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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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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一项极其重要的职权。近10年来,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在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方面,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在推动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也应该承认,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在有些地方的工作中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和探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保证监督工作能够卓有成效地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通过正确解读立法文件,借鉴成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下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义和内涵,探讨如果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着重要的现实迫切性,而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更有着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一传统的宪法学通常将代表机关的职权归纳为三项,即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本质上的区别决定了其在国家政权体制和政治生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传统的对代表机关职权体系划分不能够准确地反映我国各级权力机关的职能和职权。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这一规定确认了地力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即对其辖区内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决定权”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资产阶级一向吹捧其议会是“真正代表全体国民的机关”,是“自由与民主制度的  相似文献   

4.
我国人大制度已经运行了60年。理性地看,人大制度和人大运行,特别是宪法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对人大制度的根本性质、其权力位阶、其与人民、选民、执政党、政府之间的关系尚未理清。依照宪法,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人民是最高权力主体,人大(及其代表)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的运行,依据民主选举基础上的权力集中制,而不是“议行合一”,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不能直接包办行政权力或者干预司法权力。而事实上,宪法所确认的人大权力还没有完全到位;执政党的领导权不能取代人大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为避免“自己监督自己”,应当减少人大代表中党员官员的构成比例,同时,人大立法的重心应调整到政治立法、人权与权利立法方面。  相似文献   

5.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决定权的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的决定权存在着紧密联系。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及其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专属权利,而且首先是一种实体性权力;决定权既是实体性权力,也是程序性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借助决定权得以实施。  相似文献   

6.
监督法的颁布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行使人大监督权需要决定权作支撑,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在监督法框架内,监督权与决定权都具有密切的联系。只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才能有利于在实践中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权与决定权的配合行使,切实提高人大职权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相似文献   

7.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亿万人民普遍参与国家管理的最好形式.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问题决定权、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目前,我国共有各级人大代表360多万.人民代表是通过民主选举由人民选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光荣使者,肩负着人民委托的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大职责.确保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体现.我国宪法、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今年4月3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法等法律,对各级人  相似文献   

8.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新宪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  相似文献   

9.
监督政府和法院、检查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几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距离宪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人民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抓好监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并对这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有力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和批评”(陈丕显《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一书序)。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采取措施,强化监督职能。最近,李鹏同志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在完善法制和工作监督方面的作用”。据此,本文试就加强地方权力机关监督职能的问题谈点肤浅看法。  相似文献   

10.
王广辉 《南都学坛》2022,42(1):62-69
在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样享有宪法监督权,但宪法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而对全国人大并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法无授权即无权"的公权力原则,应该认为全国人大不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问题在于,全国人大在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一定的宪法条款作出说明,以此作为判定争议的法律或行为是否构成违宪的依据,实质上是在进行宪法解释.为化解这一矛盾,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宪法体制,从理论上将宪法解释区分为作为宪法解释制度的宪法解释与作为宪法监督方式的宪法解释两个方面,并对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政治文明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最根本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坚持和完善国家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 ,又必须健全人大代表制度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相似文献   

12.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为了深层次地认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通过研究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形成压制的历史原因和摩擦冲突的现实状况,认为在二者各自的伸展空间内,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应该和谐相处,重点在国家机关要依法行政,同时要不断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深化地方改革、扩大地方自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此次大规模赋权中,立法机关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前瞻性等方面考虑得不够充分,加之立法解释的滞后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使得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这些风险与挑战主要体现在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能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三个方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厘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设区的市的立法能力建设,加强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定期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14.
行政法制监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和行政法制化的重要内容。权力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其对行政的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方面。我国的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监督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运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权力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也呈现出不足和弊端。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对法院的法规范审查权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落后,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位阶低于法律的法规范有间接审查的权力。人民法院在审查这些法规范时,应当以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为标准,不能简单照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查法规范的标准。此外,人民法院对这些法规范进行审查后所作的结论在效力上仅及于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对其他个人、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并无拘束力。  相似文献   

16.
制约与监督: 两种不同的权力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治的根本在于控制国家权力、保障社会权益,而制约与监督是控制权力和保障权益最基本的制度基础。制约与监督具有不同的权力关系和不同的控权功能,准确把握制约与监督在制度和功能上的区别的前提是理解制约与监督不同的内在逻辑和运行机制。传统“强监督-弱制约”的控权模式使制约制度的功能被削弱,监督制度的固有缺陷被放大。唯有在强化监督的同时合理设计权力主体之间的制约结构,建立并完善“制约-监督”均衡的控权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高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水平。  相似文献   

17.
传统法学认为,公共权力即公权力,不包括社会领域的自治权,并将公共权力和公权力、行政权力相混淆,致使法律理论和实践对社会领域的自治权关注不够。公共权力是私权让渡后形成的权力集合,应包括国家领域的公权力和社会领域的自治权。文章旨在通过对权力、公权力和公共权力等范畴的比较研究,将公共权力与公权力、行政权力等概念进行区分,进而重新构建公共权力的范围,将社会领域的自治权纳入行政法治的范围,最终完善公共行政理论、行政主体理论以及明确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规制状态。  相似文献   

18.
近代以来的权力理论把人们引入了权力认识的误区,特别是作为权力理论经典的三权学说,代表了根据权力要素来认识权力的理论范式,它在实践中所作的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永远也不可能完善。根据权力的存在形态而不是要素来认识权力就会发现,存在着两种基本的权力形态:一种是抽象权力,这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另一种是具体权力,是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却由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人格化的组织执掌并行使的权力。完善抽象权力的途径是法律制度建设,而具体权力的制约则取决于伦理力量。  相似文献   

19.
列宁晚年高度关注和系统思考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形成了依靠政党自我监督、人民权利制约和法律制度约束——“三位一体”的权力制约思想与实践。这一卓越的理论贡献和制度设计,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其国家权力代表着国家利益,个人权利代表着个人利益,二者共同构成法律的统一体。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起源的共生性,相互关系的对立性和统一性,形成二者相互依从、缺一不可的基本结构。不同的社会经济状况,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的社会领域决定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侧重点的不同。在现代社会,只有二者的合理配置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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