意味着联合国在北极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我们认为,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法院、大陆架委员会和国际海事组织的共同努力,北极地区出现的大多数法律问题能得以很好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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