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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42 毫秒
1.
《丹麦刑事执行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丹麦刑事执行法》内容全面而系统,操作性强,蕴含着人权保护、行刑社会化等法制理念,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该国刑事执行工作的良性运作发挥了重大作用。虽然我国与丹麦在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丹麦刑事执行法》的统一立法体例、先进的执行理念以及对罪犯权利的保障等制度规则的研究与探索对我国刑事执行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重定位解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尽管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定位于刑事司法政策,但该政策在理论上应当是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三位一体的基本刑事政策.作为刑事立法政策的宽严相济,应该不仅包括刑事实体法方面的政策,而且还要包括刑事程序法方面的政策;为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严相济,是指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适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时应当遵循的政策;为刑事执行政策的宽严相济,则主要表现在监禁和死刑的执行两个方面,在现代刑事执行制度中,必然是监禁与非监禁化、行刑人道化、行刑社会化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3.
我国监狱法明确把“惩罚和改造罪犯”写入了文本之中,大部分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刑事执行立法的目的。本文认为惩罚和改造只是监狱行刑的功能,行刑功能和目的存在着本质区别,进而对刑事执行立法的目的进行厘定。在刑事执行立法目的的规制下,刑事执行立法应遵循人道主义、协调性和矫正优先三原则。  相似文献   

4.
刑事政策在预防犯罪、控制犯罪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动态性和抽象性等特点,在执行的过程中易造成执行标准的不统一,甚至出现法外定罪量刑的情况。本文认为,刑事政策应通过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三个方面的活动得以体现,实现刑事政策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5.
论刑事政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进行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所遵循的准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刑事政策可以划分为长期的刑事政策与短期的刑事政策,普遍性的刑事政策与区域性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执行政策。我国人民法院适用刑法的活动须以党的刑事政策为指导,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等方面。  相似文献   

6.
俄罗斯现行刑事执行法典源于沙俄监狱规范与苏维埃劳动改造法典,该法典借鉴二者基本框架与内容构设了俄罗斯现行刑事执行立法体系,对刑事执行法律的各项基本原则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较好地反映了俄罗斯当代刑事执行政策的立法导向,对刑罚执行人道化、刑罚执行差别对待与个别处理等价值目标贯彻得比较彻底,既有利于被处刑人员的矫正,也有利于其释放后回归社会。该法典对我国刑事执行立法法典化及刑事执行政策的推行与贯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7.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行刑方式的变更制度,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虽然在总结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得到完善,但是,在程序、监管职责、监管措施、收监执行的情形等方面还存在不明确和疏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应当重视轻罪的妥善处置,树立宽严相济、宽缓为主的理念以及惩罚与矫正相结合、重在矫正的理念。我国现行轻罪刑事政策存在一些明显不和谐的因素,包括劳动教养制度以行政处罚之名行刑罚之实;过于倚重监禁刑,社区矫正刑太少;自由刑的执行重惩罚和隔离,轻教育改造。应当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予以完善:从立法上实行重罪和轻罪的分类;从根本上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保安处分性质的《违法行为矫正法》;立法上完善社区刑罚的设置,司法上和刑罚执行上提高社区刑罚的适用率;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9.
减刑的正当根据及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就狭义而言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受刑人 ,在刑罚执行期间 ,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它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行刑制度 ,在我国行刑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不仅激励了犯罪者积极改造 ,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内人满为患的现状 ,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现行的减刑制度在立法上和实践操作中存在各种问题 ,从而使这一良好的行刑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有进一步改善之必要。笔者认为 ,只有在立法者和行刑者正确认识减刑的根据的基础上 ,立法者和行刑者才能准确把握减刑的对象、幅度、间隔时间…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立法活性化背景下,行刑衔接问题很突出。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界分是解决行刑衔接问题的关键,质量区分的视角无法满足实践要求,仅具有理论层面的作用。长远来看,轻罪体系的建构通过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路径将行政违法转化为刑事不法可以消除二者的冲突,但由于轻罪体系建构的立法成本高昂、立法周期长、轻罪标准不明确等诸多现实困境,其无法成为当下解决行刑衔接问题的治病良药。扩展以刑制罪理论的适用范围,从需罚性出发弥合刑罚与行政处罚适用的冲突是当下实现行刑衔接的权宜之策。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基本消失为适用前提的行刑制度。虽然刑法界对缓刑制度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同,但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裁量与行刑的双重属性。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起源于西方,它的产生是与自由刑的广泛适用紧密联合在一起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清末从西方引进的,它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其他国家的缓刑制度而制定的。它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社会性质,又考虑了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目前我国的缓刑制度与其他一些国家关于缓刑条件的规定相比,是比较科学的、合理的。它既考虑了犯罪事实的客观因素,又考虑了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的主观因素,既考虑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又考虑了其平时的一贯表现和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2.
刑法立法效益是刑法立法机关制定刑法所产生的符合立法者主观预期的客观效果与收益,是刑法立法收益扣除刑法成本、刑法质量、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后的净收益。刑法立法质量、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对刑法立法效益产生影响。刑法立法效益是以耗费立法成本为前提的效益,以刑法立法收益为价值追求。刑法立法效益与刑法立法效率、刑法立法收益、刑法立法质量是有区别的,刑法立法效益主要取决于刑法成本和刑法立法收益。刑法立法效益的内容包括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3.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罪刑法定主义在我国刑法中最完整的体现,同时它也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中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它废除了沿用18年之久的类推制度。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完善民主与法制,开辟刑法发展的新时代,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4.
大陆法系的刑法体系可以说是对一个个刑法信条加以整理、整序而成的信条学体系。刑法信条学有其特定的意义和功能。由于真正信条的实定法依据的尴尬,仅靠真正信条尚无法构筑起犯罪论体系,只有不真正信条与真正信条一道才能构筑起刑法信条学体系。然而,刑法信条学也有其不足,需要我们推进对刑法哲学的思考。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强化其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关系。进一步改革刑事执行程序,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一体化刑罚执行体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调整和改革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和统一刑事诉讼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6.
加强对水资源的刑法保护是国家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新趋向。我国水资源刑法保护立法集中于附属刑法和《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存在着立法理念落后、立法内容不严密、立法技术低下等显著不足。重构我国水资源刑法保护立法,必须更新立法理念,设置以"水资源"为直接保护客体和终极保护目标的刑法规范;充实立法内容,构建打击水资源犯罪行为的立体式刑法规范体系;改进立法技术,建立以"危险犯"为犯罪成立模式的立法规范。  相似文献   

17.
在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规范体系进行了大幅修改,不仅加强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规范供给,而且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从具体内容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刑法的修改,主要表现为通过增设新罪和拓展旧罪的方式扩大知识产权刑法的规制范围,通过调高法定刑的配置加重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透过知识产权刑法规范可以发现,此次修法充分体现了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和法秩序相统一的最新立法理念,这些立法理念对知识产权刑法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正式施行,应当对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系统解释,以便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能够在司法层面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8.
根据立法论 ,1994年《监狱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1997年《刑法》 ,在宏观上构成了我国的现行刑事法律体系 ,然而 ,其成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相互之间微观衔接欠佳不容忽视 ,主要可归纳为法律语言表述不统一、衔接空缺两个方面 ,有待于通过法律解释、法律修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前科制度对于犯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影响重大,具有各种法定效应和非法定效应,对其改过自新有消极作用.但是我国刑法至今还没有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历史文化传统所致,尤其是我国延续至今的“羞辱刑”传统影响很深.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确立了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95条也相应提出了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犯轻罪记录予以封存.我国应当以此为契机更进一步建立起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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